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探索生存发展与保护海洋环境之路

时间:2017-08-20浏览:1211

   东盟主要成员国有菲律宾、新加坡等10个东南亚国家。东盟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其海洋生态系统既为沿海社区提供了生计,又不断受到粗放型开发活动的影响。因此,如何在借助海洋实现生存发展的同时,又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东盟国家做出了积极探索。

  拓展多向度的海洋环境合作。东盟10国除了老挝是内陆国,其他国家均濒临海洋。东盟各国地理位置毗邻,开展环境合作,尤其是海洋生态环境合作乃是大势所趋。东盟环境合作始于1978年,其总体决策由东盟环境部长会议负责。自1994年以来,东盟环境部长会议就东盟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讨论与协商,达成了《东盟环境教育行动计划》《有关可持续发展的雅加达决议》《东盟2020年远景规划》等一系列协议、计划、宣言等约束性文件,形成东盟环境合作的制度架构。至今,东盟已经初步建立了制度和功能较为完善的环境合作机制。
  在海洋环境合作方面,东盟设立了专门的沿海和海洋环境工作组对海洋环境事务进行管理与协调。在该部门及东南亚海洋统筹部、东盟科学技术委员会海洋科学分会的努力下,东盟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近海海域综合管理体制,在生态旅游管理、生态保护区保护、海岸沼泽和海岸退化治理、海洋废弃物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此外,东盟除了强化自身框架内的环境合作机制,还注重与国际组织、区域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重视参与世界范围资源潜力的分配。例如,东盟与欧盟开展了合作项目,在欧盟的资助下实施东盟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计划,协调和组织各成员国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重视利益相关者参与,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随着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现代化与社会民主化的推进,东盟及东盟各国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促进了海洋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以菲律宾为例,为确保马卡哈拉湾的可持续发展,该海湾周围的12个自治市和两个城市结成一个联盟——马卡哈拉湾发展联盟。该联盟积极开展涉及关键利益相关者的网络活动,包括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公民和团体等,以鼓励多领域、多部门开展合作。
  自20世纪80年代起,东盟非政府组织迅速发展,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东盟各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非政府组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重视与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合作。东盟各国当前对非政府组织的态度多倾向于接纳与合作、互动,通过立法、给予行政职务、宽松的政策环境、财政支持等形式保障其合法地位,赋予其更大的话语权。
  适当兼顾传统渔民的合理开发权益。由于较为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海洋资源优势,渔业是部分东盟国家海洋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然而,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现象严重,东盟地区水生动物数量急剧减少,水域环境退化,对渔业经济的发展、海洋食品安全及海洋生态系统的维护都带来不利影响。为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保持渔业开发与自然生产潜力平衡,东盟各国进行了积极努力与探索。如泰国制定了《渔业管理总体规划(2009年~2018年)》,提出要扩大当地渔业保护区面积,促进水生动物繁殖,限制和禁止使用破坏性的捕鱼方式。2012年,泰国渔业部与渔业协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旨在支持和发展基于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渔业,并将每年4月到6月设为休渔期。马来西亚则通过制定措施,促进使用环保的捕鱼设备,建立残遗种保护区、季节性捕鱼区,发展人工珊瑚礁等方式,力图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印度尼西亚实行严格的渔业法律制度规范渔民活动,以减少破坏海洋生态现象的发生。
  与此同时,东盟各国也注重通过立法、宏观政策等保护传统渔民的合理开发权益,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例如,在印度尼西亚新的海洋法中,提出对生计渔民免除税收或费用缴纳,并给予财政补贴支持;由于竿钓捕鱼技术是较为生态环保的传统捕鱼手段,从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误捕,还增加了渔民就业,印尼政府正努力获取国际支持,通过开展培训等方式重振竿钓业。在越南、菲律宾、泰国等国,当地政府在严格规范渔业捕捞行为的同时,也注意兼顾小规模作业渔民的利益,向生计渔民提供财政、技术和场地支持,例如通过燃料补贴、贷款等帮助渔民进行渔船改造、修建渔港等。这些措施都不失为有益社会和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尝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