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湘等:健全我国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议

时间:2020-12-01浏览:663

01完善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公众参与的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公众参与我国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基本保障。首先要构建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除了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外,应给予地方立法机关及政府相应权利,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为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公众参与提供法治环境。建立专项法律法规,且以实践为基础,根据各沿海地区的塑料污染实际状况及公众参与活动的可行性,推进完善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公众参与法制建设,建立公众参与治理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次,公众自下而上的参与立法过程。地方性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主体虽然是相关立法机关,但应在整个制定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通过草案公示、政治协商、公众代表听证等民主形式,让公众参与发言、协商和表决,增强立法过程的透明度,重视民意表达和取用。通过推行公众参与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立法全过程,切实彰显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权利,促使公众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的义务,形成自下而上反馈机制以弥补疏漏,使法律体系更具立体性、生动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02加强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公众参与机制建设

机制建设是长期性、根本性问题,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是逐渐完备、不断纵深的任务。首先,建立完备的治理机构。制度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然需要专门机构作为载体和中介,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构改革,并给予地方机构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设立特色机构。到目前为止,已经有省份先试先行设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海洋治理机构,如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山东省海洋发展委员会等,负责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海洋塑料污染治理也应重点纳入其中,或者成立专项治理小组,广泛发动公众,提出卓有成效的相关对策,积极回应公众。其次,推进机制建设方向的转变。传统的建设方式是“自上而下”,而“自下而上”的建设过程则更符合公众参与机制的本质,通过开通和完善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公众参与渠道,以及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工具,以信息化手段增加信息透明度,拉近与公众距离,激励公众献计献策。尤其是沿海地方政府,更需要建立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畅通渠道,广集民意。最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和监督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尤其是加强污染源监控方面,相关部门及时共享及公布监控数据,在实质上强化公众监督能效。通过全方位公众监督,补齐制度短板,避免腐败滋生,协调利益相关者多元诉求,保持公众参与的纯洁性。

03提高公众主动参与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识

真正的公众参与应该是公众与公共部门进行充分的交流、协商与合作,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超越小集团利益、个人私利,实现有效的公民参与。

政府该做什么?当前,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导是政府。除了海洋通识教育入课本、加大日常宣传等之外,政府应将海洋环保工程设施向公众开放,主动举办群众参观环保设施的教育活动,召集广大民众参与海洋环保工程建设,了解海洋环保工程的用途及运转情况,将封闭的环保工程设施场地转变为民众海洋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中心,以此来凝聚共识,消除民众对政府海洋工程及政策的抵触情绪;将海洋环保工程与“政务公开”相结合,形成联系政府、专家和公民的有效网络体系;同时要切实考虑民众诉求,完善民众利益补偿机制,对建设海洋塑料处理环保设施给当地居民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协商并主动补偿,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在国际合作方面,2019年G20能源及环境部长会议提出创设“G20海洋塑料垃圾对策实施框架”, 推动信息共享及国际合作。未来我国应建立专门对外的海洋污染治理机构,广邀民间环保人士加入,通过政府渠道促进各国民众环保共识和合作。

民众该做什么?民众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结合自身知识、观察和实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主动树立环保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彰显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等环保权利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尽量不使用外卖塑料餐盒及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使用含有塑料微珠的化妆品,坚持垃圾分类回收,真正将环保政策落到实处。

社会组织该做什么?首先,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公众环保意识的引导。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带动性,可以通过组织大型环保活动,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如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联合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多元力量,在全国各地开展“海洋卫士”爱海净海公益行动,已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的海洋保护网络,有40个高校组织、近百家企业及超过10万人的蓝丝带志愿者共同参与,每年清理海滩、海面、海底垃圾数百吨。同时该协会还针对学生、渔民、涉海企业等社会各界人群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宣传教育方案,提供给受众最需要的海洋保护知识;在全国通过“未蓝计划”“蓝色志愿”“海洋卫士”等多个项目,从多个角度提高中国公众海洋保护意识。其次,积极开展与国际海洋环保组织的合作。例如,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在2018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海洋微塑料研讨会上作特邀报告,参与了2019年中韩海洋环保联手行动的UNDP/GEF黄海大海洋生态系统项目。我国相关社会组织未来应在更广阔的领域与国际海洋环保组织开展实质性合作。同时,政府应大力支持海洋环保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为其行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文章来源:原刊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0-11-12

作者:顾湘,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杨腾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梁晨,中央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