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娜:国际海洋技术转让规则之应然面向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2-11-16

海洋技术转让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以及复杂的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原因,解决的难度较大。同时,也应该看到,海洋技术转让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孤立的、个别国家的问题,其是一个整体性问题,需要统筹考虑解决方案。但无论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深化务实合作、构建保障机制应是国际海洋技术转让规则改进和努力的方向。

一、促进各方的利益平衡

国际法以国家的利益诉求为规范确立的起点,但国际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表现乏力,其根本原因在于,海洋技术转让规则是围绕技术转让活动展开的,主要是市场驱动模式,以逐利为目的。此模式下技术转让的主要特点是:技术的供需双方在技术市场中寻求合作伙伴,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完成技术转让活动。此种情况下的技术转让规则更多的是关注交易双方的合同条款与条件,如限制性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技术转让规则基本上是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入手,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对各国在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的利益诉求关注甚少。现行的海洋技术转让规则缺少对发展中国家的考虑和关怀,发展中国家没有从全球海洋科技发展中获得与他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份额,他们的失望和不满在所难免。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国际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应做出调整,其核心之一在于模式的转变,即从市场驱动模式转为国家驱动模式,促进各方的利益平衡。

国家驱动模式下的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应强调国家在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的促进作用,规定国家在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应以一般规则为基础,以特殊规则为例外。就一般规则而言,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应以提升各国的海洋能力建设为目标,与能力建设紧密结合。围绕海洋能力建设开展技术转让活动,在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援助方面,可以规定类似普惠制的安排,一般规则下的海洋技术转让义务应以自愿性为主。就特殊规则而言,主要是解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技术转让问题。一方面,“区域”开发中的技术转让规则,应适当考虑“区域”的特殊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需求应提供适当帮助。另一方面是BBNJ协定下的海洋技术转让问题。在BBNJ协定下,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与海洋技术和海洋能力有关,为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积极参与,需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技术转让规则应有特别安排,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环境友好技术,应适当规定强制性技术转让义务。这一方面有利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给予发展中国家参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机会,促进各方利益平衡。

二、强化海洋技术转让合作

20世纪中期以前,各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较多,国际合作基本以双边合作或区域合作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对国际合作达成共识,并写入《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根据《宪章》规定,联合国应促成国际合作,通过合作解决国家间的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等国际问题,联合国应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宪章》规定将国际合作原则扩大到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以此推动多主体、多领域、多维度国际合作的开展。《公约》以《宪章》为根本遵循,将国际合作原则作为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广泛适用于国际海洋技术转让领域。在国际海洋技术转让中践行国际合作原则不仅体现了《公约》的基本要求,也彰显了《宪章》的根本精神。国际海洋技术转让合作应在以下方面得到进一步强化。

其一,扩大主体范围。《海洋技术转让标准和准则》在实施指南中指出,“关于海洋技术转让应充分利用新的、现有的或预期的合作计划,包括成员国、适当的国家间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或私营实体之间的合资企业和伙伴关系”。《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快速行动方式》在序言中强调,“我们重申致力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唯有结成广泛联盟,人民、政府、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务必全体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今世后代实现我们希望的未来”。国际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应鼓励多部门参与技术转让合作,除国家和国际组织外,应大力提倡私营部门的参与。事实上,一些国际公约早已意识到这一点,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6条规定,缔约国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立法措施、行政措施或政策措施,为私营部门获取技术、开发技术或转让技术提供便利条件。更多部门参与国际海洋技术转让合作对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其二,拓展合作层级。国际合作的层级主要是全球合作和区域合作,但近年来次区域合作模式得到了广泛认可和迅速发展。国际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应鼓励多层级合作的开展,特别是次区域合作。次区域合作是相对于区域合作而言,由于地缘优势,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相对较高。次区域合作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同时参加几个次区域合作,合作范围也比较广泛。这对海洋技术转让合作而言,具有较强的可适用性。就目前的BBNJ谈判来看,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海洋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方面,提出了次区域合作的建议。国际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应具有灵活性,鼓励开展各层级的合作,满足合作诉求。

三、推送海洋技术转让保障机制建设

其一,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就促进海洋技术转让而言,信息交换机制的功能在于:第一,储存技术信息,建立技术信息存储库,为海洋技术的交流和分享提供基础性工具。第二,该机制可以用于查询、发布、评价和传播技术信息。作为网络平台,信息交换机制不仅提供技术信息来源的链接,还可以促进有关技术信息的共享,提供在线技术培训材料,促进技术合作等。第三,协调海洋技术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需求和要求。它也可以为国家、机构和个人提供一个平台,从而促进各方的对话与合作。

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需要完善区域和国家网络,加强各级技术信息网络的交流。区域性和国家级网络有助于各国及时提交本国技术信息,表达本国需求,同时全面了解其他国家的技术信息,促进技术信息的共享。信息交换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为发展中缔约国提供可行的使用方案,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有效获取相关资源并从中受益,从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技术转让活动。

其二,健全资金机制。在促进海洋科学技术发展和技术转让方面,需要稳定的资金机制提供支撑。为此,需要明确的是:现有基金机制是否可用?未来需要构建什么样的基金安排?

就现有可利用的基金看,主要集中在公共基金领域,如联合国的一些专门机构,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银行(IBRD)等提供的基金。这些基金对海洋技术转让能够提供一些帮助,但其主要的目标是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另外,现有基金中,还有一些慈善捐赠可以选择,如日本财团基金、洛克菲勒基金等,也可以在国际海洋技术转让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但总体而言,这些并不是促进海洋技术转让的专门基金,能够利用的份额有限。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4》中提到,为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一个专门的海洋金融机构是必要的,其可以提供融资安排,有针对性地提供资金用于海洋领域。就海洋技术转让而言,设立新的资金机制更能有效应对国际海洋技术转让中的资金问题。此外,也可考虑成立国际海洋技术转让特别基金,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在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的项目能够得到优先安排。特别基金的来源应当将强制性来源与自愿性来源相结合。

其三,建立监测与审查机制。监测与审查机制与海洋技术转让的关系密切。该机制可以审查发展中国家在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的需求和优先事项;根据客观指标衡量绩效,并对海洋技术转让活动的产出、进展和实效以及海洋技术转让取得的成功和面临的挑战等进行分析;对进一步加强海洋技术转让提出建议。就监测与审查的目标看,其机制建设与国家驱动模式下海洋技术转让相匹配,是国家驱动下海洋技术转让模式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该机制的建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海洋技术转让监测与审查是复杂且专业的问题,需要设置专门机构,保证其实施;第二,需要规定报告义务,即海洋技术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提交报告,以便监测和审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第三,应该进行透明度安排,监测和审查报告应该公开可见,便于自查和监督。

  

文章来源:节选自《国际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发展历程、现实困境与应然面向》,原刊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

作者:张丽娜,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