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是战略新疆域,深海矿产资源储量大、种类多、品位高,对保障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早在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深海蕴藏着地球上远未认知和开发的宝藏,但要得到这些宝藏,就必须在深海进入、深海探测、深海开发方面掌握关键技术”。随着全球能源转型对关键矿产的需求大幅增长,且受地缘政治影响,全球矿产供应链呈现不稳定趋势,欧美国家都在积极推动深海矿产开发,以缓解矿产资源供应紧张困局。深海矿产资源是全人类共有的财产,在国际规则范围内为国家勘探开发更多的深海矿产资源,对维护我国国际利益至关重要。
一、我国开发利用深海矿产资源的必要性
(一)是应对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紧张局面的有效途径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清洁能源、电动汽车等行业的迅速发展,对铜、钴、镍、稀土等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目前,我国的铜、镍、钴消费量高,对外依存度大,受地缘政治影响风险高。深海矿产蕴含资源种类多、储量大,具有巨大的开发利用前景。我国已申请的5块国际海底矿区富含铜、镍、钴等资源,一旦实现开采,可作为陆地矿产资源的替代来源,降低地缘政治断供风险,从而有效应对矿产资源供需紧张局面。
(二)是支撑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的战略支点
深海采矿作为支撑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的战略支点,其价值不仅在于获取深海矿产资源本身,更在于牵引深海科技链、培育海洋经济新增长极的综合效能。深海采矿涉及深海环境、深海勘探、深海材料、深海探测等技术领域,通过深海采矿可以倒逼海洋高端技术研发,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抢占深海科技制高点,对支撑海洋科学研究、资源开发和安全保障意义重大。同时,深海采矿作为海洋经济重要产业,一方面随着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铜、钴、镍等作为新能源产业原材料需求激增,深海采矿的经济价值显著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加速深海采矿装备成果产业化应用,形成新兴深海装备科技产业,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三)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新范式
《公约》确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要求利益公平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不仅强调资源分配的普惠性,更注重技术赋能、代际公平与生态可持续性,契合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精神。同时,中国作为深海采矿的重要参与国,始终坚持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技术实践、规则倡导与合作机制建设,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转化为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海洋治理新范式。
二、推动我国开发利用深海矿产资源的路径
近年来,我国开发利用深海矿产资源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随着深海采矿逐步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国际竞争形势日趋激烈,我国在开发利用深海矿产资源方面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一是在深度参与深海资源国际治理方面还有待提高,如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规章制定上,目前还是以西方国家为主导,不利于我国深海权益维护和开发利用;二是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缺乏顶层规划设计,关键核心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短板,“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开采机制还不完善。因此,基于国际实践与国内现状,从完善政策制度、强化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协同、加强国际合作等四方面,提出推动我国开发利用深海矿产资源的实现路径,为维护我国深海权益,推动海洋强国建设提供参考。
(一)完善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制度
一是制定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战略规划。国家层面应出台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战略规划,作为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顶层设计和纲领性文件,系统部署深海采矿各项任务,制定深海采矿阶段性目标,明确管理体制机制。二是完善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配套政策。以《深海法》为核心,细化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为我国企业参与深海勘探、申请深海矿区、进行深海科研等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积极对接国际规则,主动衔接海管局出台的勘探规章及开发规章,对其中关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新要求和新变化,及时纳入国内现有政策制度框架并更新完善。
(二)强化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核心技术研发
一是加快深海采矿核心技术装备研发。围绕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探-采-选-冶-运”全链条环节,重点聚焦深海载人器具、深海无人探测装备、深海工程作业装备、深海环境观测装备等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以及深海通信技术、深海定位导航、深海数据处理分析等核心技术开发应用。整合国内优势力量集中攻关,抢占深海矿产资源商业化开采制高点,提升我国深海科技自主可控能力。二是推动深海采矿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大深海采矿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投入,培育一批深海采矿装备先进制造企业,支持其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推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协同
一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产业开发模式。深海采矿前期投入巨大、技术风险高,现阶段还难以实现完全的商业化开采。因此,可借鉴日本开发模式,在前期勘探阶段以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开展前期地质勘查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后,再吸引企业参与后续勘探开发,待获利后再与政府利益分成。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可以发挥企业开发优势,实现双方共赢。二是培育深海资源全链条产业协同机制。以深海矿产资源产业为切入点,拓宽深海装备制造、深海新型功能材料、深海信息技术等产业类型,构建上游矿产开发、中游高端装备制造、下游新材料和信息技术应用的全链条产业机制,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和产业生态,使之成为海洋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
(四)加强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际合作
一是深度参与海管局各项事务。以《公约》为基础,行使海管局理事会成员权利,参与海管局勘探规章及开发规章草案的研究和起草,提出符合我国深海权益的建设性建议。同时,积极选派人员加入海管局各类委员会,提高我国在国际深海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二是加强深海采矿国际合作。国际深海区域属于全球公域,需要凝聚全人类力量,团结合作,共同开发利用和保护。一方面,加强与发达国家在深海区域的互利合作,特别是在深海规章制定、深海装备技术研发等领域深化合作。另一方面,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紧密联系,帮助其积极参与深海矿区联合申请、深海勘探、技能培训、科研平台建立等,在国际上发出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声音。
文章来源:节选自《面向深海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战略思考》,原刊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5-09-24
作者:王光耀,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李储,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徐中平,系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张惠,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毛馨卉,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