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全球深海问题的日益涌现,国际社会推进深海战略性资源全球治理的诉求和愿望与日俱增。近年来,深海战略性资源全球治理尽管在某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仍处于部分主体治理、部分区域治理、部分领域治理的有限治理阶段。
一、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全球治理态势
当前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全球治理体系面临的核心挑战,在于各方力量博弈的日益复杂与激烈,主要体现在国家间、主权国与海管局之间、环保组织与承包者之间等多组关系之中。首先,国家之间为争夺“区域”内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先机展开激烈竞争。为提升国际话语权,各主权国不仅积极参与开发规则的制定,竞相争取优质矿区导致资源争夺持续升级。其次,海管局与担保国之间存在权力结构与制度安排上的冲突。海管局试图强化其职能集中与权威扩展,而主权国家则致力于加强对海管局的制衡,这种结构性矛盾加剧了治理体系的内在冲突;与此同时,开发收益绕过主权国直接流向海管局的机制设计,也可能引发主权国家的制度反弹。再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收益分配机制上存在显著分歧。尽管《公约》明确规定“区域”资源属于共同财产,并要求利益分配向发展中国家倾斜,但在具体分配方案、倾斜幅度及技术标准等方面,双方仍存在深刻矛盾,导致相关谈判进程缓慢且博弈不断加剧。最后,国际环保组织与承包者之间在环境标准和监管机制上也存在明显对立:环保组织主张实行严格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而承包者则更多基于经济理性,优先考量投资回报与盈利目标,对环境成本采取次要平衡策略。双方在环保要求、风险评估力度与监管严格程度等方面的立场差异,使得相关博弈日趋激烈。
在未来一段时期,各利益攸关方将围绕深海矿产资源开采国际规则的制定展开日益激烈的竞争。新一轮的博弈焦点将集中于开发规章的具体设计,尤其是环境保护标准与收益分配机制等关键条款,这些规定直接关系到开发者的运营成本与预期收益。深海矿产资源开发规章是开发活动的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其内容设计直接影响不同主体的权益结构和利益实现程度。因此,各方均试图通过影响规则制定过程,以最大化自身在未来的开发机会与经济收益,从而在国际制度构建中争取更具优势的地位。因此,国际海底采矿规章的磋商与形成过程,正成为各国与利益集团之间竞相角逐的关键场域。
当前,全球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治理逻辑框架已初步构建完成。随着国际社会对深海资源认识的日益深化,以及相关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深海领域正成为各国战略竞争的关键领域之一。在此背景下,为抢占深海资源开发的战略制高点并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国际社会经过多轮磋商,逐步构建起以《公约》及《执行协定》为核心法律依据,以勘探规章、《开发规章》(草案)及《BBNJ协定》为重要补充的深海矿产资源全球治理制度体系。该体系确立了以海管局、担保国和承包商为核心主体的治理结构。其中,海管局作为核心治理机构,明确规定了担保国与承包商在“区域”内开展资源开发活动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担保国则通过国内立法与国际法实现有效衔接,并对承包商在“区域”内的开发行为实施监管;承包商作为“区域”资源开发的具体实施者,需遵循国际法及担保国相关国内法规,开展勘探与开发活动,为深海矿产资源的商业化开发提供关键数据与技术支撑。三方协同作用,共同推动实现基于共同财产原则的“区域”内深海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这一核心目标。
二、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全球治理的中国贡献
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长期以来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与“区域”资源开发活动。随着技术装备的不断发展,中国先后进行40余次大洋航行调查,逐步获得涵盖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与富钴结壳等“区域”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合同,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拥有三种矿物、五块矿区的国家,在勘探领域获得领先优势。
深海技术装备是进行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支撑。历经多年发展,中国已逐步构建起以“蛟龙”系列、“海龙”系列及“潜龙”系列为代表的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装备体系,成功实现从“技术国产化”向“自主创新化”的战略转型。2012年,“蛟龙号”取得7000m级试海成功,标志着中国深海潜水器成为海洋科学考察的前沿与制高点之一。中国自主研发的6000m级“潜龙一号”自主水下机器人与4500m级“海马号”遥控无人潜水器的成功试海,使中国具备深海地形探测、地质识别与资源探查方面系统化能力。这些成就不仅是中国构建新时代海洋强国战略资源储备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体现。
2025年,中国在深海采矿环境评估领域取得里程碑式进展。由中国五矿所属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编制的《中国五矿多金属结核合同区A-5区块深海多金属结核采矿车单体试验环境影响声明报告》,顺利通过海管局法律和技术委员审查及理事会审议。作为国内首份、全球第五份获批的同类报告,标志着中国在法律层面正式跨越“区域”内开展采矿海试的国际门槛。同年8月,北京先驱高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约》《BBNJ协定》等国际法律及国内法律编制的《西太平洋国际海底原位联动试验环境影响声明报告》亦获核准。该报告不仅深入探讨了深海采矿潜在影响,更为未来深海矿产商业化开采的环境减缓策略与绿色采矿装备设计提供了科学支撑。
中国自成为《公约》缔约国以来一直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海底事务管理,但在治理深度、话语权与影响力方面尚未能建立起显著优势。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就已布局深海矿产资源商业开采,不仅控制了资源富集区域,还掌握了大量核心技术并形成知识产权壁垒,使中国在技术装备领域面临被“卡脖子”的风险。若在短期内推进商业化开采,中国或将被迫依赖国外技术进口,致使采矿成本上升、自主性受限。另一方面,中国在国际海底治理中的研究深度与人才储备亦显不足。缺乏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法律、外交及管理专业人才,难以提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观点或政策主张,进而导致无法引导规则制定的困境。
面对上述挑战,中国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规章制定中应兼顾国家战略需求与大国形象构建。在参与深海矿产资源全球治理过程中,既要勇于同发达国家竞争技术与规则主导权,也需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既要积极争取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并恪守国际法,也需通过国内立法实现国际与国内制度的有效衔接,从而服务于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总体目标。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深海战略性资源勘探开发国际制度改革,在资源勘探开发中寻求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适应技术升级和产业发展的需要,遵循资源勘探开发与环境保护平衡、勘探开发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勘探开发商业性与可持续发展平衡的基本原则,达成海洋资源利益共识,构建深海战略性资源勘探开发互利共赢新模式,完善和发展中国及国际深海战略性资源勘探开发政策与制度,为全球海洋治理,塑造更加公平合理的海洋新秩序贡献中国力量与中国智慧。
文章来源:节选自《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逻辑与中国选择》,原刊于《中国矿业》2026年第1期,
作者:毕致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硕士;周娜,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吴巧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二级教授;王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学院硕士;黄天赐,湖北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研究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