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海洋法治的作用,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构想,我国需从国家与地区层面建立健全涉海法律体系、统筹国内海洋法治与涉外海洋法治的关系,进而协调国内海洋法治与国际海洋法治的关系,在全球层面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海洋治理规则的制定,推动建立以国际海洋法治为基础的全球海洋秩序,促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海洋治理变革,以此做出相应的部署安排。
一、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涉海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涉海法律体系是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海洋法治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充分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前提条件。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涉海法律体系需从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体系与法律保障体系三个方面推进。
目前,我国没有采取海洋单独立法模式,缺少一部统揽全局的综合性海洋立法,涉海法律规范散布在各层级的法律规范中。为加强涉海法律规范宏观层面的调控,在涉海法律规范体系完善方面,我国可促进海洋单独立法进程,采用综合性涉海立法模式制定《海洋基本法》。该项法律调整的内容应广泛全面,包括海洋治理、海洋保护、海洋开发、海洋协调等事务,从而加强统筹规划,促进我国涉海法律体系的完善。在涉海法律实施体系完善方面,我国需整合海上执法力量,加强执法合作与执法队伍建设,打击海上犯罪,建立海洋综合执法管理机制,推动涉海司法审判改革,推行涉海案件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提高涉海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同时,为全民遵守涉海法律规范提供良好氛围,增强全民参与海洋治理与法治建设的意识。在涉海法律保障体系完善方面,我国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优化海洋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配置。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涉海法治监督体系。
二、统筹国内海洋法治与涉外海洋法治的关系
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是为实现对内事务与对外事务的全面法治,进而实现平衡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等目的。涉外海洋法律规范在国内海洋法治与涉外海洋法治中间起到桥梁作用。“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自贸港自贸区的建设、新冠疫情管控的逐步放开等,均给我国涉外海洋法治建设带来了新风险,而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提升国家海洋治理能力,我国需要在推进国内海洋法治建设的同时,充分考虑涉外因素,重视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布局,补齐涉外海洋法治建设短板。
三、协调国内海洋法治与国际海洋法治的关系
涉外法治作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纽带,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循环建立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基础上。在涉外法治充分发挥通融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协调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进而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兼顾全人类利益,促进国际法治变革以有效应对全球问题。国内海洋法治与国际海洋法治联系密切,两者之间关系的协调,主要在于国家海洋法律规范的制定是否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对接国际海洋法治。因而,我国需要兼顾海洋法治建设的内外要素。
其一,完善国内海洋法律规范时应从本国利益出发。依法维护本国利益,是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完整性和权威性的体现。加快海洋法治建设、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并不以牺牲本国利益为前提。只有保证本国利益的实现,才能谈及建立完备的海洋法律体系,充分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其二,需考虑国际海洋法治的发展趋势及新兴领域的国际海洋法规制问题。促进国内海洋法律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律规范的衔接,紧跟新兴领域海洋议题的发展动向,填补相关领域法律空白,可使我国掌握海洋维权的主动性,规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把握新兴领域海洋发展的先机。
四、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海洋治理规则的制定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参与程度较低。囿于议题设置能力较低、话语权较为缺失等原因,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规则制定时更多扮演着较为被动的跟随者角色。然而,国家的海洋治理议题设置及规则制定能力事关各国对海洋发展制高点的争夺,关涉到全球海洋秩序与海洋规范体系的发展方向。
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我国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进一步增强海洋规则制定时所需的海洋话语权和议题设置能力,贡献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争做全球海洋规则制定的引领者,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基于联合国的现行多边体制是“实然”国际法,我国若成为全球海洋规则制定的引领者,首先,可通过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对“实然”国际法进行应然方向的改进与完善;其次,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协商合作,通过双多边协定解决相关国际法律规则中尚未涉及的问题,增强我国海洋治理策略的影响力,最终实现我国海洋治理角色的转变,与时俱进地推动全球海洋治理规则制定,优化全球海洋法律体系促进国际海洋法治建设。
五、建立以国际海洋法治为基础的全球海洋秩序
如今,国际社会存在着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之争。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是由西方国家所提出并强调的,个别国家所倡导的“规则”,其含义虚无缥缈且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用以作为政府外交政策的工具。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实则系披着“规则”外衣的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零和”竞争思维,我国坚持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倡导并遵守多边性的国际法律体制和规范。
完善国际海洋法律体系是推动国际海洋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可以被视作建立以国际海洋法治为基础的全球海洋秩序。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颁布40年,海洋塑料污染、海洋酸化、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等新兴问题已然出现,该公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分歧。我国可以提议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并制定具体的修改方案,以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推动国际海洋法治的发展,构建以国际海洋法治为基础的全球海洋秩序。
六、引领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海洋治理变革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酸化、极地治理等新挑战出现,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就当前情况而言,无论是双多边、区域范围、全球范围内的治理体系,还是以硬法与软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框架,都不能有效应对全球海洋治理相关问题。
为应对上述全球海洋治理的新挑战,我国在理念层面创新了全球海洋治理模式,未来可以以此引领全球海洋治理变革。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树立了全新的全球价值观,是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海洋治理观的体现,该理念可以促进国际海洋法治的完善,推动新型国际海洋关系的形成。具体而言,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未来可积极采用双多边或区域协议弥补现有全球海洋治理机构和机制的不足之处,促进气候变化、公海渔业、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等具体法律规则的发展,提升国际海洋习惯法的地位,将已有海洋领域的国际实践整理塑造成共识,推进实行公正有效的国际司法与仲裁程序。此外,我国需强化联合国的作用,继续关注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的海洋权益,发掘其海洋治理与法治潜力,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文章来源:节选自《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海洋法治要义》,原刊于《河北法学》2024年第2期
作者:白佳玉,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玉,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