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深海矿产治理体系内部长期存在两种张力:一是以公约精神、代际公平为核心的“合法性逻辑”,二是以国家利益、地缘优势为导向的“权力逻辑”,两者在实践中的竞逐造成了“合法性”与“权力”并行运作的双轨博弈格局。深海治理的未来走向取决于这两种逻辑能否在环保与开发、权威与利益间达到最佳动态均衡。
在大国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全球深海矿产治理的制度困境对治理机制、格局和路径,甚至地缘政治演进方面都带来深层影响:一是国际海底管理局(ISA)内部分歧引致的制度碎片化;二是“多边名义”与“单边实质”并存的双轨制格局;三是环境标准与技术优势的武器化;四是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的南北矛盾激化,这些演变轨迹深刻揭示了全球海底公域治理正在经历的结构性重塑。
一、大国竞争导致治理机制碎片化与“多中心博弈”
大国竞争首先推动了治理机制的离心化趋势,表现为“功能性停滞”与“制度转移”并存。在体系内部,ISA因承载了过多的大国地缘政治诉求而陷入合法性与执行力的双重困境。自2017年开始草案起草工作以来,《采矿规章》谈判在收益分配、环境问责等核心议题上屡陷僵局。在体系外部,随着多边机制效能下降,大国纷纷寻求“制度转移”,通过构建平行或补充性机制以重新分配规则权力。中国和印度等国虽在ISA内积极扩展合同区,但也在探索制度外的合作途径。美国依托国内立法及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构建排他性的小多边联盟“四方关键矿产倡议”;欧盟则通过供应链法案将内部环境标准外溢。欧盟及其成员国持续扩大与太平洋岛国在深海治理方面的合作,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全球治理因此从单中心结构演化为多中心的制度竞逐格局。
二、大国制度竞争导致治理格局从“一轨主导”转向“双轨并行”
在第一轨中,各国仍保留在ISA中的形式参与,以维持国际法层面的正当性;在第二轨中,美国主导的资本—技术体系、欧洲主导的环保标准体系以及个别国家推动的小多边合作不断扩张,正在成为深海采矿的实际动力源。这种双轨并行导致了“形式合法性”与“实质有效性”的分离,这一矛盾体现了国际制度的典型困境“制度虚伪”。ISA虽拥有唯一的法理授权,却逐渐丧失对产业资源的实际控制力;而缺乏法理正当性的单边行动,却因拥有资本与技术加持而成为事实上的规则制定者。这一现象表明,在深海治理领域,现实主义权力逻辑正在穿透由法律与制度建构的规范外衣,并导致全球深海治理出现“名实分离”的结构性病变。
三、环境标准与技术优势的“武器化”与路径锁定
国际政治中的“武器化”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大国经济与金融网络的相互依赖。在全球战略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本应作为公共产品的环境规范与技术日益被某些大国武器化。一方面是环境标准的壁垒化。欧盟利用其规范性权力推行“预防性暂停”,其实质是一种“绿色遏制”手段,旨在通过设定后发国家难以企及的环保门槛,迟滞竞争对手的商业化进程。此外,美国也利用环境话语制衡中国,借“环境保护”名义向中国施压,以此争取制度外的舆论和操作空间。另一方面是技术标准的排他化。美、日等技术领先国家试图将本国试采参数、设备标准与作业流程固化为未来国际行业标准,以形成议程设置优势和系统性路径依赖,从而构建对他国的长期技术锁定效应。这使得技术不再是单纯的能力体现,而成为深海治理中争夺未来规则主导权的前置条件。
四、大国竞争深刻重塑传统的南北关系
