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确切地说,应该是深海的世纪。深海,顾名思义,与浅海相对应,意指水深的海域。深海包括海床、底土及上覆水体,是一个连接世界各大陆、具有复杂法律属性的巨大空间。
深海在资源、环境、科技、军事等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界定,各相关领域往往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做出相应界定,差别主要集中在200米到1000米以深。军事上曾将深海定义为300米深以上的海洋,随着潜艇等水下装备活动能力的增强,这种定义显得有些保守。而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工程领域所定义的深水,也经过了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从200米一直发展到目前的500米。2002年,世界石油大会对海洋勘探开发水深做出新的界定,400米以内为常规水深,400米到1500米为深水,1500米以上为超深水。由于全球海洋90%的海域水深大于1000米,而海洋面积占地球总表面积的71%,因此,深海海域的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65%。其中,绝大部分深海海域位于各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外,法律意义上的深海也主要是指公海、海底“区域”等公共海洋空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将深海海底区域界定为“中国及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除去各沿海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全人类共有的深海面积约为全球海洋总面积的64%、地球总表面积的45%。无论基于何种定义,深海都是地球上面积最广、容积最大的地理空间,也是人类可以利用的最大潜在战略空间。
深海战略环境
深海是地球上最大的未知区域,蕴藏着人类社会未来发展所需的各种战略资源和能源,被誉为21世纪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新疆域”;深海空间广阔、战略纵深巨大,正成为各海洋强国强化军事存在和军事控制的战略制高点;深海在规则及制度方面几乎是一张白纸,吸引了各大海洋国的浓厚兴趣,深海国际规则的塑造进程必将直接左右未来海洋秩序的走向。
深海开发竞争方兴未艾。得益于海洋科技的快速发展,人类正在进入一个全方位开发利用海洋的阶段,特别是人类对深海的探索和开发将很快有实质性突破。由于深海大多数区域属于公共海洋空间,又有巨大的资源诱惑,各国不可避免地开启了新一轮的蓝色“跑马圈地”运动。目前,确定有开发价值或潜力的领域主要有深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深层海水的产业化应用、深海生物及基因产业、深海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等。
沿海国管辖大陆架以外的海底称之为海底“区域”,据科学发现,海底“区域”内蕴藏着丰富的战略金属、能源和生物资源。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海底热液硫化物中镍、钴、锰、铜等含量是陆地的数十到数百倍。由于海底金属矿产的开采与陆上相比成本更高,商业开发利用价值和潜力没有显现出来,加之海底采矿需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水平,海底矿产开发尚属于探测和试验阶段。然而,海底开发的前景和潜力巨大,深海海底大规模探索及开发业已进入各大海洋国的发展与科技议程,深海采矿时代渐行渐近。预计,到2030年前后,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多金属结核等都将陆续实现商业化开采。英国前任首相戴维·卡梅伦曾经宣称要保持英国在海底采矿领域的领先地位,在未来30年实现400亿英镑的创收。2014年,德国工业联合会(BDI)在题为《德国原材料战略中的深海矿业机遇》的立场文件中,呼吁德国争取在深海和海底“区域”矿产开发上提升话语权。近年来,各国显著加快了圈占海底“区域”的行动。截至2016年10月底,国际海底管理局共核准矿区多金属锰结核、富钴结壳和多金属硫化物申请26项,多数申请及核准时间发生在2015到2016年。
深层海水具有温度低、营养物质含量多、病原携带少,以及水质稳定等特点,深层海水作为一种清洁资源,在制冷、制药、医疗、化妆品、食品加工、渔业养殖等方面具有广泛的用途。深层海水与表面海水的温度差还蕴藏着巨大的能源资源,乐观估计,全球海洋温差能储量的理论值为3万太千瓦/年~9万太千瓦/年。由于温差能具有可再生、清洁、能量输出波动小等优点,因此被视为极具开发利用价值与潜力的海洋能资源。目前海洋温差能技术已趋于成熟,正从小型试验研究,向大型商用化方向发展,全球已建成的海水温差能发电站有8座(含试验或验证型发电系统)。
