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局“三定”方案公布

时间:2019-03-12浏览:3148

3月4日,山东机构编制网公布《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规则》。

山东省海洋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海洋局(以下简称省海洋局)是省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省海洋局承担中共山东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海洋办)的具体工作。设置省委海洋办秘书处,负责处理省委海洋办的日常事务。省海洋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省委海洋办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海洋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海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海洋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海洋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海洋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海洋强省重大项目,督促落实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

(二)负责协调海洋事务,拟订全省海洋产业发展、产业布局和海洋资源高效利用规划。拟订全省海洋新兴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海洋重大项目实施。负责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调查评估、统计核算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拟订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和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承担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负责全省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组织实施海洋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建设。

(五)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海洋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双多边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以及协定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海洋权益维护工作,按照要求参与资源勘探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谈判与磋商有关工作。

(六)指导、监督海洋执法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经略海洋的决策部署,加强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加强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海洋强省建设。

(九)关于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省海洋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可以提请省应急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五条 省海洋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二)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处。拟订全省海洋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海洋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督促落实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拟订全省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资源、海洋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海洋项目的立项审核、申报以及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调查评估、统计核算和信息发布。

(三)海域与海岛管理处。拟订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承担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拟订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负责海域、海岛统计工作。指导海洋执法工作。

(四)海洋预警监测处。拟订全省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海洋生态预警预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建设和管理全省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

(五)海洋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拟订全省海洋科技发展、对外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省级海洋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承担海洋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相关外事管理、海洋权益维护等工作,按照要求参与资源勘探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谈判与磋商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海洋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省委海洋办秘书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第七条 省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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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自然资源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山东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接受中共山东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海洋委)的直接领导,承担省委海洋委日常工作,负责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省委海洋委各项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具体工作由省海洋局承担。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省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市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组织全省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林地管理,指导省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省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三)负责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五)负责推进全省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省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省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省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六)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七)推动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九)根据省政府授权,对各设区的市政府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市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管理省海洋局。

(二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厅负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市县发放《采砂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2.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省水利厅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应急厅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联合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省应急厅牵头,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6.关于自然灾害防救。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省海洋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可以提请省应急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7.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综合处。开展全省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牵头编制全省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各项改革。承担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自然资源管理、林业管理、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省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全省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人事处。负责厅机关、省海洋局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全省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科技与国际合作处。拟订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国际合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省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市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九)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开展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拟订全省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省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全省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监督全省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负责全省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

(十一)国土空间规划处。组织拟订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省级重大专项规划。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工作,完善规划实施政策。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十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耕地、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国土空间转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挂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承担全省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等工作。承担全省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全省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全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四)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全省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五)地质勘查管理处。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工作。拟订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七)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处。承担全省森林、草原(地)资源保护发展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定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省草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承担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处(挂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牌子)。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承担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林业改革发展处。负责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省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负责全省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园建设。承担全省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十)国土测绘处。负责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省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省性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省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统筹全省遥感影像获取和利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拟订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省测绘活动、质量。负责全省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承担测绘资质、资格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十一)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组织指导全省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全省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地图审核、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十二)防灾减灾工作处。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三)行政许可处。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四)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拟订全省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并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授权,对各设区的市政府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十五)执法局(挂信访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省级履行的执法职责,指导、监督市县行政执法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调处置全省自然资源重要信访事项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督查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处理。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海洋局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省海洋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21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省林业局局长)1名,兼任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副厅长5名(其中副厅长、省林业局副局长1名,1名副厅长兼任省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省自然资源副总督察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总规划师2名、总工程师2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暂保留执法局事业编制1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随人员退休或者转岗逐步收回。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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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省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省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山东省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山东。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省应急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应急厅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国际合作处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以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国际环境条约省内履约工作,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综合与科技处。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协调、审核专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牵头承担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清洁生产规划、政策措施,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三)法规与标准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普法工作。组织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管理事项。指导生态环境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规定承办全省生态环境行政表彰有关工作。

(五)财务与审计处。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承担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相关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拟订全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七)生态保护处。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全省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监督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拟订全省水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区划,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开展全省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工作,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全省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洋倾倒区管理相关工作。

(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办公室(挂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管理处牌子)。负责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管、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参与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开展流域内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交叉执法,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大气环境处(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处牌子)。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全省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省会城市群区域以及传输通道城市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的拟订和联防联控组织协调、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与京津冀等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十二)应对气候变化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

(十三)土壤生态环境处(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处牌子)。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省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以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十五)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十六)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处。承担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省级生态环境应急预案,指导市、县(市、区)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十七)行政许可处。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流域和企业实施限批。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处。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并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案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机关行政编制206名(含6个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行政编制72名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3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副主任2名、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主任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含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副主任各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山东机构编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