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NJ协定执行中的包容性海洋秩序观

时间:2025-04-01浏览:10

虽然BBNJ的执行和遵守问题至关重要,但目前对该问题深入研究的人屈指可数,下文实际上就是要对BBNJ协定执行中的包容性海洋秩序观进行理论概括。

包容性海洋秩序观符合BBNJ协定执行的“ 促进性”功能


诚如联合国秘书长海洋特别使者皮特·汤姆森在第五届政府间会议上所言:“ 多边主义是开启逆转海洋健康衰退之门的关键。现在真正的工作开始了。” 所谓“ 真正的工作” ,是指BBNJ协定在通过和批准之后的执行问题,例如关于该协定如何适用于国家控制和管辖下的私人行为者以及BBNJ协定相关机构的创建和运营问题。那么,包容性海洋秩序观的提出到底能对BBNJ协定的有效执行和普遍遵守提供多大帮助?本文认为,这种帮助是有限的,但并非没有任何价值。虽然不少国家已经承认了BBNJ协定的包容性海洋秩序观,但将这种理念付诸具体的国家实践并不多。前文提及的2024年《中法海洋生物多样性合作联合声明》或许作出了一些效果。实际上,BBNJ协定是一个“管理条约”,并非“执行条约”。所谓管理条约,是指一个条约的执行和遵守是以一种“ 促进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方式进行。例如,《巴黎协定》第15条规定,为促进本协定规定的执行和遵守,需要建立一个机制。该机制应以专家为主组成委员会,并以促进性的方式行使其职能,即采取透明、非对抗的、非惩罚性的方式进行。委员会应特别关心各缔约方的国家能力和情况。
目前 BBNJ协定第3部分关于执行和遵守的规定乃是借鉴了《巴黎协定》的执行和遵守机制。例如,BBNJ协定第53条规定缔约方应酌情采取必要的立法、 行政或政策措施, 确保本协定的执行;第 54条规定了缔约方的自我执行监测义务;第55条专门设立一个执行和遵守委员会负责定期审议本协定规定的执行情况,但是该委员会的职能是“促进性的” 而非“惩罚性的”,即以“透明、非对抗、非惩罚性的方式”行使其职能。显然,BBNJ协定的执行将会如它的谈判一样是漫长且曲折的。换言之,BBNJ协定的执行将是以一种“柔性”的方式进行,旨在促进各缔约方尽可能采用其所设定的行为规则;但是这种行为规则是一种只有“行为义务”而没有“结果义务”的履约机制安排。这与前文论述“不损害”原则的促进性功能是一脉相承的。包容性海洋秩序观的提出是一个理想化观点,目前尚无法完全将这种观点付诸现实,但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醒国际社会应当共同促进BBNJ协定的有效执行和遵守。BBNJ协定要想到得到有效执行和普遍遵守, 需要具备包含共商共建共享共进四要素的包容性海洋秩序观,尤其是“共进”要素。BBNJ协定的执行和遵守机制与共进要素不谋而合,均强调“促进性”而非“惩罚性”的履约方式。因为任何新理念和新制度的产生和适用均须丰富的国家实践来理解、解释和完善。但从长远来看,作为负责任的新兴海洋大国,中国应通过国际法途径将“海纳百川, 有容乃大”的中华包容性理念纳入到BBNJ协定的执行和遵守之中,促进BBNJ治理义务由自愿合作转向合作义务,预防海洋秩序的排他性垄断。

