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研究(第二版)》

时间:2023-09-28浏览:10

  

 

1.序言………………………………………………………………4

2.前言………………………………………………………………5

3.第二版自序………………………………………………………9

  4.正文(省略)……………………………………………………12

1)海洋法的若干理论与制度;

(2)东海问题与海洋法;

(3)南海问题与海洋法;

(4)海洋法与中国的实践

5.后记……………………………………………………………12

6.第二版说明……………………………………………………14

7.作者简介………………………………………………………15

8.筹海简介………………………………………………………15

 

 

 

编者按:《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第二版)》(精装本)于2023年9月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全书共516页,约58万字,定价158元,是《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第一版,2014年;增订版,2016年)的升级版。本书的出版历时46个月(2019年12月-2023年9月),期间得到了多位专家领导和友人的指导和帮助,也感谢出版社有关同志的热忱细致的贡献。特别感谢!

为便于了解《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第二版)》有关内容和信息,特编制此宣介资料,供大家参考!


 

1.序言

21世纪的中国梦,是中华民族陆海并进的复兴强国之梦。逐步摆脱几千年来的局限于黄土地的陈旧观念,中国人终于清醒地意识到,不仅要在连绵起伏的陆地,而且也要在辽阔奔腾的海洋,从大国走向强国,从而以一个现代化的陆海强国的雄姿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圆中国人的陆海强国之梦,需历经无数代人的卓绝奋斗,营造各种必备条件。一般认为,其中关键的四条为:海洋经济发达、海洋科技先进、海洋生态优良、海防能力强大。而要做到这四点的保障措施则是完善国家的海洋法制体系,海洋法学研究人才和成果不断涌现,并且有效管控周边及全球的海洋争端。金永明行将付梓的书稿《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就是一位中国海洋法学人,为中国实现陆海强国的壮丽梦想,所呈献的一颗赤子之心。

金永明曾游学东瀛多年,日文娴熟,并取得了该国的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回归后一直坚持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工作岗位上。他在2002--2005年完成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的攻读。他的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即是国际海底区域的制度架构问题。此后,在钻研海洋法理论和实务的征途中,他一发不可停步,在短短的六七年间,以令受众赞叹的眼光、勇气和毅力,在报刊、杂志等诸种媒体上,发表了数量颇多且又有见地的文章,还出版了若干本专著和论文集。目前,他已成为上海市范围内无可争议的在海洋法领域有话语权的年轻专家和新一代学科带头人。

以《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书稿正文后所附的“论文索引”为例,金永明海洋法研究成果的特色可大致概述为以下方面:第一,面广量大。研究成果几乎涉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的各种海域和问题。该“论文索引”罗列了18个标题下的论文,其中不少标题下的论文远不止一篇。第二,规格甚高。许多论文发表在中国大陆的各类法学核心刊物上,如《中国法学》等;有的则刊登在境外的杂志上,如日本的《广岛法学》等。第三,注重理论性的基础研究。研究成果涵盖了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国际法院、岛屿与岩礁法律要件异同等问题的比较研究。第四,与国家海洋维权实务紧密联系。如多篇论文针对中日钓鱼岛争端,有的论文则对南海断续线、中美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权利义务争议等,作了细致深入的探析。第五,受到学界重视,影响得以辐射扩散。据初步统计,在作为学术影响力标杆之一的人大复印资料上,金永明的海洋法论文在2006年、2007年、2011年和2012年,被全文转载达7次以上。

在金永明已撷取的海洋法研究的丰硕成果中,还可以观察到他真诚为国分忧的气度和胸襟。他以敏锐的视角和扎实的探究为前提,在本书稿的“前言”中,提出了中国确保海洋权益的三点独到的建议:一是从速制定国家海洋战略;二是尽早颁布施行国家海洋基本法;三是建立和健全中国的海洋管理体制和机制。这些建议对国家而言有非常迫切和实际的意义,且完全符合中共十八大的精神和2013年春季十二届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规范。党的十八大和十二届人大文件的主旨正在得到贯彻落实。例如,国务院已就重组新的国家海洋局,并使之成为国家海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作出部署。“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可以期待和瞻望,借着这股强劲之风,金永明号海洋研究的航船,将会持续地加足马力,劈浪前行,向着灿烂的前景,建树闪光的功业。

