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设立国际经济发展局 服务自贸区自贸港建设

时间:2019-03-10浏览:600

《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设立和运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经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实施。《规定》指出,为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依法设立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海南经发局)。

海南经发局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发起,基于公共服务目的而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经授权代表政府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经贸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海南经发局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是海南省商务厅。

《规定》明确,海南经发局应当建立章程,构建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运营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承接招商引资和国际商务服务工作。承担招商引资代理、咨询宣传推介、国际企业服务、国内外会展及投资咨询服务等经贸活动。

协助海南相关机构在全球设立海外中心、商务代表处、办事处。

为相关机构提供海南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和可行性建议。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

海南经发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理事会由发起单位委派理事组成,主要履行出资人和管理责任,决定职位、人事、薪资和长远发展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

《规定》指出,海南经发局应当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市场化为主、多种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机制,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海南经发局运营资金主要由注资收入、承接政府采购服务收入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场化收入组成。海南经发局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海南经发局的盈余应当用于增加出资及扩大事业发展,不得进行分配。海南经发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年报等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于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未谋取私利的,对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以下为文件原文

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依法设立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海南经发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经发局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发起,基于公共服务目的而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经授权代表政府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经贸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第三条 海南经发局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是海南省商务厅。

第四条 海南经发局应当建立章程,构建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运营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接招商引资和国际商务服务工作。承担招商引资代理、咨询宣传推介、国际企业服务、国内外会展及投资咨询服务等经贸活动。

(二)协助海南相关机构在全球设立海外中心、商务代表处、办事处。

(三)为相关机构提供海南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和可行性建议。

(四)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

第五条 海南经发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理事会由发起单位委派理事组成,主要履行出资人和管理责任,决定职位、人事、薪资和长远发展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海南经发局应当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市场化为主、多种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机制,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 海南经发局运营资金主要由注资收入、承接政府采购服务收入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场化收入组成。海南经发局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海南经发局的盈余应当用于增加出资及扩大事业发展,不得进行分配。

第九条 海南经发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年报等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海南经发局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于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未谋取私利的,对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