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纪连:构建中国-东盟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长效稳定的法律合作机制

时间:2026-03-05浏览:10

一、确立合作原则

1.平等互利原则。首先,互相尊重主权,在国际合作中,尊重各国的主权和选择;其次,协商一致,在决策过程中,不论国家大小、经济实力强弱,每个参与方都有同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确保各方的利益和关切得到充分考虑;最后,利益共享,合作成果应在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确保各方都能从合作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利益共享确保了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关于加强中国-东盟共同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声明》中,中国和东盟国家重申了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强调在面临地缘政治、气候变化等挑战时,双方应共同促进全球和地区的健康发展环境。具体到法律合作机制构建上,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法律机制应着眼于长远,而不仅仅关注短期经济利益,这意味着在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要考虑到未来世代的利益,确保资源的长期可用性。在法律机制构建中,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社区的经济福祉和社会发展。在内容上,法律机制应旨在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过度捕捞和生态破坏,这包括实施科学的渔业资源管理措施,如捕捞配额、禁渔期和保护区设置。

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有所不同,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共同推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根据各自的特点和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合作和协调,共同实现蓝色经济的繁荣和海洋资源的保护。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建立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旨在共同推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实施。

二、立法:制定区域渔业管理合作协定

1.应划定开展合作的海域。协定内容应涵盖资源管理、渔业监管、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交流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协定法律框架要注意一致性和兼容性,确保协定与各国现有的国内法律、国际义务以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规则相兼容,各国可据此调整、完善国内法,减少冲突。

2.在制定中国-东盟区域渔业管理合作协定时,应强调渔业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防止过度捕捞和资源枯竭;在制定过程中,应保证透明度,允许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企业、渔民社区和民间组织参与;考虑协定对渔业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影响,确保渔业管理措施不会对渔民生计造成不利影响。通过关注这些问题,可以确保制定出既有效又公平的中国-东盟区域渔业管理合作协定,有助于促进区域内的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共同管理。

3.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小国在区域渔业管理合作协定中不被边缘化。首先,确保所有国家,无论大小,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在谈判和决策过程中,应采用一致同意的原则,使小国有能力影响协定的制定和实施;其次,提供财政援助或设立特别基金,帮助小国承担实施协定所需的费用,包括监测、执法和科学研究;最后,在协定中设定差异化义务,考虑到小国的经济和技术能力,避免对其造成过重的负担。

三、执法:实施与监督

1.成立联合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协定的执行和监督。成员包括各国代表,还可以邀请科学家、行业专家和民间组织的代表参与,以确保多方面的声音都能被听到,促进多方参与和合作。联合委员会负责在区域渔业管理合作协定框架下制定和执行渔业管理政策,确保协定条款的有效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监督各方对协定的遵守情况,评估渔业资源的状态,确保渔业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作为各方之间的桥梁,协调各方的利益和关切,促进信息共享和沟通;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各方提高渔业管理的能力,包括培训、技术转让等;开展渔业资源监测和研究,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设置决策机制,确立决策规则和程序。委员会的决策规则通常在成立时就已经确定,包括投票权重、所需多数、决策的生效条件等;决策过程应该是透明的,确保所有成员国都能获得相同的信息,并有机会参与讨论;在某些情况下,非成员国、专家、民间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机会被邀请提供意见或参与讨论;委员会需设有申诉和审查机制,允许成员国对决策提出异议或请求重新审查;委员会还可配备法律顾问,以确保决策符合国际法和协定的要求。此外,决策要有效率保证,决策过程的效率和效力取决于委员会的结构、成员国的合作程度以及决策规则的明确性。

3.建立完善监测系统,开展执法合作。建立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系统,确定监测的关键指标,如渔获量、渔业资源状况、非法捕鱼活动等,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和数据收集标准,实时监控渔业活动,定期发布渔业资源状况报告,评估渔业管理措施的效果,并做到区域内数据共享。成立区域性的联合执法机构,负责协调和执行渔业法律法规。确定各成员国在联合执法中的职责和权限,制定统一的执法程序和标准,确保执法活动的协调一致,组织定期的联合巡逻和执法行动,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IUU)的捕鱼活动等。

四、司法:争端解决及司法协助

1.区域渔业管理合作协定下的争端解决。在渔业合作协定中明确争端解决的具体条款,包括争端解决的方法、程序和时限,可以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确定仲裁机构的组成、仲裁规则和裁决的执行方式。鼓励成员国之间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通过直接对话和谈判,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或斡旋,第三方可以是其他成员国、国际组织或独立专家。如果调解和斡旋未能解决争端,可以提交委员会或仲裁机构。关键要确保争端解决过程透明、公正,所有成员国都能获得相关信息,且裁决应基于事实和国际法,特别是与渔业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区域协定。

2.建立有效的区域间司法协助机制。在区域渔业管理合作协定框架下签署法律互助协议,明确司法协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包括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判决和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等。可以常设司法协助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司法协助请求和协调工作。同时,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换机制,便于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信息和情报共享。规定在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共同搜集证据,处理跨区域案件。此外,还可通过培训和交流项目,提高成员国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对彼此法律体系的了解。

通过上述立法、执法、司法措施,在中国-东盟区域构建长效稳定的法律合作机制,可加强区域内的法律合作,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保护海洋环境。

 

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东盟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合作机制研究》,原刊于《时代经贸》2025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肖纪连,三亚学院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