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安全治理能力建设

时间:2022-06-09浏览:804

海洋安全治理较一般社会治理更为艰巨复杂,应该通过宏观统筹与整体把控,加强治理载体、治理主体、治理法制、治理科技等方面能力建设,以此为中国海洋安全治理提供辐射全局的力量源泉。

一、完善基础设施:夯实海洋安全治理物质保障能力

中国海洋安全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持久性、系统性工程,需要强有力的基础设施支持。习近平高度重视海洋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以实际行动表达了对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的关切并强调了增强海洋基础设施实际功用,进一步提升了中国海洋威慑力与政治影响力,同时也向世界传达了中国愿以海洋基础设施建设为有效载体向世界提供有关安全公共产品以及帮助各国联合开展海洋安全保障工作的承诺,彰显了中国对全球海洋安全治理的关怀与大国风范。

在习近平相关指示下,近年来中国完成了诸多用于海洋安全治理的基础设施,但总体来看基础设施仍存在短板,无法满足中国海洋安全治理的现实需求。对此,必须加大海洋安全保障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力度,不仅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科学论证、有序推进,确保工程质量,同时注意施工安全和技术的可靠性,注意生态环境保护,打造一批海洋安全保障基础设施优质安全工程,而且要加强综合交通网络统筹,提升海洋安全保障工作间协调程度,确保海洋安全保障相关设备的使用,增强海洋安全危机应急防御能力和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实现海洋应急设备以及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确保在海洋应急保障过程中做到反应快速、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以减少有关海洋安全损失。

二、调动多元力量:增强海洋安全治理主体行动能力

中国海洋安全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程,不仅要充分发挥海军、海洋执法、海上民兵以及国民参与等各方面力量,而且要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倡议,调动这几种力量协调配合,紧密衔接,构建中国海洋安全治理力量体系,提升海洋安全治理行动能力。

第一,要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海军。中国海军作为海洋安全治理的主体力量,“担负着保卫国家海上方向安全、领海主权和维护海洋权益的任务”。不仅要提升海军队伍整体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化装备的普及率,缩短与世界一流海军的差距,而且要推进战略转型,统筹近海和远海力量建设,统筹水面、水下和空中等力量建设,以此提升海军海上高效作战能力,从而为中国海洋安全治理提供强大的军事支撑。

第二,要发挥海洋高效执法力量。国家已经将执法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海洋执法是海洋立法与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对海洋安全治理发挥重要作用。经过两次重大海上执法力量优化整合,避免了此前由于职能交叉重叠而造成管理上的内耗,使海洋执法力量责任更加明确,维权执法更加规范,在减少维权执法成本的同时执法能力也取得了实质性的增长。今后继续深化《决定》所提出的“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要求,实行更为科学、准确的改革,从而使海洋执法发挥更大效能。

第三,要利用海上民兵力量。海上民兵力量肩负海上侦察、运输、巡逻警戒、抢修、救助、医疗救护等任务,平时能获取海洋有益信息,战时能有效补充海军后备力量。通过调动海上民兵力量,能够发挥其海上情报侦察作用,协助海警有效开展维权执法工作,为海上维权执法与安全稳定筑起坚固后盾。

第四,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决定》强调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为此,必须加强相关教育、开展宣传活动使他们充分认识海洋安全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强化参与中国海洋安全治理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自信与自觉,树立守海有责、负责、尽责意识,不仅要做海洋安全治理的实践者,而且要对海洋安全治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治理行为合理、合法。

三、丰富法律供给:提升海洋安全治理制度规范能力

习近平认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国际实践经验也表明需要在法治化基础上对相关海域进行多元治理。因此中国必须丰富海洋法律供给,不断提升在国际海洋规则和制度领域话语权和规范能力。

目前中国海洋安全治理法律供给层面存在立法滞后且数量不足的问题。习近平指出要“全面参与联合国框架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落实海洋可持续发展目标”。对此,第一,要转变观念,摆脱以往对于海洋安全治理法律制度被动接受态度,主动塑造适应中国国际地位并与承担国际责任相匹配的海洋安全治理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发挥法制相对稳定性、强制性的特点,框定海洋治理行为体行动范围。第二,要推动立法实践,不仅应在借鉴国外海洋安全保障法律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海洋安全治理实际与国际海洋安全治理局势科学订立《中国海洋安全治理法》,而且要提升海洋安全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层级,更好地统筹指引中国海洋安全治理活动。第三,沿海地区要及时配套制订地方性海洋安全治理法规,实现国家与地方海洋安全治理法律有机衔接,扎实做好海洋安全治理法制供给工作,让法制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确保中国海洋安全治理规范性和长效性,避免中国海洋安全治理主体随意性和短视行为。

四、推动科技创新:发挥海洋安全治理技术支撑能力

海洋科技实力强弱影响着海洋安全治理工作的进度与效果,对此,《决定》指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总体来看,目前中国海洋安全治理工作科技运用率不高,海洋科学研究转化为技术开发能力不强。

第一,要找对发力点。要在关键领域积极部署科研基地和重大专项,重点打造安全性高、能效比优、实用性强的深海技术与装备谱系,为中国海洋安全治理提供更多技术与设施支持。第二,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在海洋安全治理领域更要牢牢把握自主知识产权,扭转海洋核心技术自给率不足、低水平重复等问题,形成海洋安全治理自身科技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中国在海洋安全治理工作中的话语权。第三,要加强国际合作。通过海洋科技国际合作,能够实现海洋安全治理技术互通、海洋安全治理设施共享,直接用于全球海洋安全治理之中,提升海洋安全治理效率。

总之,习近平关于中国海洋安全治理论述的形成是一个动态完善的过程,是习近平在把握全球海洋安全治理发展脉博、深刻分析中国海洋安全治理现状的基础上,对中国海洋安全治理逻辑理路、基本要求、能力建设方面的科学概括与精准总结,不仅系统回答了中国这样一个海洋大国安全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等问题,建构了中国海洋安全治理领域的话语权,而且也回应了全球海洋安全治理关切,为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以及全球海洋安全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与治理选择,展示了中国责任担当与大国风范。虽然当前中国海洋安全治理能力还有不足,但只要以《决定》为指引,凝聚治理主体共识,以共防共治共享的内在价值转换海洋安全治理的动力、方式与目的,加快海洋安全治理公共品流通使用速率,提升海洋安全治理科技创新实力与法律制度规范能力,一步一个脚印加快建设,一点一滴抓出成果,就一定能推进海洋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


文章来源:节选自《习近平关于中国海洋安全治理论述:逻辑理路、基本要求与能力建设》,原刊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作者:马文婷,系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史春林,系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