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困境的纾解路径

时间:2025-01-22浏览:10

数字治理是互联网数字技术与治理理论、治理实践相融合催生的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准范式,从本质上看,数字治理是数字驱动下兼具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融通技术逻辑与治理逻辑的新型治理模式。在某种意义上,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寻求善治的过程,影响治理的因素众多,但不难发现,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这主要源于以数字技术变革为核心的数字治理所蕴含的内在特性。第一,包容性。从价值层面看,数字治理能够通过数字赋能和技术赋权型构不同价值理念的平衡,使多元价值目标适恰相容,契合了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对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间平衡的价值诉求。第二,吸纳性。数字治理依托数字信息技术和数字治理平台,能够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决策与监督的渠道,增强不同主体参与公共治理的可及性和便捷性,从而吸纳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实质性地参与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强化多元行动者的主体地位。第三,共享性。职责和权利分配的过程也是资源整合的过程,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实现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互利共赢。

一、以数字治理的包容性赋能治理价值兼容

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价值冲突的背后是实体时空条件下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间的张力,数字治理嵌入则能够依托数字技术平台建构基于公众海洋生态环境需求的数字化场景,向公众提供无缝隙的海洋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同时扩增多元主体的参与规模和参与能力,提升社会参与意识,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赋能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时空多维协同。同时,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大模型、大算力、大语料优势,以智能研判、精细化管理提高海洋生态环境决策和执行效率,可实现效率、公平、民主等多元价值的有机统一。首先,效率和生产力等价值观不应消失,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既要保持对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核心价值(效率)的天然关注,又要强化公平、正义、民主、参与等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政治和法律价值,同时要将以效率为核心的公共价值置于民主和公共利益这一更广泛的框架体系中,因为价值理性居于相对优势地位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良性治理。其次,数字治理嵌入下的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具有多元主义价值取向,能够兼容多元价值理念。通过统合政府、企业、公众、海洋环保组织等多元主体的价值诉求,形成充分考量多元主体价值的整体性价值观。然而,这种整体性价值观具有内在的差异性,因为价值具有强烈的文化属性和情境属性,致使对棘手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价值判断难以依据既有规律和经验,而是需要将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置于具体文化和情境下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如在面临绿潮、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以及海洋溢油等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时,效率往往被赋予更高的权重。最后,数字治理嵌入下的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以一种均衡性思路对待社会中的多元价值,这种均衡性是非平均状态,亦非绝对均衡,但这并不影响数字包容导向下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价值兼容的公共性、正当性,因为协同治理也承认差异性。

二、以数字治理的吸纳性赋能治理结构优化

数字吸纳是指通过数字信息技术赋能吸纳相关“主体”以促使其能够开展某些“行为”。技术赋能的本质是“信息流系统创新”,即通过信息供给、信息交互与信息应用的革新,促进信息流系统的开放、透明、共享,降低政府、企业、社会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进而使相关方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以共同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首先,要提升置身于算法歧视、数据垄断下的“数字难民”的数字素养与技能,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提升“数字难民”熟练使用智能手机、多功能自助服务一体机等先进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打破“信息孤岛”,从而为多元主体参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创造新的可能性,如在海洋生态环境政务服务的平台运营管理、公共产品生产、公共服务评价等领域,企业和海洋环保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海洋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仅能够减小治理信息的非对称性,也能够降低部分治理制度的刚性,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韧性。其次,要拓展企业、公众、海洋环保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渠道,加强政府和企业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App等数字平台集约化和标准化建设,避免出现线上平台主界面事项分类混乱,布局失序,“提供的不需要、需要的找不到”等问题。同时,加强线上平台与线下实体的有效衔接,通过业务整合、资源重组和流程再造构建一体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数字红利。最后,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下多元主体数字参与的制度建设与法治保障。制度是治理的基石,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只有通过“制度+法治”的双轮驱动,才能合理规范多元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并形成长效互动机制,使多元行动者真正实现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形式参与到实质参与的转变。

三、以数字治理的共享性赋能治理成果均衡分配

共享性是数字治理属性的重要体现,致力于数字治理成果分配在应得、需要和平等之间保持平衡。相较于政府、企业等拥有更多治理资源的强势群体,海洋环保组织、社会公众等弱势群体在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规则制定、利益分配中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地位,因此,要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决策机制,在资源分配中,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消除其被剥夺感和社会不公平感,同时规避不同主体间的恶性竞争。首先,规范数字化的需求识别机制。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公众的海洋生态环境需求在互联网终端得以客观呈现,使得以公民需求为导向的多样性、差异化、个性化的海洋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供给成为可能,因此,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信息技术进行数据归整、计算、挖掘,准确识别公众的海洋生态环境公共服务需求。其次,建立数字化的民主磋商机制。磋商谈判的过程是表达意见的过程,亦是平衡利益冲突、预设利益分配格局的过程,因此,要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打造多元化的协商渠道、多样化的协商平台和创新性的协商形式,并对市场、社会、公众诉求给予定向关注和积极反馈,提升公民归属感,培育公民公共精神,使其不但“可以说”,更加“愿意说”。例如,在青岛市灵山湾美丽海湾建设过程中,西海岸新区政府借助政务网站、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微信公众号等,充分听取渔民、养殖户以及普通公众的意见和诉求,同时聘用民间湾长和义务(志愿)湾长参与蓝色海湾建设,使社会公众实质性地参与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最后,建立公平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无论是基于机会成本法还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的生态补偿标准核算,都有赖于充分的海洋生态环境信息和复杂的信息技术支撑,因而要积极构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创新海洋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方法与手段。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的“损害担责”原则,使海洋生态环境破坏者对损害、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的利益平衡机制。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逻辑动因、现实困境及纾解路径》,原刊于《环境保护》2024年第1

作者:王琪,系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杨,系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