 

周洪钧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3年3月18日于华政园

 

2.前言

由于诸多的主客观原因,包括长期以来我国海洋意识淡薄、海洋技术和海洋装备落后、海洋地理环境相对不利等原因,我国积累了较多的海洋问题,并随着国际社会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需求及力度加大,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和实施,海洋问题争议日益突出。而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基本具备了经略海洋的经济基础和科技条件。所以,我国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力度和频度进一步提升,需要保护的海洋利益增加,相应地海洋问题冲突或纠纷也增加,同时,我国海上力量的发展和布局,国际社会存在一些误解和误判,致使解决海洋问题的难度增加。而为建设“海洋强国”,维护海洋权益,确保我国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东海问题和南海问题特别紧要。对这些突出海洋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尤其关联海洋法的重大理论和制度,也关系我国海洋法制的完善。

一、中国面临的突出海洋问题概要

从海域及海洋权益看,我国面临的最突出的海洋问题为东海问题和南海问题。

(一)东海问题

迄今,国际社会对于东海问题仍无明确的界定。即使在中日外交部门于2008年6月18日公布的《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简称《原则共识》)中也没有明确其内涵。一般认为,东海问题包括岛屿归属争议、海域划界争议、资源开发争议和海上执法争议。其核心是中日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争议。

为解决东海问题争议,经过两国间的多次磋商和谈判,中日外交部门达成了《原则共识》,目的是在东海尽快地实施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制度,以实现资源共享目标。但由于两国对其的理解和认识不一,又由于无法消除划界原则的分歧和对立,从而《原则共识》搁置了东海海域划界争议。此外,《原则共识》的重大缺陷为,未能在钓鱼岛问题上作出安排,这是日本长期以来否认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争议、否认“搁置争议”共识的存在,致使钓鱼岛问题长期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的关键原因。近期,日本政府“国有化”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试图显示对其的“管理”或“管辖”的行为或措施,以及美国偏袒日本的言行和表态,增加了中日解决钓鱼岛问题的难度。

(二)南海问题

南海问题主要包括南沙岛礁领土争议及海域划界争议。其显现及升级,有多种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区域制度的实施及其缺陷所致,又涉及域外大国关注的所谓航行自由及安全方面的“利益”,所以,南海问题十分复杂,解决也相当困难。一般认为,南海问题的核心是,应确定中国南海断续线(或U形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从中国南海断续线出台及成形的背景和意图看,中国政府公布南海断续线的主要目的为宣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

国际社会针对南海断续线的性质问题,主要存在四种学说:历史性水域说、历史性权利说、海上疆域线说、岛屿归属线说。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岛、礁、沙、滩等拥有主权,对南海诸岛附近海域也拥有主权;不同之处在于,对南海断续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但这些学说在证明中国于断续线内水域有效行使或持续地行使过排他性的权利方面,存在缺陷。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应为岛屿归属及资源管辖线。这种断续线的性质具体反映到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就是线内水域具有两种类型,并因来源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且它们并不矛盾,可平行存在。第一类为海洋法制度下的水域;第二类为基于历史性权利下的特殊水域。这两类水域的法律地位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度性规范和中国的国内法规定。

二、中国解决突出海洋问题的基本思路

海洋问题事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关系中国核心利益的维护和确保,也关系我国和平发展进程及祖国统一大业,所以必须合理有效地处理和解决。

