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多样化中俄东北航道治理合作关系
(一)中国参与国家安全方面东北航道治理
俄罗斯在北极航道建设过程中,是需要一位像中国一样的盟友理解俄罗斯当下的处境,并且在北极航道的国际博弈中对其他国家形成一种无形的震慑。
首先,在理论上来看,基于国家需求理论,超越一个国家“安全门槛”越多的国际合作越趋向平稳和长远,也即只有在保障一国安全的情况之下,该合作才能在两国中持续发展。而对于俄罗斯来讲,中国正巧是这样一个好伙伴。中国现在已然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力量雄厚,且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逐渐提升,拥有大国尊严,种种因素表明中国在与俄罗斯政治互信、认同俄罗斯的主张的情境下,中国不会背信弃义地在某些方面威胁俄罗斯的国家安全,并且以中国的综合实力来看,与俄罗斯的合作在诸多方面,尤其是经济利益方面来看是互利共赢的。
其次,在当下北极航道权属的博弈中,世界上许多北极国家甚至非北极国家都对即将通航的北极航道虎视眈眈。美国与俄罗斯在北极航道进行了军事竞争,两国均增加了在北极地区的军事部署,尤其美国以威慑为目的部署潜艇,并且安排战斗机定期飞跃航道上空。在这种焦灼的博弈关系之下,中国的加入并非是对该矛盾的激化,因为其并未以一股新的力量加入这场博弈,而是以支持俄罗斯当下主张的盟友的身份出现,该身份对于北极国家美国、加拿大等都是一种震慑,能够缓和当下的局面,促进博弈各方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权利划分。
根据上述理论与国际环境来看,中国向俄罗斯主张参与东北航道的治理需求并非无中生有,而是俄罗斯确实需要中国的参与。从俄罗斯的角度看,中国的加入是对于俄罗斯主张理论的夯实和深化,在经济上、军事上均对其有所助益,并且有助于俄罗斯突破现在国际上北极航道权属博弈的困境,也减少了在北极地区出现军事冲突的几率。
正因如此,我国在与俄罗斯建立东北航道战略合作关系时,始终表明自己的盟友身份,深入了解俄罗斯主张背后的原因,促进战略合作关系的长足发展。
(二)中国参与环境保护方面东北航道治理
北极航道的价值之所以能够显现,是因为全球变暖现象的影响力逐渐加深,对于整个世界来说,北极航道的通行是一把双刃剑,他在带来庞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同时会更进一步影响世界环境,不仅是对北极国家,对于像我国一样的近北极国家,北极环境的恶化将不可避免的对我国的气候和环境产生影响。
在与俄罗斯期望构建的合作关系中,中国作为俄罗斯的盟友,对东北航道即将产生的环境影响必然不能视而不见。若对世界环境产生影响,必然影响俄罗斯及中国的国际声誉,因此,中国若想加入俄罗斯对于东北航道的治理,必须要在东北航道的环境保护方面有所建树。
在该合作关系的具体建构时,首先,应当尊重俄罗斯对东北航道环保方面的合理诉求,俄罗斯是北极国家,而我国是近北极国家,虽然多年以前我国在自然状况方面对北极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但是鉴于我国没有在北极地区的原住民,尤其是在东北航道附近居住的原住民。我们对其生活环境、健康是否会受到北极航道通航的影响了解还不够,因此,我们需要在俄罗斯的帮助下,对原住民的生活习惯、风土人情、饮食结构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中国此举是承袭了“一带一路”倡议的责任心及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以期在东北航道治理合作角度与俄罗斯共谋发展,将合作关系从经济层面深入到环保理念层面。
其次,在环保思想上同频以后,应当建立多维度的合作关系。除了从国家层面进行平等对话与协商,也应当建立类似中国东北航道专门事务委员会的相关组织,做到从国家、到国家机构、到地方各级政府多层次与俄罗斯进行洽谈,增强我国处理北极事务的专门性,消除俄罗斯的顾虑。
此举也同时顺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发言中的理念:良好的自然环境既是自然财富,也是经济财富,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后续动力。俄罗斯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在东北航道地区与俄罗斯合作建立东北航道绿色发展方式是指日可待的。
二、建立中国参与北极航道治理的补充机制
虽然上文一直在构想中俄建立有关东北航道治理的美好愿景,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到俄罗斯此时对于东北航道权属问题的强硬态度,如若无法建立我们期望中的合作关系,我国在北极问题上也不能置身事外,应当积极表达出有关于北极航道通航后我国的合理诉求,我国对于东北航道治理权的主张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论述:
第一,对俄罗斯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提出疑问。
俄罗斯当下正意图效仿“挪威渔业案”主张东北航道为其内水。该主张通过证明对该水域有“历史性权利”,从而将该水域纳入内水的范围,即成为“历史性水域”。在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提出的《关于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明确了若想确立“历史性水域”需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正式主张、持续有效的行使管辖权和国际社会对其主张及管辖的默认,史称“三要件说”。
东北航道经过了诸多海峡,但在俄罗斯的正式主张中,其只对拉普捷夫海峡和桑尼科夫海峡在正式文件中主张过“历史性权利”,该主张并未覆盖东北航道全部区域,因此该权利的辐射面积是否能够及于整条航道是有待商榷的,并且美国曾对俄罗斯的主张明确表示抗议,也并不构成国际社会对其主张及管辖的默认。
第二,作为负责任大国要协助俄罗斯对“冰封区域条款”进行合理使用。
“冰封区域条款”是由外交官John Moore所提出的,其提出的目的是防止其他国家对沿岸国专属经济区冰封区域造成污染,但俄罗斯将其视为一种对其他国家施以限制的工具,根据该条款实时调整出台的法律、法规,试图通过此种方式为其限制行为增添合法性。依据文义解释,该条款只能限制在冰封区域内的污染行为,而俄罗斯大肆出台有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其他国家合理的航行和飞跃自由产生了限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中国已然加入北极理事会,对北极事务的管理有一定的话语权,并且中国始终明确,某些事务中国不适宜且不应当参与管辖,对上述理论提出质疑并不是为了与北极国家站在对立面,否认他身为沿岸国的全部利益,而是想要增强东北航道的“国际性”,主张我们自己本应当拥有的、且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在国际航道上无害通过与飞跃的权利。
文章来源:节选自《论中国参与俄罗斯东北航道治理的路径》,原刊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罗猛,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学系教授;华悦含,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学系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