包容性海洋秩序观有助于纠偏海洋秩序的排他性垄断倾向


从某种程度来讲,现当代全球海洋秩序仍处于传统海洋强国主导建构的排他性垄断格局。该秩序形成于20世纪40年代末, 在冷战结束之后得到强化,主要体现的是美国主导的海洋霸权观念。虽然《公约》为全球海上行为活动建立了一种包容性的法律秩序,但它属于各国妥协的产物。美国并非《公约》缔约国, 却单方面声称该《公约》已成为国际习惯法,通过所谓“以规则为基础”的操作, 并以“南海仲裁案”为抓手,与菲律宾等国孤立中国,将南海问题复杂化、国际化及司法化,其最终目标是否定中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利的国际公域化路线,扰乱南海和平稳定的海洋秩序。目前美国在各国专属经济区进行的海洋自由行动不仅损害由《宪章》《公约》等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还对全球、区域和沿海国及其周边国家的海洋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感和危机感。未来美国主导的海洋秩序或将做出一定程度的调整,而一旦大国各自建立排他性的海洋安全秩序网络和规则,其将导致海上多极冲突对立的频繁发生。一方面,海洋地缘政治竞争、海洋划界争议、海平面上升等问题愈演愈烈,国际社会亟待反思现行全球海洋治理制度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有关全球海洋共识的制度和规则较为匮乏,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可以包容各主要海上力量的海洋秩序架构。以美国为代表的传统海洋强国建立的海洋秩序,已经无法满足中国等后发海洋大国崛起的现实发展。人们也许会提出质疑,包容性海洋秩序观之国际法构建只可能在类似ABNJ的全球公域治理中实现,不可能推而广之,因为在全球公域治理外不可能消除国家主权的排他性利益侵扰。然而,BBNJ协定是近年来国际法领域最重要的立法成就,凝聚了国际社会坚持以多边主义应对全球海洋风险挑战的共识。中国政府一直以来积极参与该协定的谈判磋商,始终坚定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支持发展中国家正当合理诉求,为构建公平正义的国际海洋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诚然,无论在ABNJ, 还是在国家管辖范围内,通过国际法的方式和路径推动国际海洋秩序的包容性转型都不能忽视国家主权的排他性存在。之所以倡导通过国际法的方式来构建包容性海洋秩序观,一方面是因为国际法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文明交往方式———尽管它时常被认为缺乏执行效力,但它却是促进国际社会和平发展和规范大国竞争合作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是因为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已经具有构建包容性海洋秩序的趋势,只是这种趋势被忽视或曲解。例如,作为国际海洋秩序核心内容的航行自由行动问题,美国为维持世界霸权单方宣扬“以规则为基础”的航行自由论并付诸行动,但这种单边性行为不仅曲解航行自由制度等国际海洋法规则,还严重威胁到全球、区域和国家的海洋安全秩序,并间歇性地引发国家间海上活动的争议和冲突。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时就鲜明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的权威, 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开放包容筑就了日内瓦多边外交大舞台。各国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不能搞“ 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面对诸如海盗、海上恐怖主义、海平面上升、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系统维护、海域岛礁主权争端、海洋划界、海洋科技分享与保护、海洋网络信息安全等非传统海洋安全因素, 海洋霸权的威慑力难以有效应对这些突如其来的全球海洋治理新兴挑战,国际社会亟需建构一种新型的权利———海洋法权来规范全球海洋秩序,实现从“海洋霸权秩序”到“海洋法权秩序”的理念范式转型。所谓海洋法权,是指国际海洋法主体在其主权范围内及国际公共海域依据国内立法、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享有的开发利用海洋的权利并承担保护海洋和尊重他国权益的义务。这种理念转型的价值目标就是要倡导各国依据现行国际法规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积极推动国际社会构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包容性海洋秩序。

包容性海洋秩序观塑造了人海和谐发展的新模式和新趋势诚然


  BBNJ协定的相关义务实际上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公海利用大国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这个维度来讲,该协定的“包容性”也体现了对于海洋利用大国的权利和利益予以考量。但本文认为,当前人们对大国问题的关注不应局限于特权问题, 而应进一步关注大国的特殊义务,尤其法律义务。在全球化背景下特殊义务并非完全利他,往往也有利于大国的自身利益。”作为负责任的大国, 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包容性海洋秩序观所体现的共商共建共享的本质内涵契合,并将共同运用于具体的国际海洋法治和全球海洋治理领域。例如,2024年7月11日,《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不仅指出“ 中国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继续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还强调“中国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责任义务,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力量,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作为和担当” 。包容性海洋秩序观之国际法构建虽然是一个理想的全球海洋治理模式,但是其不应仅停留在具有全球公域性质的BBNJ中发挥造法指引作用,而是可为当下和未来国际社会形塑更加开放包容、公正合理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提供法理支撑。随着气候变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危机等全球环境治理问题不断突出, 国际社会应更加强调选择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并通过国际法的方式和路径将其固化为一种“责任”和“义务”。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国际法可以将多边主义安排法律化,使国家的多边主义选择“固化”为法律义务。BBNJ协定是一部强调“责任”和“义务”的国际条约。这种“责任”和“义务”产生的法理依据在于BBNJ治理问题已经严重关涉到当下和未来全人类的安全、生存和发展等共同利益。然而这种“责任”和“义务”不能仅理解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安全维度,而忽视了“海洋可持续利用”的发展维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最终还是要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目标,促进全球海洋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节选自《包容性海洋秩序观的构建研究:BBNJ协定视角》,原刊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4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严凌成,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战略与法律创新团队研究人员;郭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教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战略与法律创新团队核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