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建强

发布时间:2018-04-09



一、个人简介
1、基本信息
管建强(GUAN JIANQIANG),男
2、学习及任职经历
1976——1983,上海刺绣厂,工人
1983——1987,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读书
1987——1990,华东政法大学,留校任教
1990——1995,日本亚细亚大学,法律硕士(国际法专业)
1995——至今,华东政法大学,任教(国际法、军事法方向),期间于2005年获得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博士
3、职位职称
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博导)
4、社会兼职
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理事、上海红十字青少年国际人道法传播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公法教研室主任。
二、主要研究方向
国际法、军事法、海洋法、中日战争历史遗留问题国际法研究
三、主要学术成果
(一)主持及完成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
1.2010年,国家社科一般项目中日战争遗留问题的国际法研究(个人独立申请并完成)。
2.2015年,国家社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14ZDC035)“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核心问题研究”,预定2017年年底完成。
(二)代表性研究成果(出版专著、发表文章、获得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专报)
个人专著:
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跨越对日民间索赔的法律障碍》,香港三联出版社2006年版。
3.《中日战争历史遗留问题的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个人论文:
1.《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纷争》,《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
2.《“南海仲裁案”后续法律应对的关键问题》,《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
3.《论国际体系、格局变动中限制日本主权国际协定的法律地位》,《东方法学》 2015年第1期。
4.《日本政府架空、废弃和平宪法的法理缺陷》,《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5.《论开罗宣言在当代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国际观察》2014年第1期。
6.《美国处分钓鱼岛群岛、琉球群岛严重违反国际法》,《东方法学》2012年第6期。
7.《对钓鱼岛主权“搁置争议”的国际法评述》,《学术界》2012年第4期。
8.《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学术界》2010年第5期。
9.《和平解决东海划界争端之方法探究》,《法学》2008年第11期。
10.《惩治国际恐怖主义以及完善我国惩治恐怖主义法律体系》,《法学杂志》,2015年第7期。
11.《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享有管辖权的新论证》,《法学评论》,2015年第7期。
12.《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研究》,《国际观察》,2012年第7期。
13.《论日本政府架空、废弃和平宪法的法理缺陷》,《法学评论》,2014年第11期。
14.《美国无权擅自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测量”》,《法学》,2009年第4期。
15.《日本“变礁为岛”的行为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法学》2010年第4期。
16.《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法律拘束力》,《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10期。
17.《驳“日本有条件投降”论》,《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3期。
18.《国际人道法中战争受害者的救济》,《法学》,2008年第5期。
专报
1.《我应以软硬两手应对日命名钓鱼岛行径》,新华通讯社内部刊物《世界问题研究》第78期,2012年3月13日。
2.2012年3月19日,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给华东政法大学出具证明:贵校管建强教写的《论钓鱼岛主权纷争的解决途径》和《中日“6.18”的缺失与应对》两篇文章发表在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的《世界问题研究》上,感谢管建强教授的精辟分析。
3.2014年2月28日,新华社上海分社给华东政法大学发来感谢信,感谢管建强通知在2013年新华社组织的内参调研中,就中日钓鱼主权争端、南海管辖权法律依据、台海局势、美日联手对话争夺海洋权益、日加入TPP谈判、安培推行战略外交等重大问题多次接受采访,2013年至2014年,有10余篇载有管建强同志观点的文章发表于新华社内部刊物,收到中央有关领导同志重视。
4.2016年3月,外交部边界与海洋司,就管建强教授关于美军闯入西沙群岛的应对问题给予复函表达了感谢。
5.管建强的题为《我学者为中美博弈中发展与东盟关系建言》的稿件刊于2016年12月10日的《参考清样》第283期。新华社解放军分社于2017年3月1日出具证明。
6.《加强和完善向国际组织输送资深专家的机制》,新华通讯社内部刊物《世界问题研究》第155期,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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