(一)解决东海问题的基本思路

首先,应让日本承认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争议。所谓的国家间争端或争议,从常设国际法院审理马弗罗提斯和耶路撒冷工程特许案的判决(1924年8月30日)内容可以看出,其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或事实上的某一方面存有分歧,或者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发生冲突的状况。据此判决内容,对照中日针对钓鱼岛问题的立场、态度及事实,钓鱼岛问题在中日之间是存在争议的,日本无法否认。为此,日本政府应尊重事实,与中国政府展开平等谈判,以求合理解决。其次,确认存在“搁置争议”的共识及其效果。尽管“搁置争议”内容并未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文件中出现,但中日换文后两天于1978年10月25日邓小平副总理在日本记者俱乐部针对钓鱼岛问题的回答内容,表明两国政府在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过程中,存在约定不涉及钓鱼岛问题的事实;同时,日本政府不作出否定或反对的表态,可以认为是默认。其具有补充条约内容原则性、抽象性的缺陷,具有解释性的作用和效果。此后,日本政府也是以此方针处理钓鱼岛问题的,包括“不登岛、不调查及不开发、不处罚”。换言之,“搁置争议”为缓和钓鱼岛问题有一定的效果及作用。再次,应让日本停止对钓鱼岛周边海域实施的非法“警备体制”。中国于2012年9月10日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也将领海基线和海图副本交联合国秘书长备案等,初步完善了钓鱼岛周边海域的领海制度,并实施了常态化的巡航制度,但为依法管辖日方的非法损害或有害行为,包括驱赶渔船、登岛调查、跟踪等,我国有必要完善相关海洋法制,尤应制定管辖海域巡航执法管理处罚条例、领海内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和有害通过的制度规范等。最后,应加强两岸海洋问题合作进程,以共同保卫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中国领土。

(二)解决南海问题的基本思路

为延缓南海问题争议升级,重要的是应遵守区域相关制度,包括《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关键是推进海洋低敏感领域合作进程。我国应对南海问题争议的基本思路,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首先,中国应与东盟国家实施低敏感领域的合作,包括海洋环保、海洋科研、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海盗等,这是符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范的制度性要求的。其次,待低敏感领域的合作深化,互信增强后,应尽快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诸如南海各方行为准则那样的文件。最后,中国应力图最终解决南海问题争议,抑或实施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联动的政策及制度。

三、中国确保海洋权益的法制完善建议

为实现我国由区域性海洋大国向世界性海洋大国的成功转型,实现建设“海洋强国”目标,我国必须合理地处理和解决诸如南海问题和东海问题等那样的重要海洋问题,为此,我国应以当前海洋问题突发为契机,重点加强国内法制建设,目的是完善海洋体制机制。而实现此目标的有效途径为,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基本法。这是国际社会合理有效应对海洋问题的基本选择,也是多数国家的普遍而成功的实践经验。对此,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应明确国家核心利益,制定包括国家海洋发展在内的战略。对于我国来说,核心目标是建设“海洋强国”。其次,完善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实施的海洋政策,包括强化海洋理念与意识,加强海洋事务协调,提高海洋及其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弘扬海洋传统文化,不断开拓创新海洋科技,拓展对外交流和合作,推动我国海洋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再次,制定海洋基本法,以保障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政策的推进落实,重点为完善我国的海洋体制与机制,包括设立国家海洋委员会等那样的组织机构。最后,制订实施海洋基本法的海洋基本计划,以补正或充实我国海洋事业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

我国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内容,主要为:宣布国家海洋政策,包括“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构筑和谐海洋理念,并对外作出宣介;设置管理海洋事务的国家机构,以统一高效协调管理国家海洋事务;公布国家发展海洋事业的重要领域。具体包括:推进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推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资源的开发活动;确保海上运输安全;确保海洋安全;强化海洋调查工作;研发海洋科学技术;振兴海洋产业和加强国际竞争力;强化对沿岸海域的综合管理;拓展海洋新空间、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活动;保护岛屿及其生态;加强国际协调和促进国际合作;增进国民对海洋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国民海洋意识,培育海洋人才;等等。

我国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原则,应遵循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具体的原则为:协调海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原则;确保海洋安全原则;提升海洋教育规模和布局原则,增进对海洋的科学认识和理解;促进海洋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原则;综合协调管理海洋事务的原则;参与协调国际海洋事务原则;等等。

