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管理与巡辖
1.管理机构的设立与完善
辛亥革命后,广东省政府把西沙群岛划归海南崖县(今三亚市)管辖。1921年3月,广州军政府为加强控制,正式将西沙群岛划归广东省崖县管辖。
1925年7月,在东、西沙岛观象台筹建过程中,北京政府海军部海岸巡防处发现日本人盘踞东沙岛与西沙群岛永兴岛等处,非法从事渔业活动,并偷采海产、盗掘岛粪等资源,提出按国际惯例制定《东沙西沙对外办法》,以立规制。
抗战胜利后,民国政府于海南岛区域设立“特别行政区”,设置海南岛行政长官公署,管辖海南岛本岛及东沙、西沙、中沙与南沙各群岛,直隶行政院。
1946年12月,国民政府接收南海诸岛后,由行政院命令将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个群岛一并划入广东省政府。同时,考虑到南海诸岛只有海军戍守且属海防要区,1947年2月18日内政部呈请行政院,建议在海南岛行政特别区未成立以前暂由海军管理,并经国民政府鉴核备案。
1947年3月27日,行政院指令将南海诸岛暂交海军管理。同年,海军总司令部分别在东、西、南沙群岛设立管理处,执行各该岛军政事宜。
为履行职责,各管理处积极派人前往各岛巡辖。1947年1月15日,海军总司令部电令西沙岛气象台台长李必珍,要求其派员前往永兴岛东南各岛进行侦察,并把侦察情形具报海军总部。而在南沙群岛方面,1947年2月12日气象台台长邓清海前往南子岛登陆视察,在岛上木柱刻字留念,并把视察详情呈报海军总司令部。
1947年3月2日,邓清海派员兵6名前往北子岛巡察,在岛上搜查发现中弹美机残骸一架,并在岛上树立主权碑。
1947年7月初,国民政府行政会议正式通过《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法》。1949年1月21日,海南特别行政区成立,直属国民政府行政院,“计全岛面积为七七,九七O平方公里,包括该岛西南之诸群岛。” 6月6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海南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组织条例》与《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海南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组织条例》第一条规定:海南特区包括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附属岛屿。南海诸岛正式改隶该特别行政区,南海诸岛完整行政体系始行建立。
2.统一、规范南海诸岛名称与地图使用
民国初期,南海诸岛虽有名称,但官方并未统一命名。为消除南海诸岛名称及地图使用方面的混乱及不规范,民国政府于是着手对南海诸岛进行统一命名,规范地图出版。
1934年12月21日,全国地图审查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屿中、英文岛名,并在1935年1月编印的第一期会刊上刊登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华英名对照表》,审定公布了南海诸岛136个岛礁名称(含4个群岛名),其中西沙群岛28个,团沙群岛(即今南沙群岛)96个。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全面公布南海诸岛地名,并且第一次由官方将南海诸岛分为东沙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与团沙群岛四个部分。
在中法交涉“九小岛”事件过程中,中国政府发现有关地图的使用缺乏规范。民国政府加强地图审查,并要求各地必须采用相关部委审查通过的地图。
1947年8月8日,内政部方域司根据实地勘测结果并参考先前资料,绘制南海诸岛位置图、西沙群岛图、中沙群岛图、团沙群岛图、太平岛图、永兴岛图及石岛图、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各一份。其中太平岛、永兴岛及石岛图是内政部接收人员所实测,经国民政府核准,予以备案。
