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杰等:等距离线在国际海洋划界方法论中地位变迁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5-09-11

首先,临时等距离线在海洋划界实践中的应用概率较大。晚近既有司法实践表明,无论是早期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还是几经发展而形成的三阶段划界方法,划界的初始步骤或第一阶段几乎是确定一条临时等距离线。特别是,一旦裁判机构确定临时等距离线,只有在满足其苛刻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一般不倾向于寻求等距离线以外的其他划界方法。事实上,对临时等距离线作出调整的判例极为罕见,即便某些个案对临时等距离线作了调整,其调整幅度亦十分有限。

从既有司法实践来看,设若相关国家意欲要求法院适用等距离线以外的其他划界方法,其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苛刻。在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仲裁案中,仲裁庭试图与国际法院的判例保持一致,认为尽管等距离线方法不具有强制性,但适用任何“不同方法需要充分的理由”。在黑海案中,国际法院也同样指出,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使得等距离线方法在特定案件中不可行,否则将应用等距离线方法。而在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案中,尽管国际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公约》第15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不能适用等距离线原则,但同时强调等距离线方法仍然是一般规则。可见,即便法院不承认等距离线方法具有习惯法性质,也不具有优先适用性,但其对等距离线方法在事实上持有偏好态度,而将繁重的“不能适用等距离线方法”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反对适用等距离线方法的当事国。

国际法院的上述观点在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的判决中亦体现得十分明显。在该案中,尽管尼加拉瓜提出地理证据证明采用等距离线方法将导致不公平结果,但法院仍坚持采用等距离线方法划界。对此,基思(Keith)法官认为,案件的特殊地理环境“立马告诉我本案以划定临时等距离线开始划界是困难或委实不可能的,即便根据相关情况调整或移动临时等距离线”。薛捍勤法官也表示,她对“法院是否有必要仅仅为了使三阶段划界方法标准化而在本案中采用该法”持保留态度。亚伯拉罕(Abraham)法官更是尖锐地指出,临时等距离线不符合划界目的,该案存在多个“令人信服”的理由使得临时等距离线变得不可行。

其次,临时等距离线的调整幅度与调整依据有待进一步确定。既有司法实践证明,对临时等距离线的调整一般难以实现反对适用等距离线划界的当事国之预期。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调整结果仍是等距离线或类似等距离线的界线,换句话说,对等距离线的调整或移动通常不会使临时等距离线实质性偏离其初始位置。为此,高之国法官在孟加拉国/缅甸案中郑重指出,鉴于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评估有关情况的影响时趋于谨慎,确定临时分界线的类型及基点位置至为关键。

由是观之,高之国法官认为不应该由临时等距离线在实质上支配整个划界进程。在孟加拉国/缅甸案中,孟加拉国反对适用等距离线方法划界,主张采用角平分线方法从215位线划定界线。尽管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该案中声称首先确定一条临时等距离线,尔后对该临时等距离线作了有利于孟加拉国的“调整”,但其调整依据却令人质疑。法庭表示,有理由需要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即从215方位线绘制一条大地线(geodetic line)。匪夷所思的是,孟加拉国最初主张依角平分线法从215方位线开始绘制分界线时,遭到了法庭的拒绝。然而,法庭最终还是将215方位线视为调整临时等距离线后确定的界线,而且未给出任何调整的理由与依据。如此看来,法庭似乎知道等距离线方法在该案中无法实现海洋划界的公平结果却仍然有意应用,以至于其声称的“调整等距离线”实质上是采用了另一种方法。

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如纳基法官在孟加拉国/缅甸案中所言并经法庭最后判决证实,角平分线法亦可实现“公平解决”的目的,为何法庭即便在意识到对等距离线方法的任何合理调整都无法实现公平解决目的时依然坚持适用等距离线方法?可见,法庭在调整临时等距离线时表现出相当大的主观性。事实上,法庭在既有海洋划界司法实践中竭力将自己维持在国际法院通过既有判例形成的主流之中,并以此得出判例已经发展到倾向使用等距离/相关情况方法的结论。

最后,反对适用等距离线方法划界的当事国务必慎将划界争端交由国际裁判机构解决。如前所述,在国际法院看来,等距离线方法就是海洋划界方法,即便在不适合使用等距离线方法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愿摒弃这一方法,而只是考虑对等距离线进行调整。国际法院在秘鲁/智利案中甚至还一度认可等距离线方法的优先适用性,认为“法院在寻求公平解决办法时通常采用的方法包括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划出一条等距离线”。尽管法院随后补充说,只有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情况下才可排除在第一阶段划定等距离线。但事实上,法院和其他裁判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即表面上看,等距离线划界在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特别是当事国的海岸几乎平行时通常能取得公平结果。曾担任国际法院副院长的阿莫尔(Bernardo Sepúlveda Amor)法官直言不讳地指出:“而如今,调整后的等距离线在法院判例中已被牢固地确立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领海划界的首选方法。”

可见,希冀通过等距离线方法划界的国家也许能在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中受益。相反,由于存在领土主权争议或因海岸线长度占优势以及当事国大陆架不共架的情况而反对适用等距离线方法的国家,需对将相关争端提交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持审慎态度。因为从既有司法实践来看,反对适用等距离线方法的当事国一般难以举证“特殊情况”,或者即便在能够举证的情况下,其证据亦难以达到令人信服的标准而无法为国际裁判机构所采信。国际裁判机构所要求的“令人信服的标准”门槛极高,往往令反对适用等距离线方法的国家望而生畏。

国际法院在早期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等距离线方法在海洋划界中的非强制性地位。晚近,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适用三阶段划界方法。与此同时,国际法院对等距离线方法的上述态度还外溢至国际海洋法法庭、常设仲裁院及其他仲裁机构。对此有学者指出:“多年来,法院对等距离线划界方法这一海洋划界中‘灰姑娘’的运用渐趋脱敏。”如此一来,等距离线方法在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也逐渐由“朦胧”变得“明朗”。尽管国际法院在其受理的海洋划界争端审理过程中一以贯之地强调等距离线方法不具有优先性和强制性,但最终对等距离线作出重大调整或使分界线偏离等距离线的判例极为罕见。

基于此,在解决我国与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问题上,一方面,我们要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国际司法实践对海洋划界方法论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我们仍需坚持大陆架“自然延伸”这一天然属性与优先原则,在公平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与邻国的海洋划界问题,对将海洋划界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等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仍应持谨慎态度。

文章来源:节选自《等距离线在国际海洋划界方法论中的地位变迁、原因及启示》,原刊于《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24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孙杰,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孙传香,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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