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国际组织的相关文件,还是国际、国内权威工具书,以及不同学科的学术论著中都可找到关于自然资源的定义。虽然诠释各异,但都承认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成物”,“自然性”是自然资源的基本属性。然而,何为“自然”却鲜有学者深入探究。如果将“自然资源”中的“自然”理解为与“人为”相对立的概念,那么加入了人力劳动生成的“人造林”“人造湿地”等即应该被排除在自然资源之外。此种认识不仅在理论上割裂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且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自然资源管理困境。自然资源的客观性排除了一切人工产品成为自然资源的可能性,但这不意味着自然资源的客观性与人类活动互不相容。因此有必要对自然资源的“自然性”进行革新性认识。
一、从“自在自然”到“人化自然”:“自然性”的本质回归
“自然”的原始含义并不是人之外的“自然物”或“自然界”。古代自然哲学家凭借着敏锐的直觉,认识到世界是一个自身有生命的,由本身性质不断生长发育的有机体,万物万事都是从这个有机体生长出来的。因此,自然的原始含义是自己生长,引申含义为事物的本性。在中国先哲看来,自然是“自己如此,自然而然”的意思。“自然”范畴不是一个实体概念,而是对天、地、人等一切事物的实然状态、通常状态和发展趋势的一种确认。自然的这一含义将人与作为实体存在的自然界以“本性”的形式高度融为一体。
将自然作为“自然物”或“自然界”这一实体看待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在资产阶级文化和意识维度上,自然被看做是事物的集合体,它是一种像商品一样可以被拆分的东西。马克思站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的立场上重新审视自然的本质,认为自然是“人的无机的身体”。同时,马克思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马克思主义自然观表明,在本体论意义上,自然是包括人在内的物质世界本身,承认了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性。同时,自然界并不是游离于人与社会之外的客观存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述,在继承中国传统自然观和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将人与自然以“生命”这一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融为一体,深刻揭示了人与自然交融互动的关系。人类与自然之间所发生的物质能量的流动是确保生命共同体延续的必要条件。自然的本质并不是排除人为的力量,自然资源也不应仅仅理解为不加入人力劳动的天然存在。
自然资源的“自然性”并不是“去人类”化,而是强调人类作用的范围和方式不能改变自然的“本性”,该“本性”亦可理解为自然的“内在规律”。“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自然资源“自然性”的内在要求。人对自然资源的合规律性利用也有利于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在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初始阶段,自然资源可能是排除人力的纯粹的“自在自然”。但由于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对自然资源“自然性”的忽视,无视自然内在规律,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破坏。在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当下,纯粹的“自在自然”面临着维护“生命共同体”运行的危机。作为拥有理性的人类开始反思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产生了现代化的先进理论指导社会实践。因此,自然生态修复成为当下面临的重大课题。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是自然资源部承担的重要职能之一。空间生态修复会创生新的自然资源,但修复后的自然资源一定是以自然的先天存在为前提的。如果不以自然先天存在和修复为前提,那么纯粹人工种植的林木或人工培育的动植物则不属自然资源。
二、从自然资源到自然资源资产:“自然性”的社会实现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生动展现了人与自然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融关系。一方面,人是自然的产物,自然有其内在规律性,人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另一方面,自然并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自在自然”,而是介入了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化自然”。因此,自然资源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离开了社会性,其自然属性将无所依附。只注重自然资源的自然性而忽略其社会性,是将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自然观。
自然资源的社会性体现在自然资源是人类的主观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受特定时间、空间的制约。同时,以自然资源为基础概念,人类在开发利用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又创造了新的概念。例如,“自然资源资产”一词的出现即是自然资源社会性的进一步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作为“财物来源”的自然被人类赋予“资源”的性质。进入工业时代以来,随着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大幅度提高,自然资源的结构性短缺问题日益突出。这时人类在对待自然资源的行为方式上,不仅继承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且注意到了资源配置问题。于是,通过社会性制度赋予部分自然资源资产属性,明确其权属,改变自然资源无偿利用的非资产状态,从而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资产来源于自然资源,而自然资源成为资产需要具备稀缺性和产权性两个条件。自然资源资产是自然资源社会性属性的时代体现。
自然资源资产在体现通过制度确定自然资源权属,以及通过市场决定价格的社会性属性的同时,不能突破其自然本质。有些自然资源由于边界的不确定性和占有的非排他性(例如太阳能、风能等能源资源)无法确定为资产,但由于可以对其开发利用提高人类福利,因此,它们仍属于自然资源。国家不仅可以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所有权,对不属于自然资源资产的自然资源也可享有所有权。同时,一系列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设计都应以遵循自然的内在规律为根本遵循。自然资源的“社会性”恰恰是实现其“自然性”的理性渠道。
三、自然资源与一次能源:“自然性”的统一
一般而言,能源是指可以从其获得热、光和动力之类能量的资源。能源包括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一次能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无需加工转换的能源,二次能源是指经过人为加工转换后获得的能源。在本质上一次能源为自然资源,二次能源为能源产品而非自然资源。
虽然自然资源的“自然性”不排斥人力的加入,但前提是需要保持自然的本质,这种人力的加入产生的是自然数量和形态的物理性变化,而非改变其本质的化学性变化。而二次能源的产生是建立在对自然资源本质变化的基础上。例如,将煤炭加工为煤气即是物质本质形态的变化,煤炭是一次能源而煤气为二次能源,作为一次能源的煤炭属自然资源,而作为二次能源的煤气则属能源产品。
科学界分自然资源与能源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有利于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能源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另一方面也是构建自然资源综合立法内部体系,界分自然资源法与能源法的理论基础。煤炭、石油、太阳能、风能等一次能源是“生命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对共同体生命的延续、能量的流动起基础性作用,因此对一次能源的开发利用应纳入自然资源法的调整范畴。而关涉二次能源的产业(例如电力、液化石油气产业)的生产经营应纳入能源法的范畴。
文章来源:节选自《“生命共同体”理念下自然资源法学概念探究》,原刊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5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韩卫平,山西师范大学副教授;黄锡生,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