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NJ协定中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是国际社会构建的一套全新法律规则,这与BBNJ协定第3、4和5部分对现有法律规则的进一步发展有所不同。这套法律规则将规制缔约方开展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动。一旦进入实施阶段,这些规则将改变相关活动缺乏法律规制的现状,并对缔约方调查、收集、利用及商业化海洋遗传资源和数字序列信息的活动产生直接影响。
一、BBNJ协定中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的影响
(一)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对调查和收集海洋遗传资源活动的影响
BBNJ协定第12.2条、第12.5条和第12.7条规定了原地收集海洋遗传资源之前和之后通报各类信息的义务,这将对缔约方开展的调查和收集海洋遗传资源活动产生直接影响。
通报信息的义务是BBNJ协定确立的一项新义务,履行通报义务会给缔约方开展调查和收集活动的法人及自然人增加新的业务领域。需要指出的是,多数类别信息的通报易于实现,但就某些类别的信息而言,例如第12.2条(j)项规定的“按照开放和负责任数据治理要求制定的数据管理计划”,第12.5条(c)项规定的“报告”以及第12.7条规定“汇总报告”,这些条款所规定的信息通报需要在作出通报前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采编,这超出了通报主体按照常规操作规程应当报告的事项,通报主体能否切实履行通报这些信息的义务将可能面临实际操作上的挑战。此外,根据履行BBNJ协定的信息通报要求,缔约方调查和收集海洋遗传资源的详情需面向国际公开,而已公开的详情有可能成为未来缔约方承担分享货币惠益义务的依据。如果BBNJ协定第14.7条(c)项规定的定期分级付费被缔约方大会确定为货币惠益分享模式,缔约方可能需要基于通报信息履行相关义务。
按照BBNJ协定谈判中发达国家提出的观点,海洋遗传资源样本和样本集、与样本关联的科学数据以及关于原地收集之前和之后通报的信息,均属于收集海洋遗传资源活动所产生的惠益。根据BBNJ协定第14.1条,缔约方或其管辖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有义务分享海洋遗传资源方面的活动(包含收集活动)所产生的非货币惠益。第14.2条(a)(c)(d)项则明确了分享这三种非货币惠益的形式。相应地,获取样本和样本集以及开放获取科学数据的义务或将对相关海洋遗传资源存储库及其数据库的运行产生影响。
(二)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对利用和商业化海洋遗传资源活动的影响
与原地收集之前和之后通报信息的义务类似,利用和商业化过程中的信息通报义务同样会对从事此类活动的主体产生影响。然而,鉴于BBNJ协定第12.8条所列各类信息的获取和整理相对便捷,该义务对通报主体的实际负担较为有限。事实上,履行该信息通报义务不仅是落实非货币和货币惠益分享义务的必要前提,其内容本身也可纳入惠益分享的范畴。作为BBNJ协定第2部分确立的重要义务,非货币和货币惠益分享要求从事利用和商业化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担一定的履约成本。
根据BBNJ协定第14.1条和第14.2条规定,分享利用海洋遗传资源和数字序列信息所产生的非货币惠益的形式包括获取数字序列信息、转让海洋技术、能力建设以及加强技术和科学合作。这4种形式的共同点在于,它们不直接涉及货币的捐助或支出,但并非无成本,如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均需要资金支持。此外,不同于分享非货币惠益的义务,BBNJ协定第14.5条和第14.7条规定了分享货币惠益的义务,表现为向特别基金支付一定费用。在BBNJ协定生效后,如果缔约方大会就分享货币惠益的模式(包括付费比率)作出决定,缔约方管辖下从事利用和商业化海洋遗传资源和数字序列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就需要向特别基金缴费。当前关于分享货币惠益的模式及付费比率尚不明确,考虑到国际上不断呼吁筹措充足和可预测的资金,缔约方大会未来决定的模式及付费比率将对从事利用和商业化活动的主体产生影响。
二、中国对BBNJ协定中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实施的应对
在正式批准BBNJ协定之前,中国需要做好相关规则实施的研究与准备工作。从BBNJ协定第2部分有关规定的实施路径出发,可考虑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包括制定或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积极参与海洋遗传资源议题的后续磋商和谈判;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开发。
(一)制定或完善国内相关立法
BBNJ协定第2部分确立了海洋遗传资源管理的重要实体性规定,其中第12条和第14条不仅设定了信息通报和惠益分享义务,同时要求缔约方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确保信息通报和惠益分享义务得以履行。这意味着,BBNJ协定第2部分是依赖缔约方制定的国内立法或其他措施来实现的。换言之,缔约方应将信息通报和惠益分享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或其他措施,并通过相关手段予以实施。理论上,各国在实施环境领域国际条约时通常采取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鉴于BBNJ协定第12条和第14条要求缔约方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中国可考虑制定立法或完善现有法律或其他措施,从而间接实施相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海洋遗传资源议题的后续磋商和谈判
从上述解析来看,BBNJ协定第2部分包含的某些重要法律规则的制定仍处于未完成的状况。例如,虽然BBNJ协定提出了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概念,但缺乏关于此种信息定义的规则;此外,尽管BBNJ协定要求分享利用海洋遗传资源和数字序列信息所产生的货币惠益,但分享模式和比率尚待决定。这种状况不仅与上述问题的争议性有关,也与当前缺少制定这些法律规则所需的背景资料有关。为了在预定时间内完成BBNJ协定的谈判,谈判者只能将这些问题留待BBNJ协定进入实施阶段后解决。根据BBNJ协定第15条的规定,未来将设立获取和惠益分享委员会作为专门的议事机构,该委员会将就第2部分有关事项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而缔约方大会应基于获取和惠益分享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通过与BBNJ协定的实施有关的决定。可见,在BBNJ协定生效之后,各缔约方围绕第2部分的实施仍要展开后续磋商和谈判。考虑到获取和惠益分享委员会的专业性,其经过磋商和谈判所提出的建议在内容上与缔约方大会最终通过的决定高度一致的可能性较大。围绕BBNJ协定第2部分的实施,特别是分享货币惠益的模式和比率展开的后续磋商和谈判,关系到各缔约方的切身利益。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应积极参与BBNJ协定实施阶段的国际磋商与谈判,充分表达立场,加强与不同国家的合作,推动形成促进海洋遗传资源治理体系公平合理发展的规则安排。
(三)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开发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海洋遗传资源的存储库和保存数字序列信息的数据库在实现海洋遗传资源和数字序列信息的价值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它们属于科学基础设施。BBNJ协定第12条和第14条在多个规定中提到存储库和数据库。为了落实相关规定,中国应当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的能力开发。例如,就加强海洋遗传资源存储库而言,需提升存储库建设与管理能力;就加强与存储库相关的数据库而言,数据库要考虑到国际通行的数据标准,以及数据管理和共享准则;在加强保存数字序列信息的数据库方面,需要虑及国际领先的生物信息数据库,以实现数据库的跨越式发展。
来源:节选自《BBNJ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研究》,原刊于《国际法研究》2025年第2期。
作者:张小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