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金澜等:海洋自由论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嬗变

时间:2025-01-02浏览:10

自世界海洋治理体系出现以来,国际体系的数次转型使全球海洋治理产生深刻变革。全球海洋公域治理格局在不断调适的过程中催生了一系列的价值嬗变,突出表现在全球海洋权属、分配原则以及安全观变化等方面。

一、海洋权属实现由“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的转化

在由地理大发现所引发的国家间对海洋的争端中,海洋的权属问题成了不可避免的一环。到16世纪,面对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对海洋的控制和垄断,为了维护荷兰的海外利益,加之“凯瑟琳号”事件的催化,格劳秀斯便以海洋权属为基点,提出了海洋自由论,以此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行为进行辩护。在海洋自由论中,格劳秀斯认为任何国家都不能占有、控制海洋,并将海洋定义为“无主地”,强调海洋的无主权属性,即任何国家都不能声称对海洋享有独占权,它是人类共有物,任何国家、任何人都可以在海洋上自由航行。同时他提出海洋属权是“万民法”的永恒部分,是自然法在国际交往中的运用和体现,这种建立在绝对权理论基础上的主张,使得海洋自由论也就具有了绝对性。然而在航海技术比较落后的17世纪,远洋航行仅被几个海洋强国所掌控,实质上海洋自由论并没有显示出其独特的国际价值,在关于海洋归属权的问题上,国际上形成了以格劳秀斯、施密特为主的“海洋自由”派和以塞尔登、威尔伍德为代表的“海洋封闭”派。

随着大航海时代的来临,海洋自由论逐渐成为各国发展远洋产业并推动海外贸易的合法基础,并由此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价值准则。但它有意忽略了各国在海洋事业发展中的不均衡现象,以程序正义为原则嵌入国际海洋秩序当中,隐含着海洋强国的利益要求,而不是纯粹的国家间自由和公平,此时的海洋自由理论是站在所代表的国家立场上来讨论海洋权属问题。尽管后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问世给予了海权国家对海洋的管辖权,对海洋自由理念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海洋权属由全域的“无主地”演变成了部分国家的领土和海洋公域的组合,海洋自由的范围和内容均受到了明确的限制,但是在辽阔的海洋公域仍然奉行海洋自由的价值原则,这对当时的海洋权属进行了一次较为显著的调整,体现了海洋权属逐渐从“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的转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有限自由的海洋秩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海洋矛盾,但随着人海互动日益频繁与深入,也导致了诸多问题,现实主义逻辑下的海权争夺愈演愈烈,有限自由的海洋秩序已不合时宜,急需又一次的转向。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对海洋权属的重大理论革新,标志着海洋权属完成了由“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的转化,其内核是海洋为全人类共享,即剥夺国家对海洋的所有权,将“全人类”这一整体概念置于分配海洋的主导位置。在海洋问题逐渐成为世界关注的全球性议题的当下,全球海洋公域历经长久的自由与封闭之争,最终确定了全人类共同财富的权属定位,这是时代的必然走向和必然要求。

二、海洋分配原则经历从“独自占有”到“协商共享”的变迁

海洋政治的背后隐藏着海洋利益的分配,因此分配原则和规范决定了海洋政治的实质与发展方向。在“海洋是全人类共同财富”这一认知下,“共享”成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关键词。在海洋自由论所规范的时期,人类个体无法直接参与海洋治理活动,作为共同体的国家则可以对其领海进行开发与管理,而在这一过程当中,人类个体的海洋利益极有可能受到削弱或损害,并且在海权国家的海洋治理活动中,由于争夺领海和海权而产生的国际矛盾不胜枚举,对维护国际和平稳定局面造成了一定困扰。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质是海洋共有,在权属问题上将海洋明确定位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劳德戴尔将全人类共同财富的含义概括为五点:第一,它们不能被私人或者公共占用;第二,由于它的所属是全人类,所以应该由全部国家的代表统一管理;第三,所有国家都必须主动分享它所产生的一切利益;第四,它不能被用作军事用途;第五,它们应该可以延续,并能够造福子孙后代。因此,海洋分配方式也会在这样的价值转变中出现变迁,即更加注重“共享”,通过建立公平的制度机制,确定更加有利于实现全人类海洋利益的分配方式,还原海洋的公共属性。

在明确海洋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公平有效的分配方式也同样重要。在海洋公域这一“无主公地”,各国关于利益的角逐不可避免,海洋命运共同体就是在内在层面给予各国参与海洋协同治理以共同的价值旨归,从而实现海洋利益的公平分配。长期以来,在海洋自由论主导的全球海洋秩序中虽然也有多边条约和国际制度,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海权大国制定的,成为其维护海上利益的合法手段。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不断深化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认同海洋共有共建的原则,在制定国际海洋规则时,愈发强调国际制度高于国家政策的原则,在保证现有领海稳定的基础上,制定对海洋资源再分配的特定政策,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全人类的海洋合法利益不被侵害。

三、海洋安全观呈现从“零和博弈”到“合作共赢”的演变

纵观世界海洋安全观的发展历程,不论是传统意义上的“海权论”还是西方世界的各类海洋思想,无不渗透零和博弈、霸权主义、丛林法则的意味。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最初也是基于作者的爱国情怀,为了支持荷兰东印度公司突破葡萄牙和西班牙在海上的封锁而作。这也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向外拓展资本主义经济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自此,海洋成为大国地缘战略博弈的战场,海洋霸权的争夺成为国家战略层面的核心要素。英、法、美等国在葡萄牙、西班牙、荷兰之后,以接力的方式相继成为世界意义上的海上霸主。但发展至二战时期,世界海洋秩序重新洗牌,以美国为首的海洋强国将“海洋自由”拟为冠冕堂皇的借口,全面操控海洋游戏规则,全方位推行海洋霸权主义,大肆干涉别国的内政外交,公然凌驾于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上,为自身谋取利益,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却因受制于“缺乏海洋话语权”,被迫接受弱势地位。

随着全球互联互通进程的不断推进,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也迎来了发展机遇,为全球性的关键议题提出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并贡献更多有为力量。因此,原有的依靠海洋霸权和国家实力对海洋资源进行攫取的体系机制已经无法适应全球海洋公域治理新局面,让全球海洋经济、安全、规范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和开放发展成为时代发展趋势,随之而来的还有海洋安全观的转变。以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为价值基底的全球海洋治理的绝对安全观,本质依赖于世界霸权体系,是以武力威慑与经济垄断为手段的畸形格局。霸权国家拥有强大的综合实力,为了更大限度获得海洋利益,甚至大肆干预全球海洋公域事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海洋公域治理的无序状态,同时损害了其他国家的海洋安全利益。与近代海洋秩序的不同在于,21世纪的海洋秩序顺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秉持着构建和谐世界的理念。面对资本主义国家愈演愈烈的海洋争霸行为,中国突破“海洋自由”这一思维窠臼,向海图强,向海而兴。进入海洋强国建设的新时代,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便是应对之策,强调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平衡和协同,以实现国家利益和全球共同利益的双重追求为目标,促进海洋安全观从“零和博弈”向“合作共赢”转变。

文章来源:节选自《从<海洋自由论>到海洋命运共同体:全球海洋公域治理的价值嬗变与路径选择》,原刊于《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24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冉金澜,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硕士;古洪能,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