实际上,我国早在《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1996年)中就提出了应制定诸如海洋基本法那样的法律要求或目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也于2011年7月举行了调研会和论证会,普遍认为,应尽快制定海洋基本法。现今仍没有启动的任何迹象,估计受到涉海部门利益制约。为此,在制定海洋基本法的过程中,必须打破涉海部分之间的利益诉求,要站在中华民族的高度进行协调和规划,包括在今后出台具体的海洋部门法或公布我国其他领海基线时,协调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关系,以求配合和达成共识或默契,并逐步改变我国应对海洋问题长期以来的被动、消极、缺乏全局观和整体观等的不利局面。

总之,我国将制定的海洋基本法的内容,是为了宣布我国针对海洋问题的政策性宣言。由于我国的海洋政策特别是发展海洋经济的政策,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的特点,是对先前的海洋政策与立场的汇总与提炼,所以并未对其他国家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由于海洋基本法重点是政策性的宣言,对海洋的部门法和具体法规并未带来冲击和矛盾,相应地也未产生大幅度修改和协调的问题。换言之,可以很好地处理海洋基本法与现存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现存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并为确保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保障。

3.第二版自序

    2019年4月23日,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青岛集体会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从海洋的本质及其地位和作用、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目标、中国参与海洋治理的作用和海军的贡献,以及国家间处理海洋争议的原则等视角,指出了合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这为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等提供了方向和指针,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性

    习近平主席指出海洋对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从海洋的空间及资源的本质及特征作出的概括性总结,揭示了海洋的空间和资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依赖性和重要性。因为正如综合规范海洋事务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序言”中规定的那样,各国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地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所以,对海洋应采用综合管理和合作的方式加以维护,以消除海洋危害及损害,使海洋为人类持续服务。

    随着海洋科技及装备的发达和各国依赖海洋资源程度的加剧,各国在开发和使用海洋时,因存在不同的利益主张和权利依据,所以在有限的海域范围内无法消除各国之间存在的争议问题。对于这些争议问题,应采用优先使用政治或外交方法予以沟通和协调,以取得妥协和平衡,消除因海洋争议带来的危害。为此,中国提出了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目的是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蓝色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文化交融,共同增进海洋福祉。这是我国针对海洋的本质和冲突,消除海洋争议危害各国关系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同时,希望通过对区域性的海上丝绸之路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使其适用于其他海洋空间,实现和谐海洋之目标。

    由于多种原因包括历史因素和现实需求、发展程度不一,这种理想性的合作愿望并不会那么顺利地推进,难免会出现一些海洋困境和危机。对此,中国的倡议是坚持平等协商,完善危机沟通机制,加强区域安全合作,推动涉海分歧妥善解决。经过多方努力,中国运用这些措施尤其在东海和南海问题的处置上取得了阶段性和稳定性的成效,产生了较好的效果,所以,中国仍会继续采取这种模式延缓和处理面临的海洋争议问题。

    当然,在具体实施上述危机管控机制包括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谈判时,重要而基础性的依据是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蕴含的原则和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指出,各国认识到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各国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这为我们协商处理海洋权利主张、海洋权利冲突等提供了解决思路;同时,在利用和用尽和平方法后无法解决争议,且对我国的海洋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带来持续的危害或损害时,不排除采用军事行动解决的可能性,所以,适度发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海上力量也十分必要,以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并为确保海洋安全提供保障。

    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定位

    习近平主席在青岛会见出席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外方代表团团长时,所提出的合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倡议经历了一个发展阶段并确立了其应然的地位。

    第一,它是对“和谐海洋”理念的继承和拓展。众所周知,我国在200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60周年之际,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展需要,提出了构建“和谐海洋”的倡议,以共同维护海洋持久和平与安全。构建“和谐海洋”理念的提出,也是我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5年9月15日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提出构建“和谐世界”理念以来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化,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海洋问题的新认识、新要求,标志着我国对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发展的新贡献,所以,“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对“和谐海洋”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它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细化和深化。一般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发轫于2013年10月24-25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要让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周边国家落地生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成形源于在联合国大会上的表述。例如,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5年9月28日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指出,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深化,体现在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表现在五个方面(政治、安全、经济、文化和生态),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基本体系。这些内容已在中国的《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得到固化,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针和行动指南。所以,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细化和目标的精炼,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也应遵守和维护。

