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通知》将于今年1月28日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了审批范围。除由国务院审批无居民海岛,在浙江省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其他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通过申请审批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低潮高地的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比照无居民海岛执行。
《通知》明确,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受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省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进行审核转报。
《通知》进一步强化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后续管理,要求用岛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使用金,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海岛用途和界址范围合理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权最高期限应按照用途确定,养殖用岛15年、拆船用岛20年、旅游娱乐用岛25年、盐业和矿业用岛30年、公益事业用岛40年、港口和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50年。
《通知》强调,如需要改变原已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类型、性质、面积或其他显著改变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应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继续开发利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提出续期申请。在项目用岛符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除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收回的情况,应予以续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使用金,并办理不动产续期登记。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使用权终止。
《通知》提出,依法批准的无居民海岛3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使用权。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报;中国海洋经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