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旭:BBNJ协定临时适用法律困境的纾解建议

时间:2026-02-13浏览:10

事实表明,“国际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既离不开共同价值的指引也需要国际法提供合法和相对正当的多边规则。”BBNJ协定的内容与时俱进,生效之前的临时适用可以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成效。条约临时适用的规则供给不足是BBNJ协定临时适用的主要困境,明确条约临时适用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的当务之急。

一、反向规定不同意BBNJ协定临时适用需要另作声明

BBNJ协定第69条正向规定了缔约方自主决定是否同意临时适用。在这种模式下,BBNJ协定缔约方自主选择的空间越大,越不利于强化临时适用效果。BBNJ协定的临时适用条款也是经过缔约方同意的,是缔约方合意的产物。若是缔约方坚决反对BBNJ协定的临时适用,则可能通过不签署、不加入、发表立场声明等方式加以抵制。已经签署或者加入但并未同步同意条约临时适用的缔约方并非出于反对条约临时适用,而是基于等待条约生效适用、观察其他国家的做法等考量。

倘若BBNJ协定长期不能生效且BBNJ协定临时适用具有紧迫性,BBNJ协定缔约方可以专门针对临时适用重新达成协议。此时可以改变立法策略,新的临时适用协议可以反向规定,若是BBNJ协定在特定日期之前没有生效,则BBNJ协定对缔约方临时适用,不同意临时适用的缔约方需要另作声明。《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第7条规定,如果该协定在19941116日之前还没有生效,那么在生效之前它应当被临时适用。《能源宪章条约》第45条规定:各签署国同意在本条约对该国生效之前暂时适用本条约……签署方也可以在其签署时向条约保管处声明不能接受暂时适用该条约。”“反向规定既尊重缔约方的自主性也可以推动缔约方选择临时适用,进而增加同意临时适用的缔约方数量。

二、临时适用产生的义务不因临时适用的终止而立即终止

一般而言,BBNJ协定临时适用的终止,基于临时适用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因此,BBNJ协定临时适用的终止会影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性。有些缔约方甚至滥用临时适用终止的灵活性,恶意规避临时适用产生的义务。从BBNJ协定临时适用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国际秩序稳定的维度来看,同意临时适用缔约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因临时适用的终止而立即终止。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审议国际法委员会第67届会议工作报告中,来自荷兰的van den Bogaard先生指出,如果一国终止暂时适用会对抱有善意的第三方产生不利影响,条约的暂时适用产生的义务可能在终止后继续存在。《条约法公约》第70条第1项第2款的规定也体现了类似的理念。

鉴于秩序的国际法首要价值地位,BBNJ协定临时适用的终止可视为条约的停止施行,依据《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来维系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性。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准用《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终止后果的规定,认为这些法律效果不受影响。当缔约方终止BBNJ协定的临时适用,因临时适用而发生的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况,应该维持其效力。在这种情形下,临时适用既然是各谈判国共同同意的结果,是完全合法的,所以不应因终止而否定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三、未同意临时适用的缔约方也应尊重”BBNJ协定的临时适用

BBNJ协定生效之前,虽不能要求未同意临时适用的缔约方履行协定义务以保障同意临时适用缔约方权利的实现,但可基于国际道义以及善意原则、国际合作、适当顾及等国际法中的普遍性或者一般性要求,倡议其他缔约方尊重同意临时适用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尊重不是强制性义务,而具有不破坏、提供便利等含义。尊重同意临时适用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通过相关的国际司法裁判加以确认和强化,也可以通过软法性质的国际文件加以明确。199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Fisheries)虽然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软法,但是它列举了负责任渔业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代表着国际社会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采取的共同态度或政策,因而成为后续国际文件制定的基础,为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驾护航。

一方面,BBNJ协定的临时适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未同意临时适用缔约方在内的全体缔约方的合意。同时,BBNJ协定也凝聚着缔约方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治理的高度共识。未同意临时适用的缔约方也不能对BBNJ协定临时适用无动于衷,至少要在道义层面给予尊重。另一方面,通过国际合作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尊重临时适用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国际合作理念和精神的应有之义。此外,通过国家单方面行为产生的国际义务对第三国的效果是第三国有权要求这类义务得到尊重,基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BBNJ协定临时适用产生的权利也应当得到未同意临时适用的缔约方尊重。

四、利用国际法解释和适用技术进一步明确BBNJ协定的优先地位

被临时适用的条约之间的冲突以及它们与已经生效的条约之间的冲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BBNJ协定规定了与其他相关国际法的关系,但是规定内容较为模糊,容易引起缔约方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国际法解释和适用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规定内容的模糊性。一方面,《公约》和BBNJ协定的缔约方以及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冲突解决规则模糊的不利后果,使其有意识去弥补冲突解决规则的模糊性。另一方面,在今后涉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争端中,既可以通过国际司法裁判的方式解释和适用冲突解决规则,也可以由适格主体提请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针对冲突解决规则的内容发表咨询意见,逐步使其明确化。

无论是在个案中的解释和适用还是发表咨询意见,基于冲突解决规则的模糊性共识,国际司法机构不应当过于纠结BBNJ协定与其他相关国际法在技术层面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要更多聚焦于它们在目的和宗旨等宏观层面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缓解冲突解决规则文义表述的模糊性。从BBNJ协定的内容、谈判历程等来看,尊重相关法律文书、框架和机构,并在必要时进行补充、加强”“通过国际合作实现一致性和协调性BBNJ协定第5条规定的不损害”(not undermine)的应有之义。不损害的重点应当放置于BBNJ协定如何促进、 推动甚至改善现有的文书、框架以及机构,从而更好地实现一致性和协调性的目标。BBNJ协定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最新成果,这种地位和贡献不容否定,个案解释或者咨询意见应当明确BBNJ协定的优先地位,以BBNJ协定为中心。正如学者所言:“BBNJ协定的实施应当遵从形式促进功能的原则,尽管也要适当考虑其他相关国际法的要求和关切,但是相关的制度和安排应当有效地服务于BBNJ协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在BBNJ协定的临时适用中,缔约方要有意识地弥补冲突解决规则的模糊性,从发挥BBNJ协定作用的角度解释和适用冲突解决规则,强化BBNJ协定的优先地位。

 

文章来源:节选自《BBNJ协定的临时适用:法理阐释与规则补强》,原刊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3、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房旭,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