此后,上述南海诸岛位置图及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由内政部方域司出版,国防部测量局代印。1947年12月1日,内政部正式核定南海中属于中国领土的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群岛及各岛屿礁滩之名称。此次命名将“南海各岛屿”改为“南海诸岛”,两个“东沙岛”之一改为“东沙群岛”,同时为使南海四群岛的名称符合其位置起见,将团沙群岛改名为南沙群岛,将南沙群岛改称中沙群岛,使得各群岛关系和等级层次更为协调。此次中国政府重新核定南海诸岛172个地名(含12个群体名),并注明其中一些地名的意义。
二、开发建设活动
为开发南海诸岛,并改善南海航行状况,中国政府多次批准商办或官办西、南沙群岛开发事业,制定了相应的开发管理制度,同时进行了诸多岛屿设施建设,包括建设灯塔、无线电台、观象台等。
1.交通与气象设施建设
1926年3月19日,东沙岛观象台完竣,建有观象台一座,无线电台一座,灯塔一座。
1930年4月27日,远东气象会议在香港召开。“马尼拉天文台提议本会承认中国政府之创设东沙岛观象台,实为中国海之最重要气象机关,而航行中国海船只亦获益实多。并希望于西沙岛Paracel及密克勒司费滨Macclesfield Bank(注:即今我中沙群岛)两岛亦当创设,以期增进航海之安全。” 会议议决由东沙岛观象台台长呈请中国政府从事创设该两岛的观象机关。据此,行政院饬令海军部筹建西沙群岛观象台。
1933年7月,法国强占我国南沙岛礁,并以西沙群岛未能建设气象台,台风进袭安南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企图进占西沙群岛。国民政府意识到西沙群岛设立气象台关系领土主权,应及早进行。经过多次协调,终于1936年在西沙群岛创建了气象台、无线电台和灯塔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恢复沿海航行设施,中国政府积极着手重建南海诸岛气象台。1946年底接收南海诸岛后,海军总司令部即提出恢复各气象台之气象报告,早日构成太平洋上周密气象情报网。1947年7月4日,海关总署海务巡工司与海军总司令部在永兴岛北端设置灯桩一座。在气象台方面,海军总司令部于1947年3月,派员分赴西沙及南沙群岛设立气象组,分别于4月8日及6月1日,先后开始播报气象情报。1947年6月,海军总司令部鉴于台风季节将至,为使各航行船只安全与便利起见,将其所属东沙、西沙、南沙各岛气象组播送气象报告的时间、呼号、周率等项汇成一表,正式公告中外。
2.矿产与渔业资源开发
民国政府加强了对南海诸岛鸟粪磷矿资源开发的管理,主要采取政府直接开采和经政府批准的民间资本承办开采两种方式。
1921年,中国商人何瑞年成立西沙群岛实业公司向广东省政府申请经营西沙群岛农矿及渔业,其承垦范围包括西沙群岛大小岛屿十五处,另昌江县外之浮水州荒岛一处。
为加强对岛礁开发的管理,广东省建设厅一度建议将西沙群岛矿产权收归政府直接经营,并由建设厅制定具体开采办法。1931年1月16日广东省建设厅制定《西沙群岛鸟粪磷矿规则》,其中规定:“投承西沙群岛鸟粪磷矿者,以中华民国人民或依中华民国法律成立之法人为限”,“投承人所集资本,均以完全华股为限,不得招收洋股,至矿场内一切员工,均不得雇用外人。如在内地设厂提炼及制造,投承人认为确有聘用洋技师之必要时,须呈奉建设厅查明核准,方得聘用”。1932年,广东省建设厅修正《西沙群岛鸟粪磷矿规则》及招投简章,决定由其下属的工业试验所着手开采西沙群岛鸟粪。并于1933年筹设西沙群岛鸟粪肥料制造场,制定出开发建设西沙群岛的计划。
1947年,广州开源实业社向国防部、广州行辕申请开采西沙群岛鸟粪的许可证。行政院资源委员会鉴于以往批商承办效果不佳,决定在西沙群岛设立国营矿产权。
1948年7月27日,行政院将西沙群岛永兴岛及石岛两处磷矿国营矿业权授予行政院资源委员会所属台湾肥料有限公司,“政院并已令知粤省府,转饬建设厅发布公告。”鉴于西沙群岛由海军暂为代管,国防部邀集海军总部、资源委员会以及台湾肥料有限公司开会讨论,议决通过《西沙群岛国防建设与采矿互助办法》五项,以推动西沙群岛矿产开采。10月6日,工商部以京矿37字第78161号,照准委托并令饬广东省建设厅登记公告外,相应填印矿字第二六号及第二七号国营矿区委托状转发该公司,授予开发权。
