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变局下中国海洋法治角色的革新契机

时间:2025-05-05浏览:10

在全球治理的区域主义路径下,国际海洋法治体系深刻重组,中国将在此变局中扮演重要角色,实现由单纯的“改进者”角色向“跨体系国家”角色的转变。成为“跨体系国家”角色意味着中国应当在继续坚持全球治理的基本方向、保有“体系内改进者”身份的同时,在区域海洋合作中顾及他国的合理诉求,以“体系外变革者”身份扩大传统国际法律秩序的公正性。当然,中国作为“跨体系国家”角色,在国际海洋法治体系内的生存空间可能会受到某些国家的挤压;同时,随着旧有海洋法治体系的结构缺陷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知,以周边区域海洋治理为着眼点,推进体系外法治结构改革逐渐具备可能,中国可依托海洋法治价值理念的区域化传播与区域性海洋法律制度的建构,促进全球治理体系以及国际海洋法治的公正、合理发展。

一、价值契机:由区域向全球传播中国特色海洋法治理念

长久以来,中国囿于国家海上力量与海洋话语能力的限制,对海洋法治价值往往采取被动接受态度,而西方国家则主导了海洋话语与国际秩序的互动。某些西方国家在海上航行议题方面展现出“泛自由化”倾向,又于涉及海上合作的领域凸显出“泛安全化”特征,看似自相矛盾、左右摇摆的价值取向背后,体现出其观念要素政治化的霸权本质。依托自身海上实力,传统海上强国在价值运用中具有显著的先发优势,为持续攫取海上利益作正当化背书。然而,随着海上力量结构的变化,国际海洋法治迫切需要新的价值指引。中国顺应时代潮流,跨体系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化被动接受为主动供给,逐步成为全球治理体系下新型价值观的缔造者。

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契合了当今全球治理体系下区域主义蓬勃发展的态势,为国际海洋法治的价值塑造贡献了智慧。一则,“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强调“和合”的“秩序共同体”,对全球秩序失衡有化解作用。对于存在海洋划界纠纷、海洋权益争端的区域,区域内各国应当基于本区域实际情况,以“非零和”的思维平等对话,共商解决之策。以区域为单元塑造良好的海洋法治秩序,将成为全球范围内“自由”与“安全”重归平衡的关键。二则,“海洋命运共同体”是注重“开放”的“合作共同体”,为全球合作提供方向指引。开放主义的互利共赢构成未来国际合作的基本途径,以开放包容为基本特征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各区域间的国际民主合作奠定了基础。不同区域在国际民主的合作环境中提出针对性主张,有利于构建覆盖面更为广阔、治理主体更加多元的全球海洋法治合作网络。三则,“海洋命运共同体”是重视“公平”的“责任共同体”,蕴含着责任分配的公正化思维模式。晚近,全球海洋治理呈现出非传统安全问题频发、处置手段及资源却相对匮乏的公共产品赤字状态。“海洋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打造责任共同体”意识,对解决海洋治理赤字具有指引优化的功能。“责任共同体”并不仅仅意味着各国的“共同”责任,更多的是要引入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公正观念。对于享受较多海洋权利、具备海洋治理资源的国家,应当在国际海洋事务中,更多地承担供给国际公共产品、落实海洋可持续发展等责任。

中国需要在区域性实践中不断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依托区域治理的扩散效应传播公正的国际海洋法治价值。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初衷并非推翻现存价值体系,而是以一种体系外视角推动既有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中国应当在区域性实践中以身作则,引领新型全球信任关系构建,携手推进全球性海洋法治实现。在秩序观层面,寻求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释放善意,阐明自身立场,促进周边海域“自由与安全”的秩序结构回归稳定。在合作观层面,推进应对海洋治理危机的区域性合作,深化海上互联互通,确立区域间合作的国际民主基调。在责任观层面,秉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承担思路,主动在区域性海洋事务中供给国际公共产品。在区域性实践中形成相对成熟的秩序观、合作观、责任观理念后,中国应当精准把握区域治理价值与全球治理价值间的内在一致性,提炼共同性的价值内容,积极倡导、推进其跨区域扩散以及全球维度的多边扩散。

二、范式契机:立足区域海洋议题引领全球性法治完善

中国的涉海纲领性文件,一贯蕴含包容、和为贵、大局为重等理念,充分展现其作为国际海洋法治“改进者”的积极作用。在海洋治理重心转向条件下,海洋条约法、习惯法和软法治理纷纷开始着眼于次级地理维度。中国在区域海洋治理中逐渐展现出一定的规则辐射能力,可以凭借“跨体系国家”的角色,主动引领周边区域海洋法治范式的创新与进化,并推动规则向全球范围辐射。

第一,以低敏感度领域为切入点,主导契合全球性海洋规则的区域条约法体系建构。中国周边海域地缘环境复杂,争议海域存在海洋权益纠纷,而域外势力介入使局势更加复杂化,致使在海洋争端议题中形成区域性海洋条约面临较大挑战。相比之下,低敏感海洋事务更容易达成法律共识,可以在与主权声索、权益争端联系较少的领域推动具有地区特色的条约体系建构,在体系外填补海洋法制度空缺。中国与越南已于2011年在海洋环保、科研、搜救、减灾防灾等低敏感度领域达成合作共识,与其他国家间亦存在共同的海洋利益诉求,可以通过精准定位共同利益,与周边国家就低敏感性事务开展更多的双边谈判,开展区域合作、提升区域治理水平。区域低敏感性海洋条约的内容构成,应当以《海洋法公约》等全球性海洋公约为基本参照,着重对原则性的规定作出符合区域实际的细化安排,进而实现区域治理与全球治理的正向叠加。

第二,以互利共赢准则为基点,引导蕴含全球治理共识的特殊习惯法形成。中国面对周边海域存在的海洋权益纠纷,广泛运用传统海洋习惯法体系外的思路和平解决争端,为特殊海洋习惯法的法律确信奠定了基础。在东海与南海问题中,中国提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创新地将互利共赢作为化解纠纷的手段,通过“非零和”思维,形成以和为贵的新兴区域治理共识,塑造了区域法律确信。未来,中国应当继续坚持以互利共赢指引海洋争端解决,加深周边国家对争议海域资源、利益共享的法律确信,进一步推动海洋特殊习惯法的形成。可以预见,此类契合国际道德的特殊习惯法,具有成为全球范围内一般习惯法的前景与发展空间。

第三,以新兴治理难题为着眼点,推动区域先行的全球软法治理思路实现。当今,新型海洋法治问题层出不穷,船舶智能化导致潜在海上规则革命,海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有关保障海上人权的法治思考,“低碳革命”呼唤海洋可再生能源“法治化”建设。既有机制难以全面应对新挑战,国际条约、习惯法短期内亦难以形成,软法则能凭借成本、价值上的优势,为解决新型海洋问题提供区域化规范指引。中国应当立足于智能船舶、公共卫生以及海洋能源利用等方面的先发经验,成为区域性软法规范的“主动供给者”;并不断深化与各层次国际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性软法草拟的磋商研讨,强化规则影响力。可借鉴日本积极推动“大阪蓝色海洋愿景”以提升其在海洋塑料污染治理领域话语权的经验,积极发起、承担有关新兴海洋议题的区域性国际会议,并依托会议东道主身份,促进区域软法治理与全球软法治理的互动,为全球治理中的新兴海洋议题提供中国智慧。



文章来源:节选自《全球治理区域主义路径下国际海洋法治之变革》,原刊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作者:李志文,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熊奕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