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彬等:我国海洋塑料垃圾处理对策建议

时间:2020-11-24浏览:3484

目前我国关于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的研究及对策仍处于初级阶段,笔者对比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存在的差距后,从源头控制陆源塑料垃圾的排放、有效控制塑料垃圾传播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等方面为我国在海洋塑料垃圾控制领域提出对策建议。

1 继续控制陆源垃圾不规范排放

控制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对陆源垃圾进行妥善处理,主要体现在限制塑料制品的使用、垃圾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理及微塑料限令/禁令等方面。

1.“限塑令”

2007年3月,旧金山成为美国第一个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城市,并且美国政府鼓励循环利用和使用可降解塑料袋;西雅图“限塑令”已包括不可降解的饮品吸管及餐具等。欧洲相关国家和地区通过向塑料袋生产企业增加税费以减少其生产,或通过相应法案、倡议限制和禁止或计划禁止塑料袋、塑料吸管及其他一次性塑料包装的使用。2007年12月31日,我国发布《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即“限塑令”),从2008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mm的塑料袋,商品零售场所有偿使用塑料袋。自出台“限塑令”以来,限制塑料袋的使用取得一定成效,但其影响也逐渐弱化;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型行业逐渐成为塑料袋及塑料包装使用的重点领域,但“限塑令”对该领域的监管成为“盲区”。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限塑令”管控行业及管控塑料类型较窄。为此,我国“限塑令”急需加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管控范围,有序增加对于一次性塑料包装及餐具等的管控,积极将“限塑令”推广至快递、外卖等新型行业。此外,还应继续加大可降解塑料的研发投入及技术推广,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推广和使用纯天然快递包装填充物代替塑料制品等。

2.垃圾分类与回收

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已经形成了非常系统的规范和法律。如美国《资源保护及回收法》是废物管理的基础性法律,与之配套的有上百个关于废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回收利用的规范或法令等;德国将固体废物分为20个大类,110个小类,839种,并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日本各类垃圾基本上都细分到10种以上,法律体系十分完善。2017年3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指出,到2020年全国各城市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基本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到2035年全国各城市全面建立垃圾分类制度。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和回收制度相对落后,相应法律法规及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因此,亟需制定科学的垃圾分类标准和相关政策法规;研发和推广高效的垃圾分类工艺及设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垃圾科学分类的意识;制定适于不同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等。

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最有效手段,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但其处理率仍低于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并且相关技术还未能达到国际水平,民众对于垃圾焚烧厂的选址问题也存在疑虑。为此,我国应继续提高相关技术工艺,减少垃圾焚烧过程中二次污染物的产生;设计和推广车载生活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系统,减少垃圾长距离运输;加大宣传力度,使民众切实了解垃圾焚烧技术;对相关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公开,减少民众恐慌等。

4.塑料微珠限令

美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应政策限制塑料微珠在去角质等磨砂及清洁洗化用品中的使用。欧洲化妆品协会宣布随着微珠禁令的实施,2012—2017年磨砂及清洁洗化用品的塑料微珠使用量已下降97。6%;美国签署的“无微珠水域法案”分别规定从2017年7月和2018年7月禁止生产和销售含微珠洗化产品。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应政策,并且限制或禁止在洗化用品中添加微珠对相关企业带来的利益影响也尚未明确。因此,国家及相关企业应尽早出台相应规范,尽快减少和禁止塑料微珠在洗化用品内的使用,普及可降解的微珠替代品用于去角质等产品中,并且明确相应政策对相关企业带来的利益影响等。

5.微塑料污染排查

 我国近年来逐渐关注内陆径流、河流入海口、近海海域及远海地区的微塑料污染状况,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51,52,53,54];但是对于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污水中微塑料和轮胎粉尘引起的微塑料污染研究鲜有报道。因此,应继续研究国内相关水域的微塑料污染状况;加快我国重要污水处理厂微塑料污染及去除状况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提升处理工艺,提高污水处理厂对微塑料的去除率;明确轮胎粉尘带来的微塑料污染等。

2 有效控制塑料垃圾传播

内陆径流是陆源塑料垃圾进入海洋系统的主要途径,合理的拦截和打捞系统以及离岸处理技术是解决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的另一个有效途径。

a)我国推行的“河长制”“湖长制”等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内陆水域的管理,因此可利用相关人员排查管辖区内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非法存放、排放、倾倒问题,及时制止、惩处;加大宣传,提供民众参与度;有效控制塑料垃圾及微塑料进入内陆水域。

b)在入河口、河流交叉口、入海口等不同水系交汇区域设置适宜的垃圾拦截系统,但由于微塑料粒径很小,该方法对于拦截微塑料基本没有效果。

c)对海滩和海漂垃圾进行打捞是减少海洋中垃圾数量及减少次生微塑料产生的有效途径,并且国际上已经成功研发了高效的海洋漂浮垃圾打捞系统。此外,可积极发动沿海渔民及环保爱好者,对海滩及近海产生的塑料垃圾进行定时或应急打捞。

d)离岸塑料垃圾可通过材料回收、能量回收或生物降解等技术处理。采用海洋塑料垃圾制造概念性产品,既可提高公众认识,还可有效实现塑料垃圾回收再利用。海洋垃圾有别于陆地垃圾,因此需加大研发和推广针对海洋塑料垃圾的先进能量回收技术。生物技术降解塑料垃圾是一种比较温和、一般不产生二次污染的环保工艺,但短时间内难以降解目前庞大的离岸海洋塑料垃圾。

3 健全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检测监测标准

我国在陆源垃圾分类和回收领域、洗化用品中微珠使用、“限塑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或有待修订;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的检测和监测标准尚不完备,并且该领域在国际社会也没有统一标准。为应对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问题,我国已成立“海洋垃圾与微塑料研究中心”、批准《海洋微塑料监测技术规程》立项、召开APEC沿海城市海洋垃圾管理国际研讨会等,相关代表性成果预示着我国正在该领域做出努力。为此,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快出台水域中微塑料检测国家标准,形成权威有效的微塑料检测体系;继续加快建设更全方位的监测系统,实时有效地对我国重点区域进行监测等。

文章来源:原刊于《环境科学研究》2020年01期

作者:刘彬,天津大学青岛海洋技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侯立安,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王媛,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马文超,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颜蓓蓓,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李湘萍,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陈冠益,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