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研究的评述及展望

时间:2025-09-26浏览:10

202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 (修改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修订工作目前处于司法部审核阶段,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海商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交通运输部三次组织开展《海商法》修改课题研究工作,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推动了新时代背景下对《海商法》的深入理解,为《海商法》修改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同时,现有研究仍存在争论不休的分歧,基础理论研究尚待深入,具体修改方案设计有待完善。未来还需要加强和深化法学理论研究,提高立法技术,回应时代需求,保障修法工作有序进行。

《海商法》修改研究的评述

当前各界对《海商法》修改的研究涉猎范围广泛,研究角度和方法多样。一方面,学者对《海商法》修改的研究范围覆盖了《海商法》各章节;另一方面,研究对象并非局限于《海商法》本身,也包含了《海商法》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其他国内法的关系,以及《海商法》对《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的吸收和借鉴。研究者身处学术、司法实践、航运实务等不同领域,在研究中对法律修改的价值取向各异,关注点有所侧重,为立法者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考。就研究方法而言,现有研究运用了价值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有助于在不同研究方法之间取长补短,从多个角度更全面地分析问题,得出有科学理论、方法支撑的研究成果,进而推动学界更加深刻地理解《海商法》的应然状态以及修法的方式路径。

然而,现有对《海商法》修改研究的学术观点依然分歧较大。自1992年《海商法》颁布以来,学界经过长期的讨论,已经对《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如何修改出现较大的分歧。一方面,新时代下利益冲突加剧,相比《海商法》制定时主要体现的船货利益矛盾,实施三十年后,《海商法》修订工作涉及船方、货方、港口、保险、银行等多方需求,更加难以达成各方利益平衡;另一方面,学术研究、国家立法与司法机关以及航运业的立意视角不同,一些争议点短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争议集中的问题中,赞成与反对双方均提出有力论据,即使同为赞成一方的学者内部对于采取何种具体修改方案也各持己见。而《海商法》修改兼顾所有问题的解决不具有现实性,如何达成各方需求的平衡,推进修订工作继续进行,是《海商法》修改研究中的一个重点。

现有研究也多停留于问题层面就事论事,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海商法基础理论问题包括《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及修法思路等,修改研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出现分歧,实质是《海商法》的基础理论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如是否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的争议,实质是内河运输应属民法调整对象还是《海商法》调整对象之争,以增设一章还是增设一节的形式规定内河运输,实质是修改思路之争。这反映出学界对《海商法》修改研究中支撑法律运行的基础理论缺乏统一认识,导致对具体问题的观点大相径庭。

《海商法》修改研究的未来展望

立足于我国航运经济发展、立法现实需求等因素的考量,未来《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可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对《海商法》的修改研究应与时俱进,推动实现《海商法》现代化。党的十八大首次完整提出海洋强国战略,着力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2020年10月29日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更是强调“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这些文件不仅体现出我国海洋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也对《海商法》修改取向具有引领作用。航运实践在《海商法》实施三十年期间不断发展,海上经济活动表现出多元化趋势,《海商法》在制定之初的一些制度赖以支撑的条件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现代航运业的专业化、电子化、智能化对《海商法》的现代化提出相应需求。在建设海洋强国和海运强国的战略背景下,《海商法》的修订要体现对现代航运业发展的回应,以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要求。

二是继续深化法学理论研究,坚持在民商法体系下推进修改研究的同时关注《海商法》的特殊性。海商法律规范产生于航运实践,其特有的船舶优先权、共同海损等规定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法律制度,具有其特殊性。但基于调整社会关系与民商法的重叠性,《海商法》不可能完全脱离民商法体系而存在,其在法律基本原则、调整对象等方面仍与民商法具有共通性。海商法基础理论对海商立法具有引导作用,当下学界对于海商法基础理论尚未形成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海商法》修改研究坚持在民商法体系下展开与重视《海商法》特殊性并不矛盾。民商法理论可以补足海商法基础理论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继续深化海商法学的理论研究,确定总体修法思路,推进社会各界在争议问题上达成共识,保障修改后的《海商法》具备科学性、逻辑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运行良好,并最终服务于国家海洋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

三是重视域外法律制度的借鉴与我国法律体系的融合。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海商法》制定之初便大量参照了英美法和国际公约,当前国际海事法律统一性趋势不断加强,同步推进海商法修改与国际接轨和与国内民商制度协同互不妨碍,因此与国际接轨仍然是《海商法》修改时应遵循的原则。但有些研究成果在论证《海商法》某一制度的修改时,简单对比英美法或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不同,忽视了该种制度差异所基于的特定社会实际和法律背景,提出的修改方案将英美法或国际公约直接套用到《海商法》中。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比研究英美法的相关制度规则时,应注意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去解释英美法系的社会背景和法学理论下的海商法相关制度。在参考借鉴国际公约时,应明确国际公约通常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相互妥协形成的制度安排,难以简单而流畅地契合一国的法律体系,转化为国内法时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因此在进行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研究时,应注意域外法律制度与我国法律的衔接和契合,以避免盲目追求与国际海事立法的统一,防止造成在修改《海商法》时引进的制度与我国法律水土不服。

《海商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目前与《海商法》修改相关的研究一直在进行并且不断深入,这些研究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理论基础。《海商法》(修改)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修订工作有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完成。下一步应在建设海洋强国和海运强国的国家战略指导下,继续对海商法理论展开充分研究,发挥法学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同时立足我国实际,确保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协调,并对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李志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韦蒙蒙,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袁必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

来源:节选自《<海商法>修改研究回顾及展望》,原刊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