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看国际法的未来走向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1-12-16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正式决定在两年后把福岛核电站事故产生的100多万吨核废水排入太平洋,整个排放过程将持续30年。该决策引起中国、韩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强烈反对,国际法学者依据国际公约剖析其违法性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敦促日本政府放弃核废水排海计划,防止造成国际海洋污染灾难。 但迄今未能改变日本政府核废水排海决策,体现国际法实施面临的现实困境,值得深入研究。

一、人类命运共同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全人类相互依赖性的增强使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成为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性价值。人类命运共同理念将更加深入人心,推动国家主动遵守国际法,平衡国内和国际核安全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核安全治理有助于提高本国核安全水平,推动本国核电发展,从而增加本国的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一国核安全水平的提高及核电效益的增加可为其他国家提供良好的实践经验、提高民众对本国核安全及核电效益的信心,从而增加其他国家的绝对收益国家遵守国际核安全法还能提高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核安全是核能利用的最高原则,每个国家的核安全都是国际核安全的组成部分,都关系所有核电国家的共同利益;国家通过国际和国内核安全治理提高总体国际核安全水平,从而为国际社会创造更多的安全利益。

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公共利益日益深入人心,即使对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国家行使主权的方式也将受到限制,国家会更加主动地遵守国际法,平衡国内和国际核安全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二、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将在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适用和实施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推动了国际法律原则的确立和完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确立国家有义务保证境内活动不损害他国环境、人身或财产的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石。国际法院在“使用核武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咨询意见强调,国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进行的活动不损害他国环境的义务已成为国际环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和《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确立的国家责任与核安全领域的国家责任高度一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具有习惯国际法的效力,也是未来国际核安全治理的法律基础。

国际核安全标准将与国家核安全标准更加有效地衔接,共同规范和确保核安全。国家立法将更加主动地采纳国际核安全标准,使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将更积极地履行推广核安全标准的职责,通过提供同行评审服务,提高核安全标准的适用性;更加重视国际核安全协作,增加核安全公约的普遍性,推广核安全标准和良好实践,提高国际核安全水平。

三、国际核安全法的约束力显著增强

国际协作机制和多元主体将发挥更加积极的监督作用,国际核安全法的实施将得到显著增强。

首先,国际核安全协作机制的地位更加凸显。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进国际合作,制定规则,提供同行评审服务,构建全球核安全知识网络,是国际核安全协作的枢纽。核安全峰会和国际核能监管机构协会等多边协作平台推动国际共识与合作协议的形成。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共同作用,推进国内核安全治理,提高国际条约的约束力,促进国际核安全法的有效实施。

其次,国内外多元主体的监督作用日益重要。“国际法的原则及内容越来越朝着国际民主化、平等化的方向发展。”国家、国际组织、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更加积极主动地监督国家履行国际义务。各国核安全监管机构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提供同行评审服务,提升核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专业性;国内外专家参与决策过程,提供专业意见;联合国、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国际和国内舆论压力,是对现代政府违法行为的不容忽视的制裁,这都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

最后,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是多元主体监督的前提。核安全监管机构应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开性;核安全决策应保障民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否决权;核应急处理过程应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将确保多元主体的监督权,推动国际核安全法的实施。


文章来源:《从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看国际法的现实障碍与未来走向》,原刊于《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作者:郭冉,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