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湾(滩)长制”的出现,无疑是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一种新模式。
2016年底,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率先推出护海新机制“滩长制”,且由点及面,迅速推广。到次年7月,浙江沿海已全面进入“滩长时代”,为科学管理和治理海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17年9月,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湾长制”试点在全国范围更深层次加快推进。从此,原来的“滩长制”也扩大到“湾(滩)长制”。
“湾(滩)长制”是由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担任“湾(滩)长”,依法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坚持生态优先、标本兼治、联动治理、监督考核为原则,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湾(滩)长制”是“河长制”向海洋滩涂、海湾的全面延伸,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片包干的原则,分别设立市、乡镇(街道)级、重点村(社区)3级湾(滩)长,湾(滩)长由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挑大梁”,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初步建立起覆盖沿海滩涂、湾区的新型组织管理体系。
跟以往的海洋治理政策相比,“湾(滩)长制”责任明确、任务具体、考核刚性,优化了自然配置,有着清晰的理论指导和制度创新,提高了办事效率,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
但是,“湾(滩)长制”模式是否还存在某些不足?笔者试着提出一些问题和建议,以进一步促进“湾(滩)长制”的健康发展。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水环境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长期有效的、完善的配套治理机制,难以达成持续性效果。“湾(滩)长制”要取得长效,同样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
第二,“湾(滩)长制”主要依靠绩效考核进行评价,其评价体系有待完善。在考核指标体系的重压之下,下级中规中矩地做好上级所规定的任务,缺乏自主精神和创新动力。实际上,各个地区在海洋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地域差异,下级政府往往比上级政府更了解本地区的信息和偏好,可能会做出更科学的决策。但由于基层没有足够的自主权,不能针对本地实际灵活制定相应政策,生态环境的治理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
第三,“湾(滩)长制”的实施过于依赖行政资源,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行政资源是有限的,对一个行政任务投入过多,则会导致其他任务投入不平衡。从长远来看,需要有一个合理的资源分配方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利于长效。
维护海洋的生态安全,仅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因此只有多元共治和湾(滩)长制相结合,才能实现海洋管理体制的创新和突破。
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是指通过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大众媒体甚至国际力量组成的多元主体互动网络体系来共同管理公共事务,以提高效率和效益,它是一种公共管理事务的新形态。
各级“湾(滩)长”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各级人民政府,是海洋生态治理中的主导力量,担负着管理、引导协调、服务、扶持等职责,主要起协调作用。政府要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海滩环境治理与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海洋生态环境与湾(滩)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企业既是环境问题的责任者,也是受害者,因此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在海洋生态环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企业如果经营得好,可以为“湾(滩)长制”的实施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解决行政资源有限的问题。
大众媒体是海洋生态治理中必不可少的主体,具有信息传递和监督的功能。通过媒体可以及时、快速地发现海洋生态问题,为有效解决突发事件提供便利,“湾(滩)长制”的实施要借助大众媒体加以宣传并时刻监督,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基金会。在一些政府部门难以发挥效用的地方,一些具有公益性、环保性的社会组织可以起补充作用,为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志愿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同时,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也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和组织能为海洋生态问题的治理提供巨大的技术支撑。
公众与海洋生态环境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责任意识越来越强,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热情也在不断提高。公众积极参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际力量在海洋生态安全中扮演着“援助者”的角色,可通过政府间的相互交流,学习各国海洋治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海洋的实际情况,应用于我国出现的各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对之中。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