近海及浅大陆架油气资源的探索与开发已经趋于饱和,世界大多数的新探明储量都源自于深海。随着陆上油气资源及近海油气资源的逐渐减少甚至枯竭,世界先进国家都将油气资源的开发重点投向了深海乃至超深海。20世纪70年代初期,世界油气勘探开始涉足深海海域,30多年来已发现了300多处不同规模的深海油气田,主要分布在墨西哥湾、巴西海域和西非邻海区域。虽然深海平台结构复杂、体积庞大、造价昂贵、技术含量高,但是深水油气田的平均储量规模和平均日产量都明显高于浅水油气田。因此,尽管深水油田勘探开发费用显著高于浅水。但由于其储量和产量高,使得单位储量的成本并不很高,深水油气勘探开发会在未来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
另外,在深海,活跃着一些奇特的微生物,它们在独特的物理、化学和生态环境中,在高压、剧变的温度梯度、极微弱的光照条件和高浓度的有毒物质包围中,形成了极为独特的生物结构、代谢机制,它们体内的各种活性物质在医药、环保等领域都将有广泛的应用前景。这些生物基因资源可能在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改善基因缺陷、根除癌症等重大疾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深海大规模探索、开发,以及深海产业的形成,必然会带来新的战略意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署(1982)及生效(1994)以来,国际海洋政治的焦点议题就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以及管辖海域内的资源分配。随着深海逐渐进入人们的经济和战略视野,深海的资源和空间博弈将日益凸显,深海竞争即便无法超越近海角逐,也将在很大程度上与之并驾齐驱。而对于海洋大国而言,深海的战略重要性终将超过近海。
深海军事对抗初现端倪。深海空间由于通透性差、压力变化大、水文特性复杂等特点使其难以感知,易实现军事行动的隐蔽性和攻击的突然性,其军事价值正在被各海洋强国挖掘。与以往主要依赖潜艇实施“点打击”或非对称制衡不同,现今水下军事竞争网络化和体系化特征愈发突出。
21世纪初,美国海军正式提出水下网络中心战的概念,它是网络中心战在水下领域的具体应用,是一个集侦察、警戒、指控、通信、导航、定位、目标攻击等综合作战能力于一体的水下网络体系,主要由传感器网、信息网和作战网组成。2015年1月22日,美国智库战略与预算评估中心发布《水下战新纪元》报告,详细阐述了水下战的发展趋势,提出加快研发新技术、构建新型水下战装备体系和作战模式,以应对未来水下作战的复杂性和新形势。
水下战的发展得益于深海感知、通信和工程等能力的进步。近年来,无人潜航器(UUV)技术日趋成熟,预计到2030年,UUV将能执行布雷、监视、运送武器弹药等任务,并能与有人平台协作,在反潜战中提供更多的传感器、武器容量和反制手段。如果UUV得到大规模运用,水下战的作战形式将发生显著改变。潜艇在作用和角色将发生重大变化,它的任务不再是直接攻击,而是将主要作为UUV、无人传感器及防区外武器的指挥和控制平台,引导它们进行作战。潜艇作为战术平台到操作平台的转变,与20世纪中期出现的变革情景类似,当时海军的作战方式正由带有枪炮的战舰、巡洋舰直接攻击敌人的海岸,向着由航母和两栖登陆舰组成的远征部队使用战斗机、地面部队和导弹进行攻击的方式演变。而美、俄等国在水声通信、光通信、射频通信等传统水下通信领域的传输速率和组网能力方面的进展,以及在新兴磁感应通信领域的传输速率和安全性方面取得的进步,为未来建设水下无人作战力量奠定了重要的技术基础。目前来看,水下组网通信已具备基本技术条件,未来需要解决的是传输速率、通信抗干扰能力和隐蔽性的问题。2016年8月,美国海军利用潜射无人机和UUV成功中继连接有人潜艇和UUV集群,验证了通过无人系统改善传统潜艇对水下及水面目标探测感知能力的局限与困境。
水下战孕育的变革和机遇引起了世界各主要海洋强国的高度重视。美国在潜艇、无人系统、海底监视系统、反潜能力等多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美国当前的国防战略很大程度上正是依靠其在水下建立的优势。早在冷战初期,美国就开始构建固定式水声监视系统(SOSUS),其覆盖了北大西洋、北太平洋,形成了持续监视与快速应急反潜能力。冷战后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中俄在水面舰艇、空中力量、导弹等方面精确打击能力的快速提升,美国的一些传统海上优势正在面临或大或小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水下战被美国战略界看成是维系或扩大与中俄等战略竞争对手实力差距的最重要领域。为此,美国从战略思考、政策设计到装备研发,都积极为水下战做准备。2011年美国海军发布《水下战纲要》,明确指出用其他无人系统部分替代潜艇执行水下战任务;2014年美国防部启动“第三次抵消战略”后,即将水下战确定为可能产生颠覆性技术和能力的五大领域之一。2015年发布的《21世纪海上力量合作战略》提出,为了实现海洋控制和力量投送,美国将会进一步探索水下技术,提升水下传感器性能,提高反潜作战能力,发展水下潜航器。