在渔业方面,民国成立后,广东省地方政府随即展开了对南海诸岛海域的渔业开发。广东省农林局水产系调查报告表明,海南岛渔民以清澜、新村、榆林、三亚等港为根据地,渔船由十四五吨至四十吨,渔夫二十五人至四十人。一般以七八艘船只组成一团,利用东北信号风出海。到西南沙各岛后,留下渔夫二三人,并置备必要的食品在各岛从事于采捕贝、龟等,渔船则远航于婆罗洲岛,从事采捕高濑贝或龟及海参。至西南信号风起归航,路过西、南沙各小岛屿时载回留置的渔民一同归港。民国政府并根据需要对渔民生产活动进行保护,要求海军总司令部与广东省政府在西、南沙群岛渔汛期间,对前往各该群岛渔民予以保护及运输通讯等便利。海军总司令部也多次发文要求东、西、南沙群岛管理处加强对各群岛附近海域作业渔船的查验。1947年1月5日,西沙岛气象台报告一艘渔船驶抵西沙岛,经查验后在头道滩抛锚。海军总司令部接电后发现该报告并未说明该渔船为何国国籍,迅即电复西沙岛,要求查明该渔船为何国所有,并加强对渔船防范。经西沙台再行调查,回复称该渔船“查系海南岛文昌县王姓渔民”,并称“对渔船防范已饬刘排长遵照。”
三、维护南海诸岛主权的外交斗争
1.关于外方侵犯西沙群岛主权的交涉
1932年1月6日,法国外交部向中国驻法使馆提交节略,对我国在西沙群岛主权问题表示异议,并列举越南史料,提出其主权“向属安南”。4月29日,法国驻华使馆再次照会中国外交部,对于广东省决定招商开采西沙群岛鸟粪问题表示异议。
中国外交部于1932年2月13日接到驻法使馆转呈的节略后,即从事调查西沙群岛问题。1932年7月26日,外交部以国际公法先占与时效原则,正式训令驻法使馆向法外交部严重驳覆(复),并提出六点理由如下:(一)依1887年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第三款之规定,中越交界海上各岛归属以两国边界红线为准向南划线,该线以东之西沙群岛应归中国;(二)依照国际法及惯例,以切实先占为取得领土主权之先决条件,中国海南渔民在西沙散居从事渔业有悠久的历史;(三)西沙群岛上历来只有我国海南人民采矿捕鱼,而百年前安南还是中国藩属国,岂能占据宗主国领土。且法国所摘录之记载明显牵强附会,西沙群岛根本无越南所立碑塔的遗迹,无从证明越南人曾到此等岛礁;(四)1909年李准曾前往西沙群岛勘察,并竖旗鸣炮,公告中外。民国以来,中国政府多次批商承垦西沙群岛,足以证明我国对之有效管辖;(五)1930年香港远东观象台会议上,安南及徐家汇法国观象台台长共同建议我国政府在西沙群岛建设观象台,证明法国官方对我主权之认可;(六)所谓1898年英国领事抗议一事,无案可稽,不足为凭。
同时,外交部迅即展开相关研究,寻找历史证据与国际法理论证明我国主权,反驳法国所谓安南先占的成立。一方面,尽量收集证据,“尤须注重琼岛当局如何实行管治该群岛,此项证据包括公文、书报、地图等,如当时曾有法国或他国报纸杂志记载我方行动者,尤宜广为搜罗”,以证明我国对西沙群岛主张主权满足国际法要求之“(一)意思表示、(二)占领之行为”。至于法国观点方面,“如其主张仅为大南一统志,则我方应先设法证明该志并无官文书性质,记载不可靠;次证明自越南归法统治后直至一九三二年止,法方对该群岛从未主张主权,亦无任何试行占领之事实;又证明我国主张主权及开始管治后,法政府并无反对表示。反之,我国政府于一九三二年法国开始主张主权,及一九三八年法兵占驻该岛时均曾抗争,此为消极方面之准备。”经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准备,并对所收集材料以及法国所谓复文的综合分析,外交部指出西沙群岛主权属我无可争议,而法方所陈列的理由,无论是史实还是法理,都不能成立。因为西沙群岛“在国际公法上并非无主之地,并不需经过作有效占领及宣布等手续。我之所以无居民经常(但有惯例性及季候性)居住者,只因该地自然条件不适于经常居住耳,并非放弃其主权之表示。一九〇九年李准之宣布,实乃重申其领权,并非宣布占领或合并(故英海军第九十四号图之附注所谓Annexed to China in 1909亦应加以更正)。”
同时,在国际法的分析及运用上,驻土耳其大使馆参事衔一等秘书、代理馆务邱祖铭提出不能把西方国际法作为不言自明的标准来探讨西南沙群岛问题。他引用最新国际法判例,运用时际法来研究西沙群岛问题。他指出运用国际法分析西沙群岛主权,应当运用占领时的国际法,我国官修史志及地图均记载西沙群岛由我国广东管辖,这些事实发生在柏林总决议书之前,所以并不需要履行所谓“切实占领”与“通知第三国”之持续,我国已拥有对西沙群岛的合法主权。
2. 关于对外方侵犯南沙群岛主权的交涉
