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报讯(记者 赵 宁 通讯员 于海宁)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我国北极考察活动的行政许可,促进北极考察活动有序开展。今后,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规定》明确事项的北极考察活动时,须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北极地理位置特殊,生态系统脆弱,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保护北极环境。北极理事会近期通过了《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北极8国将进一步加强北极事务的合作。我国是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开展北极活动、参与北极事务日益频繁。作为负责任大国,我国有必要在法制层面加强建设,保护北极环境,维护我国权益,促进国际合作。在国内,随着北极考察的多元化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管理模式,实现北极考察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因此,亟须通过统一的规范统筹管理北极考察资源。
《规定》所称“北极考察活动”,是指在北极地区开展的以探索和认知自然和人文要素为目的的探险、调查、勘察、观测、监测、研究及其保障等活动。《规定》明确,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北极考察活动的审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赴北极开展考察活动前,应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方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规定》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北极考察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类管理考察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根据考察活动对北极环境的影响,分别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表(报告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查活动的安全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根据《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开展《规定》所列考察活动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申请者隐瞒情况或虚报材料,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编制。此前,国家海洋局还印发了《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南极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