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治海洋建设进行到底

时间:2018-06-04浏览:856

改革开放40年来,海洋管理经历了不断探索、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从首批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实施“法治海洋”建设;从出台《海域使用管理法》彻底扭转“祖宗海”观念,到提出“依法治海、生态管海”的发展取向,30多部涉海法律法规条例相继实施……海洋管理,逐步实现了历史性转变,建立起了基本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

填补空白:竖起篱笆垒起墙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仅有1958年发布的一份领海声明。而此时,绝大多数沿海国家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起了自己的领海制度。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83年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

1984年,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中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以有效维护海洋权益。至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历经8个年头,法案数易其稿,终获全国人大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海洋基本法律制度体系,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解决岛屿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998年,同样是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我国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竖起篱笆垒起墙。进入21世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防治海洋工程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条例陆续出台,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管理政策上的空白

改革开放40年,十余部涉海法律、20余条涉海行政法规出台。这些具有划时代意义和开创性精神的法律法规,给我国海洋综合管理带来了深刻变革。

构建体系:海洋治理确立“四梁八柱”

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我国法制建设步入发展快车道,海洋领域立法也快速推进。海洋权益、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保护、海洋开发与利用、海上交通安全与海洋科研等方面,陆续结束无法可依的局面。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沿海省市的大力支持下,组织起草并配合立法机关陆续推出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管理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几十个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例。

沿海省市也配套出台了近百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管理法律体系,而且对联合国所倡导的海洋综合管理模式做出了有益探索,更是为依法治海提供了执法依据。

今年3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准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11月,《海洋环境保护法》也完成了第3次修订。

经过数年呼吁,《海洋基本法》业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立法项目。此外,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还在围绕海岸带利用和管理、海洋经济发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科学调查、海水利用、南极立法等领域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并探索研究渤海环境区域保护立法。

彰显法治:呈现崭新局面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适应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围绕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推进法治海洋建设。

2015年7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依法治国决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立了法治海洋建设的总目标和路线图,提出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的57项任务。

2016年~2017年,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央深改办审议通过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3个重要文件,旨在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控围填海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截至2017年11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5年间累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0项、下放2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7项,海洋经济活力进一步迸发。

近年来,天津、山东、江苏先后印发加快推进法治海洋建设的意见;山东、福建围绕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等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辽宁、天津建立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上海、浙江等建立完善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山东、福建分别开展了海域使用督察和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伴随着一系列海洋法规的出台,我国逐步构建起依法治海的新格局。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