1930年4月12日,法国派遣“麦里休士”(Malicieuse)号炮艇强行占领了南威岛,并于次日在岛上升起法国国旗,举行主权宣示及占领仪式。9月23日,法国照会欧美列强占领南威岛。法国对南威岛的占领除英国抗议外,并未引起西方各国较大的反应。由此,引发法国对南沙群岛更大的野心,决定扩大占领行动。1933年4月7日-12日,法舰派出一支“探险队”,先后占领南沙群岛中较大的几个岛礁,并在各岛礁上立碑及举行主权宣告仪式。然而由于相关海军军官对该活动的泄密,导致法国媒体提前公布了相关消息。法国政府为应付各种可能的纠纷,否认报道中关于领有该处岛礁的目的是出于军事考虑,声称该处岛礁并不能作为军事基地使用,法国只是鉴于印度支那的渔船在该处屡屡遭难,为保航路安全建设标志,且作业已大体完成,并称将向各国政府发出通告。7月25日,法国外交部在出版的政府公报上刊出正式占领上述岛礁的公告,“在法属印度支那与菲律宾西北方中国海内之‘九个小岛’,现已在法国主权之下。各该小岛系于本年四月上半月,先后由法国军舰竖立法国国旗,作为占领”。次日,法国政府重新刊布占领声明,改称占领南沙“六主要岛屿及其附属岛屿”,并附注“本声明取销了一九三三年七月廿五日公报第七七八四页的原先声明”。为缓解国际社会的压力,法国政府声称并无将该岛屿用作军事设施的意图,只是因该群岛对各国船只来说是航海方面的障碍,特别对法国驶往法属印度支那的船只来说,所以基于航海安全的考虑,法国远东舰队自1930年即在此海域岛礁上设立航海标识。12月12日,南圻总督M•G•克劳泰梅尔(GRAU THAI MO)签署第4762号决定,把南沙群岛中七个岛礁置于巴地省管辖。
1933年7月17日,中国外交部得知法占南海岛礁消息后,分别致电驻菲领事馆、海军部、驻法大使馆等部门调查此事。在法国占领南沙岛礁的消息传出后,激起了全国上下、社会各界一致声讨法国的侵略行为。同时,中国政府致电驻法使馆与法国政府交涉,并命令参谋部、海军部和广东省政府调查此事,积极筹措应付办法。1933年8月4日,外交部正式照会法国驻华大使,“近据报载,法国政府现将安南与菲律宾间中国海内之九小岛,竖旗占领;并正式宣告该小岛自后将属法国领土。中国政府对于此举甚为重视,拟请贵公使将各岛名称、地位及其经纬度分数,查明见复。中国政府在未经确实查明前,对于法国政府上述之宣言保留其权利。”
1949年4月,菲律宾海防司令安达那上校准备前往南沙群岛视察。菲外交部次长礼尼也建议劝诱巴拉湾之菲律宾渔民移殖南沙群岛,“以为菲律宾国防安全上必要时,将团沙群岛吞并之准备。”面对菲律宾当局图谋南沙群岛的野心,民国政府驻菲律宾公使陈质平郑重声明中国政府的立场,“反复声明太平岛为中华民国之领土”。面对中国政府的抗议,菲律宾外交次长礼尼在复函中辩称:“内阁仅讨论对据报行动(捕鱼)于埃士亚巴岛(即太平岛)附近水面之菲律宾渔民,必需予以较多之保护而已”。
四、战后收复、巩固南海诸岛主权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同年,中国军队在海南岛榆林港接受了日本驻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部队的投降。中国政府指派高级官员,于1946年11月、12月乘坐“永兴”、“中建”、“太平”、“中业”4艘军舰,分赴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举行接收仪式,立主权碑纪念,派兵驻守。随后,中国政府用上述四艘军舰名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四个岛屿进行命名。
1947年3月,中国政府在太平岛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隶属广东省。中国还在太平岛设立气象台和电台,自6月起对外广播气象信息。
在对南海诸岛重新进行地理测绘基础上,中国政府于1947年组织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审定《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绘制完善标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南沙群岛图、太平岛图等。1948年2月,中国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包括其附图《南海诸岛位置图》。
本文原文转载自“中国南海网”http://www.thesouthchinasea.org.cn/2016-07/21/c_534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