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荣

发布时间:2018-04-17



一、个人简介
1、基本信息
刘惠荣(LIU HUIRONG),女
2、学习及任职经历
1981.9-1985.7,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学本科,获学士学位;
1985.9-1988.7,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思想史专业,获硕士学位;
2001.9-2004.6,中国海洋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方向,获博士学位。
1988.7-1996.1,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任教,讲师、副教授;
1996.1至今,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任教,教授。
3、职位职称
中国海洋大学 院长/教授
4、社会兼职
中国国际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太平洋学会理事、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管理分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家库专家、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二、主要研究方向
极地与深远海法律问题研究
三、主要学术成果
(一)主持及完成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
1.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法律问题研究”(结题)。
2.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国北极航线战略研究”(在研)。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培育项目“北极地区发展报告”(已发布三卷)。
4.国家软科学重点项目“海洋技术转移的制度保障研究”(结题)。
5.外交部条法司委托项目“如何构建以共赢为目标的多层次北极合作框架”(结题)。
6.中国极地战略基金重大项目“南极条约协商国南极立法实践及相关理论问题研究”(结题)。
7.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国际法律环境与实践研究”(结题)。
8.此外,近年来主持国家海洋局“十二五”“十三五”南北极环境综合考察与评估专项课题、极地考察办公室委托南极立法研究等极地研究项目十余项。
(二)代表性研究成果(出版专著、发表文章、获得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专报)
 自2012年至今,发表本领域研究论文15篇,出版专著报告5部,获得教育部社科司采纳证明的专家建议1项。
1、著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出版著作《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12年),获教育部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2015年)和山东省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2014年)。提出北极法律秩序“不成体系化”态势,运用国际治理理论,以气候变化治理为突破口,为国家提出的“增强我国在极地的实质性存在”提供理论支撑。
2、论文及专家建议: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国北极航线战略研究”,发表的阶段性成果《北极航线的价值和意义:“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解读》(中国海商法研究)和《“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北极航线开发利用》,提出专家建议《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不应忽视北极航线》被教育部社科司采纳。基本观点是:北极航线是中国21世纪对外贸易网络中不可忽视的航线,可以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补充和延伸。该观点与2017年6月2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中所提到的“积极推动共建经北冰洋连接欧洲的蓝色经济通道”基本吻合。
3、发展报告: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培育),编撰《北极地区发展报告》(已经出版2014、2015和2016卷),连续三年于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自2016卷开始以蓝皮书的形式出版。秉承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汇聚研究团队,形成研究特色和学术品牌,锻造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咨询型智库”的宗旨,每年跟踪北极国家和主要国际组织和北极域外国家北极战略、政策、法律发展动态,从宏观战略和微观事务不同角度研究北极地区发展状况,服务于我国的北极事务决策。
4、研究报告:系外交部条法司委托项目“如何构建以共赢为目标的多层次北极合作框架”结题报告,从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理论视角阐述了我国参与北极事务国际合作的目标、路径、步骤,为外交部制定北极政策文件提供决策参考。
5、论文:《西北航道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2010年获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评选的“2009年度极地科学优秀论文三等奖”。论文指出,西北航道的法律地位问题逐渐成为北极地区乃至全世界关注的焦点。虽然西北航道不完全满足国际海洋法中国际海峡的成立标准,但基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较少的航行使用率也足以成就其国际海峡的地位,因此该航道应适用无害通过制和过境通行制。而未来解决西北航道的法律地位问题可以参考《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所确立起的模式:即由加拿大行使主权,而各国享有实质等同于国家海峡的航行权利。
6、研究报告:中国极地战略基金重大项目《南极条约协商国南极立法实践及相关理论问题研究》结题报告,对南极条约协商国根据主权声索情况,分类研究不同类别国家的南极立法实践,指出对我国南极立法进程的启示。
7、研究报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问题研究》为我国参加联大BBNJ谈判中的环境影响评价议题提供了详实且具有谈判可操作性的论证。
8、论文:国际知名海洋法专刊——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Ocean Yearbook》约稿发表《China and the Arctic: The Path of Scientific Research,Law and Policy》,从中国学者视角阐述了当下对北极争端和北极事务的立场观点,系统分析了中国在北极事务中所应具有的地位以及可发挥的作用。
9、论文:《北极理事会的亚洲观察员与北极治理》,《武汉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论文指出:北极理事会最近新授予的亚洲观察员在北极事务的参与中具有一定共性,在科研、航运、环保等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并对相关规制有其影响力。北极理事会通过出台观察员手册等文件,对其身份和活动内容进行了限制;同时又希望其在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北极基本法律框架的前提下为北极事务做出贡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公约是亚洲观察员参与北极事务的法律依据。
10、论文:《国际法体系下南极生物勘探的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论文指出: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具有极大的经济和应用价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南极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利用与保护等问题上持有不同的政治立场,并展开了激烈的国际争论。南极生物勘探及其遗传资源相关问题的解决不是一个国际文件就可解决的复杂问题,因此须扩展适用区域制度和公海自由原则,发挥联合国的宏观作用,扩展全球公共利益的范围,广泛应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并在国际法和南极条约体系的协调和融合下寻求解决的方法。
11、论文:《北极核心区渔业法律规制的现状、未来及中国的参与》,东北亚论坛2016年第4期。论文指出:目前依靠相关国际公约及区域渔业组织,并不能对北极核心区渔业提供有效治理。未来可通过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规范治理结构,保障北极渔业的有序开展。我国作为重要的远洋渔业国家,应尽早介入国际渔业协议的制定,积极参与北极渔业开发与保护,最大程度维护我国的北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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