国际海洋治理中的“全球南方”——以《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谈判为例

发布时间:2025-07-28

“全球南方”为推动《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下称《协定》)谈判和最终达成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其他全球治理的事务领域,“全球南方”也展现出了越发主动的姿态,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成果。可以预见,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全球南方”的崛起将有力地推进国际秩序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一、形成身份认同

《协定》磋商期间,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认同出现了“全球南方”,这种身份认同体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代表的发言、会议声明和工作文件中。这一方面体现在发展中国家在表达诉求时,援引全球南方作为其立场的合理性来源。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各国有意识地以全球南方”与“全球北方”进行划分,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协定》磋商的顺利完成也被视为是全球南方通力合作的成果。

二、发挥协作机制

相比历次海洋法会议,在《协定》谈判中,“全球南方”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参与国际海洋治理事务,更加主动地运用协作机制来协调立场,凝聚共识。在《协定》磋商期间,“全球南方”更加注重有效运用协作机制来协调各方立场。主要借助“77国集团和中国机制,一方面在条约的谈判过程中创造数量上的优势,增大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另一方面也起到协调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平衡,增进发展中国家的互信。“77国集团和中国机制有力地推动谈判取得进展,特别是在谈判困难时期发挥协调作用,使得会议在面临各方分歧严重的情况下能够取得突破。

三、引领规范原则

“全球南方”在《协定》磋商期间,提出了一系列原则,起到了规范引领的作用。

首先是多边主义原则,这是“全球南方”在参与各类国际事务中普遍坚持的一个主要原则。“全球南方”涵盖广大亚非拉地区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内部差异性极大,在国际海洋治理领域,“全球南方”除了面临南北竞争,也面临南南差异的现实。内部显著的差异性会体现为利益诉求的多样化,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是维护和保障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有效原则。

其次,坚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协定》谈判时期, 全球南方一直致力于引入这一原则并最终取得成功,这将确保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海洋生物多样性都能受到监管,加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各项法规和机制的效力,真正使得全人类后代受益。

最后,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也是“全球南方”贡献的创新性原则。掌握了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就可以在无须遗传资源实物的条件下通过所获遗传序列信息实现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使得其在生物医药等诸多领域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是海洋生物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此背景下,在第五次政府间会议续会上,“77国集团和中国牵头提出讨论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问题,提议将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以与海洋遗传资源并列的方式纳入《协定》的第二部分,并达成了目标。最终,《协定》中对于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等规定,都加入了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作为补充。

四、平衡各方利益

“全球南方”巨大的内部差异性,决定了各国在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系列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立场和利益诉求的分歧。在实践中,全球南方通过三方面的途径来协调内部的分歧。

首先,为“全球南方”内部实力较弱的部分国家提供机制和智力支持。有学者指出,并非所有“全球南方”国家都全程参与到谈判当中,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围绕该问题召开的相关区域和国际会议中,参会程度与连续性较低、智力和技术支撑较少、参与意愿也有限,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为弥补它们的参与度不足,全球南方通过“77国集团和中国机制为其发声。

其次,“全球南方”内部也存在多个区域组织和基于特定利益关切形成的国家集团,比如非盟、加勒比共同体、小岛屿国家联盟等。这些组织和集团也十分活跃,积极参与《协定》进程,塑造磋商的方向,甚至形成了具有影响力的诉求流派。正视这些特殊利益关切,通过广泛磋商来协调分歧,而不是强求步调一致,是全球南方坚持多边主义原则的体现。

最后,“全球南方”国家在立场协调上注重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平衡,这体现在坚持自身核心关切的同时,尽力为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做出让步。

五、推动《协定》落地

《协定》通过之后,其生效需要获得60个国家的批准,并在第60个国家批准后的120天生效。要达成这一目标,仍然离不开全球南方的支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球南方的整体团结不仅贯穿于谈判始终,还将继续体现在《协定》生效和落实上。可以预见,未来“全球南方”将继续在包括《协定》在内的全球海洋治理事务上发挥越来越具有引领性的作用。

六、中国立场和担当

作为“全球南方”的当然和重要成员,中国在《协定》所涉的各项议题上的立场与“全球南方”的整体立场保持高度一致,积极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注重特殊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平衡。中国认为,应坚持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协定》谈判中的各项议题;《协定》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补充和完善,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标和宗旨,遵循“不损害”原则,即不违背现行国际法和现有全球、区域和部门机制,不损害各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的各项权利;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中国主张遵循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并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关于《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也持有与其他“全球南方”国家相似的谨慎立场,即主张争端当事国应首先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若谈判无效,可考虑在双方明确同意的基础上将案件提交给第三方程序,避免司法滥权。

中国在《协定》谈判过程中,十分注重与其他“全球南方”国家的合作。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时期的77国集团机制变成《协定》磋商期间的“77国集团和中国机制,是中国认同和支持全球南方并在其中发挥协调作用的有力体现。在《协定》谈判中,中方同样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多次派出代表团参与各轮磋商,积极表达观点意见,不断增进共识,并且举办一系列相关国际研讨会,搭建国际交流平台,为《协定》通过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得到了各方的肯定。

总之,中国参与《协定》磋商的具体实践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呈现,在相当程度上兼顾“全球南方”国家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也获得了其他南方国家的广泛认同。这再次印证了中国是“全球南方”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中国的支持是“全球南方”在国际海洋治理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必要支撑。

综上所述,“全球南方”在《协定》谈判过程中展现了与历次海洋法会议不同的特点:一是“全球南方”展现出了很强的身份认同和集体凝聚力;二是“全球南方”有意识地运用“77国集团和中国机制统一共识,协调立场,提高集体谈判策略的有效性;三是全球南方更加具有主导权意识,积极参与议程设置,提出一系列具有引领性的原则和规范;四是全球南方更加坚守多边主义、反对海洋霸权,注重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平衡,并致力于推动《协定》尽快落实生效,展现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担当。


文章来源:节选自《“全球南方”在国际海洋治理中的角色——以《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谈判为例》,原刊于《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3年第6

作者:李聆群,系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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