按照规划,美军将通过大力发展以UUV为主体的自主水下战装备,构建起包括潜艇、潜射无人机、分布式反潜系统、深海基地等装备和系统的立体水下作战体系。日前,美军水下战体系已初具规模和能力。自2000年起,美国海军多次发布无人潜航器(UUV)总体规划——《海军无人潜航器(UUV)总体规划》,定义了无人潜航器的使命和任务以及海军希望无人潜航器所具有的能力,同时对正在建造和研制的所有水面舰艇和潜艇配备无人潜航器的事项做了统一筹划。美国现有在研、在役多型水下无人潜航器,覆盖各种排水量和动力类型,如“蓝鳍金枪鱼-21”、RUMUS系列、“斯洛库姆滑翔者”等,广泛进行水文调查、侦察与反水雷、水下攻击等任务,今后会大规模列装。其中,大直径无人潜航器(LDUUV)已被看成是主战舰艇,是未来美军舰队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力量。
俄罗斯一向将潜艇和水下战视为与美国维系海上非对称军事平衡的重要手段,其无意也没有能力与美国及北约在水面舰艇、空中力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竞争,而是将水下力量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当前,俄罗斯仍将致力于提升水下的作战优势,继续大力发展新的潜艇、水下推进技术、探测器技术和无人水下航行器。英、法、日等国也纷纷发展新型UUV,并积极探索水下探测和通信技术,以其在反潜领域的经验积累,以及在海洋装备建造方面的技术和工艺优势,它们的水下战能力也不容小觑。
可以预见,随着传感器技术发展、水下系统的布设和水下作战网络的建设,海上军事对抗和战略博弈已经从传统的水面或局部水下空间向着全海域立体纵深演进。未来的水下攻防将是水下、水面、空中和岸基等力量的体系对抗,各大军事强国将积极弥补深海水下感知和行动的短板,挖掘深海的军事潜力和战略价值。深海监测系统、多功能无人潜航器、多功能无人艇将得到大规模、大范围部署,海底基地、深海武器投送平台等将得到长足发展,广泛的深海军事威慑与对抗将成为现实。
制度规则之争引人瞩目。深海大部分海洋空间都是标准的全球公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和重点课题。关于全球治理中的规则竞争,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曾强调,“这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种竞争已突出表现在深海的秩序与规则构建方面。深海作为最后未被人类大规模进入或认知的空间,各类规则制度有待构建,其未来发展趋势攸关全球治理结构和国际秩序;关于深海资源探索与开发,大部分行为仍处于规则的空白或灰色地带,规则走向关系到世界各国切实的重大利益分配;深海空间潜在战略意义十分重要,深海规则与秩序关系到未来的世界海上战略格局。
鉴此,各大海洋国在实践中纷纷以规则引领为先导,试图在制度和秩序方面谋求优势地位,博弈的主战场主要在海底“区域”(“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和公海。《公约》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区域”制度,确立了深海海底勘探开发的基本规则。各沿海国依托《公约》,积极参与“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等规则的制定和讨论中。部分国家根据《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国内深海立法,中国也于2016年2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立法工作,并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当前,公海制度的斗争聚焦于生物资源的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制度。在《公约》的框架下,陆续形成了《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等制度,但世界上仍然缺乏统一的、普遍认同和遵守的、涵盖所有生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无法有效约束各沿海国特别是海洋大国的过度捕捞行为,如日本的所谓“科研捕鲸”。
美、俄、法、日、澳大利亚等国还凭借殖民岛屿遗存或远洋离岛,或通过肆意划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大举圈占深海资源。值得一提的是,伴随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全球性问题的愈演愈烈,“公海自由”原则正在受到挑战,美国等海洋大国倾向于对公海行为进行必要管制。2003年5月,美国提出《防扩散安全倡议》,主张在公海及空中对可疑船只和飞机等进行拦截及登检。这种行为既有维护自身国家安全和国际公共物品的考虑,也有借机强化制度权力和海上主导地位的意味。伴随人类在深海的探索、科考、开发和军事存在等活动的加剧,深海法律制度将随之进一步丰富,深海行为在享受足够自由的同时必然也会受到必要的规制,在此过程中各国必将围绕相关规则的建构展开更为激烈的斗争。
