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日前,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省内“已批未用、已批未填、未批已填”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据介绍,国务院有关文件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要负责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获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认真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将处置意见和包含项目建设内容、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必要的生态修复、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同时,沿海各市要根据围填海现状调查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结合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结果,抓紧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市、县(市、区)政府应抓紧开展生态评估工作,科学评价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处置工作。
围填海项目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应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
未能限期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用海主体承担费用;
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并加快集约节约利用。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