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克渊:建设海洋强国的主要问题及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2017-11-22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是我国在海洋上所追求的利益的最高选择。海洋国家利益的得失直接决定或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文明进步的走向,决定或影响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十九大报告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为海洋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的主要矛盾,着力解决海洋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要切实围绕新时代加快海洋强国建设的基本方略,科学制定海洋事业发展的路线图。要奋力开启新时代的伟大征程,将海洋事业发展全面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基于海洋强国建设的目标,结合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海洋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备。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是指涉及海洋经济、物流、工程、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内容的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基础建设项目。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包括港口物流、石化、船舶、能源、重型装备等港口重工业及远洋捕捞、深海勘探、生物资源养护、养殖等。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在港口、物流建设上已经取得世界领先地位,然而在远洋捕捞、生物资源养护、公海养殖等方面还是未能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尤其是在国际海洋新疆域方面,包括深海、极地区域的海洋设施建设是存在不足的,与世界上领先海洋强国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为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我国必须重视国际海洋新疆域下深海、极地等特殊领域的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在积累了多年临港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国际海洋区域新科技,建立健全特殊海洋区域基础设施体系,并支撑“一带一路”倡议、特别是海上丝绸之路的有效实施和运作。

第二,海洋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海洋战略作为统领海洋事务的纲领和指导海洋事务的总方针,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础。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为了在处理海洋领域的新问题和进一步确立国际海洋秩序的过程中争取本国应有的海洋权益世界上不少海洋强国都已制定本国的海洋发展战略。加拿大早在1997年就颁布并实施了《海洋法》,使加拿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综合性海洋管理立法的国家,加拿大随后在2002年颁布了《加拿大海洋战略》,该战略本着可持续发展、综合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来指导一切海洋管理决策工作。邻国日本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海洋问题,尤其在进入21世纪后,更是将海洋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推进海洋战略的过程中,日本不仅立足本国,制定了《海洋政策大纲》、《海洋基本计划》等纲领性文件,而且试图通过双边关系,特别是通过日美同盟发展海洋战略,实现其海洋战略目标。2007年越共中央提出《到2020年的海洋战略》,明确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越南于20125月出台了《海洋法》,加紧推进既定海洋战略。韩国、俄罗斯、印度和欧盟等也先后出台了新的海洋战略。

中国目前涉及海洋法的法律包括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2016年《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并没有统领全局的“海洋基本法”。我国应当认真研究各国的“海洋基本法”,取其精华、并结合我国海洋发展及利益的具体国情,加快“海洋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并在今后若干年内颁布一系列与上述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及措施。

第三,全民的海洋意识进一步加强。我国作为传统的农业文明国家,国家与民众的海洋意识相对薄弱。国民仅仅从兴渔盐之利、仗舟楫之便的视角来看待海洋,重陆轻海,缺乏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致使中华民族错失了十五世纪大航海时代与十八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这两次海洋意识觉醒、海洋大发展的机遇,最终导致了国家在近百年内不断遭受西方列强海上入侵和蹂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积极主动迎接海洋新思潮,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大力发展海洋经济,补齐了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两个发展短板。目前我国经济形态与发展越来越显示出依靠海洋的趋势,依赖海洋的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与利用海洋的进出口贸易形态并存,急需改变传统的陆地意识,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大力增加全民的海洋意识。

第四,海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设海洋强国需要充分的人才储备及使用。我国在海洋科技方面已有长足的进步,如“蛟龙号”、极地科考站等,但与既有海洋强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而且在涉海各学科之间也不平衡,综合海洋科研实力不足。在软科学方面,特别是海洋法律方面,合格人才短缺。而另一方面,由于海洋法一时成为显学,造成跟风炒冷饭的风气,却无法对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作出实在的贡献。目前,我们应进一步加大海洋科研人才培养的力度和广度。在这同时,吸引海外人才参与海洋强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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