    三、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取向

    如果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运用到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上,则其基本内涵及目标体现为:在政治和安全上的目标是,不称霸及和平发展,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安全观(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经济上的目标是,运用新发展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和壮大海洋经济,共享海洋空间和资源利益,实现合作发展共赢目标。其对外的具体路径是通过构筑新型国际关系,运用“一带一路”倡议,尤其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进程,对内的具体路径为坚持陆海统筹,发展和壮大海洋经济;在文化上的目标是,通过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开放包容互鉴的海洋文化;在生态上的目标是,通过保护海洋环境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实现“和谐海洋”理念倡导的人海合一目标,进而实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换言之,上述目标和价值取向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倡议之愿景,即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实现和谐海洋理念和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终极目标和最高愿景。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律属性,其主体为人类。这里的“人类”是指全人类,既包括今世的人类,也包括后世的人类,体现了海洋是公共产品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遵循代际公平原则的本质性要求。而其行动的主体为国家、相关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主要及绝对的主体,起主导及核心的作用。在客体上,海洋命运共同体规范的是海洋的整体,既包括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空间和资源的一切活动,也包括对赋存在海洋中的一切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保护,体现了有效合理使用海洋空间和资源的整体性要求。这是由海洋的本质属性(如关联性、流动性、承载力、净化性等)所决定的,以实现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目标。在运作方式上,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及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采取多维合作的方式予以推进,以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管理、共同获益、共同进步的目标。

    四、结束语

    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应该在不断加深认识海洋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背景和现实人类对海洋治理的碎片化、单项性制度无法维系海洋的前提下,构筑综合性管理海洋的制度并努力实现依法治海的目标。这里依法治海的法律规范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尤其应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而不是拒绝遵守和实施其规范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对于其存在的不足及缺陷具有举证责任,所提的方案须具有建设性,所提的建议也应具有合理性、可接受性,这样才能使其发展成为普遍性的规范和制度,并被国际社会所遵守。

总之,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一样,需要分阶段、有步骤、层次性地进行,以实现阶段性的目标和任务,而不是拒绝参与和合作,这是我们对待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出处:《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现代价值与意义》,上观新闻,2019年5月10日)。

4.正文(省略)

1)海洋法的若干理论与制度

2)东海问题与海洋法

3)南海问题与海洋法

4)海洋法与中国的实践

5.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拙作:《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内容,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文章中,选择的与海洋法的重大理论和制度有关的,并与中国的突出海洋问题(南海问题和东海问题)发展态势关联成果的集成。同时,也是拙作:《海洋问题专论(第一卷、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1年、2012年版)内的部分论文的选辑。这些成果由于写作时间的因素及个人学识浅薄的关系,其中的论点及内容存在稍微重复、改动甚至变化的情况,从其内容可以看出,基本反映了作者运用海洋法研究中国面临的海洋问题的发展历程及轨迹,为此,今后笔者仍有继续及深化相关海洋问题研究的必要,因为本书中的某些观点还不成熟甚至偏颇,有待比较深入的论证及补充,期待各位读者批评指正。此外,本书的出版也期望为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战略提供学术和学理支撑,并为解决我国的突出海洋问题贡献微薄的力量。

在论文和文章及课题的研究过程中,特别得到了所在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主要为王战院长,黄仁伟副院长,叶青副院长、所长,顾肖荣研究员,周建明所长等。同时,为举行各种海洋问题研讨会,也得到了众多学术机构和团体的大力帮助,主要为沈国明书记、何勤华校长、杨洁勉院长,以及金应忠秘书长等。此外,在课题申请及承担方面,也得到了以下人士的提挈和关照,主要包括中国太平洋学会张登义会长、鹿守本常务副会长、陈泽卿秘书长,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高艳常务副主任。