“共同继承”原则本应缓和深海治理中的南北不平等,但在大国竞争的推动下,这一原则反而成为南北矛盾的集中爆点。一方面,南北国家在资源分配、技术共享与知识产权方面长期对立。发展中国家在深海资源开发领域长期处于劣势地位,这一“能力不对称”使得发展中国家对ISA的“资金—技术”再分配机制寄予厚望。然而,发达国家对ISA的期待与发展中国家大相径庭,发达国家在资金与技术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期待尽快开发深海资源以从中获利,维护本国的资源供应安全。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往往强调降低投资风险与保护知识产权,对广泛技术转让和资金再分配持保留态度。这种分歧在ISA采矿规章谈判中反复出现。另一方面,全球南方国家群体内部也出现了分裂现象,部分小岛屿国家在某些大国支持下成为博弈代理人。这种变化表明,深海治理不再是单纯的“南北对话”,而演变为大国资本穿透国家边界的复杂阵营混战。
总体而言,制度碎片化趋势意味着未来全球深海矿产治理不再由单一中心主导,而是进入一种以多极化与多样化为主要特征的制度更新时期,并且“双轨制”格局将逐渐成为全球深海矿产治理格局的常态。这种将合规性要求转化为地缘政治工具的做法,极大地增加了全球治理的排他性成本,最终使科学与环保议题沦为权力斗争的注脚,不仅削弱了“全球南方”在“77国集团”框架下的集体谈判能力,也预示着未来的深海治理将成为“全球南方”与北方进行制度对抗与重组的新舞台。
中国将深海矿产视为维护资源安全的关键,并已确立了显著的先发优势。然而随着全球深海治理陷入“合法性危机”,中国正面临制度碎片化、标准武器化、南北矛盾激化及西方围堵等多重压力。妥善应对这些结构性挑战不仅关乎国家资源供应链的安全稳定,更是中国打破外部制度枷锁、重塑自身全球治理影响力的关键所在。
首先,在ISA内部持续出现僵局的背景下,中国应坚定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全球深海治理唯一合法性基石的地位,并坚决反对任何试图架空或替代ISA的举措。面对激烈的制度竞争,中国应主动参与《采矿规章》关于收益分配、环境责任等关键条款的磋商,通过提出兼顾“开发效率”与“代际公平”的中国方案,削弱外部势力以“规则真空”为名推动单边造法的基础,避免治理体系出现“脱中心化”趋势。
其次,面对欧盟借环保议题设置过高门槛以及美国推行技术垄断的竞争态势,中国需继续发挥在深海科技与环保研究方面的引领作用,打破“重开发、轻规范”的传统路径,依托自身在深海装备与科考能力方面的全球领先优势,加大对深海环境基线数据的公共产品供给。通过掌握并公开更加详实的科学证据,构建一套基于坚实科学依据、而非政治偏见的国际环保标准与话语体系,这既是履行大国责任的表现,也能有效抵制西方将环保议题政治化的图谋。
再次,面对美国及西方盟友体系通过资本、技术和区域机制构建的排他性“第二轨”体系,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宜通过在ISA内部的制度合法性优势进行有效对冲。一方面,在多边场合持续揭露“单边许可”与“平行机制”对国际法治的侵蚀,巩固自身在法理层面的制高点;另一方面,中国应进一步拓展“制度外合作网络”,依托“一带一路”倡议、蓝色伙伴关系、南南合作框架等机制,探索与太平洋岛国、东盟国家及非洲国家的深海资源联合开发与能力建设合作,培育具有韧性的伙伴体系。
最后,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在深海治理中应主动承担弥合南北技术鸿沟的责任。通过设立“深海技术培训中心”、推动“联合科考基金”等举措,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实质性的技术转让与能力建设支持,增强全球南方在ISA中的集体行动能力。通过兑现“共同继承”原则中关于共享的核心承诺,中国不仅能够扩大在“全球南方”的认同度与支持面,也能在制度博弈中构筑更为稳固的战略缓冲。
文章来源:节选自《全球深海矿产治理的制度困境——基于大国竞争的视角》,原刊于《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6年第1期
作者:于宏源,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长聘特聘教授,同济大学极地与海洋国际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