在论文和文章的写作方面,特别得到了以下人员的指导,主要为:刘楠来研究员、王可菊研究员、李国强研究员、郑海麟研究员、李金明教授、谢必震教授、刘江永教授、傅崐成教授、吕文正研究员、周忠海教授和黄硕琳教授。在课题的调研方面,特别得到了以下人员的帮助,包括陈泽宪所长、孙世彦研究员、刘兆兴研究员、高恒研究员、高之国所长、张文木教授、王崇敏教授、邹立刚教授等,以及秋山昌广会长、秋元一峰主任研究员、坂元茂树教授和吉中信人教授、西谷元教授、增田雅之研究员等。

在论文和文章的出版方面,特别得到了以下人员的帮助,主要为:陈贻健编辑,王灏编辑,朱萍编辑等。在科研工作及论文的写作和研究等方面,也得到了家人一贯的大力支持和体谅。

总之,本人在海洋问题研究方面取得的点滴成绩,均是大家帮助、指导和提挈的结果,特此感谢!

感谢周洪钧导师在百忙之中,欣然答应为本书写序,借此鸣谢。感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周河编辑的全力支持,使本书能尽早保质面世。

最后,期望各级领导和专家学者继续大力支持本单位及本人的科研工作,使海洋法为解决我国重大的海洋问题提供重要的学理支撑和保障发挥作用,并为国家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参考意见,为国家推进“海洋强国”建设作出微薄的贡献。

 

金永明(签名)

于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3年3月18日

 

6.第二版说明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第二版)是《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的升级版,由30篇论文组成。

该版内容基本保留了原版的特色和区块,以确保连续性。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删除了“中国海洋问题时评”(中英文);第二,增加了新近发表的14篇论文,替换了1篇论文;第三,增加了新的研究内容,包括“一带一路”倡议、海洋强国战略、海洋命运共同体。其中删除的时评和论文内容,可参见《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姊妹篇《海洋问题时评(第1-2辑)》的中文版(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2018年版)、英文版(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2019年版),以及《新时代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研究》(海洋出版社2018年版)。

著者出版第二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汇编自己最新的学术成果,寻找差距,以鞭策自己及拓展视野。为此,特别感谢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资助使我能在东京大学访问研究,并专注于此项工作。

最后,感谢长期以来各界师友和同仁在本人学术成长过程中的指导和帮助,感谢家人的持续支持,感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杜颖颖、赵秋蕙编辑热情细致的工作,使本书能保质出版,以求教于各位方家。

 

 

金永明(签名)

于东京大学法学部研究室

2019年12月30日


7.作者简介

金永明,1966年9月出生,浙江绍兴人,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中国海洋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主任、特别研究员。

现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日本学会常务理事。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曾在广岛大学、京都产业大学、笹川和平财团、早稻田大学和东京大学等单位任访问学者、客座研究员。

在海洋法领域发表论文90余篇、时评15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11部,主持承担海洋问题研究项目20余项。

8.筹海简介

“筹海”源于1562年郑若曾撰、胡宗宪主持出版的《筹海图编》。“筹海”的英文“Ad Mare”来自拉丁语,意为“向海”、“至海”,也即“经略海洋”、“谋划海洋”之意。“筹海”(Ad Mare)系借用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茶社”而自发组织成立的学术团体。

“筹海”旨在从多视角、多领域对世界重要海洋国家的战略性问题进行系统而全面的研究,为中国建设海洋强国提供学术支撑和经验借鉴。

“筹海”分为“筹海论坛”、“筹海沙龙”、“筹海文集”、“筹海论著”、“筹海动态”和“筹海微信”平台,开展“六位一体”的海洋系统化研究。

“筹海”项目得到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和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的支持和资助!诚邀各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加盟“筹海”,并提供各种学术支持,共同为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目标作出贡献。

 

海洋学习会编制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