中国在深海的利益及诉求
习近平同志强调,“21世纪,人类进入大规模利用开发海洋的时期,海洋在国家经济发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更加显著,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竞争中的战略地位也明显上升”。其中,深海无疑是重中之重。深海区域对于中国的主权、安全与发展等有着全方位的特殊意义,以下四大利益尤其值得关注。
海上交通线的安全。深海连接着中国与世界各沿海国,世界上几乎所有的重要海上通道都需要经过深海。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家,且石油、天然气、稀有矿产等战略物资需要大量进口,是高度依赖海洋通道的外向型经济大国。其中,贸易货物运输总量的85%要通过海上,特别是南海战略通道。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已严重依赖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和畅通的国际海上交通线。伴随改革开放“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践,这种依赖程度还将持续加深。
此外,海上通道的畅通与安全是任何世界性体制或实体得以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中国正在成为一个世界性大国,政治、军事、文化等影响力要走向世界也都离不开世界主要海上通道的畅通,未来甚至将可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海上通道的最大利益攸关方。
主权内外深海资源的开发权利。如前所述,深海各类资源十分丰富,是人类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深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到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开发深海行动较早,业已形成一定的基础,属于世界上深海大洋开发的第一梯队,已经在深海拥有包括渔业、基因资源和海底矿产等重大经济利益。大部分深海是人类的公共空间和共同财产,中国人口多、发展压力大,理应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有较大的份额。中国管辖海域面积,与国土面积和人口规模严重不相称,只有积极开拓深海空间,才可能成为海洋强国。
中国管辖海域内也有深海区域,它们位于南海断续线内、东海东部等海区,处在中国的经济专属区、大陆架和历史性权益区域范围内,这些区域的油气、渔业和海底矿产等资源也非常丰富,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依托,是中国必须积极争取与捍卫的重大利益。
军事战略空间。深海具有天然的隐蔽性,可使作战力量根据海底地形地貌隐蔽部署,容易达成行动的突然性,是中国对美国等海洋强国进行非对称制衡或作战的战略空间。其中,南海兼具近海和远海的特征,南海及其周边地区是美国与其同盟体系相对薄弱的一环,是中国近海大型水面舰艇和战略核潜艇活动的最佳场所,是中国打破第一岛链闭锁、走向远洋的关键区域;西太平洋和北部印度洋是中国在远洋建立战略存在、从外线打破美日等国围堵的关键区域,是中国维护海上通道安全和重大海外利益的支点海区。
毗邻中国大陆的深海是中国国家安全的天然护卫。中国近海地理条件相对不利,地缘环境复杂,深海空间可相当大程度弥补中国近海战略空间纵深的不足,中国军事力量强调深海布局,将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形成一个基本的外线,在毗邻近海的远洋或关键海域给对手构成一定的牵制和掣肘,配合内线力量,粉碎对手的围堵、挑衅和进攻。如果中国运筹得当、举措有力,就可能在这个领域实现赶超,并能通过深海的成功实现对传统海洋强国的超越。因此,深海战略空间是中国必须积极布局的重点区域。
生态环境安全。深海由于其巨大的体积和复杂的生态环境,在全球生态体系和环境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调节器作用。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的发展,深海的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并已引发一系列海上安全问题。海洋水文的变化导致地震、海啸风暴加强,海平面上升,沿海频繁发生洪水,引发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和危机;北极和南极冰川的大面积融化,将大幅改变未来的全球海洋地缘,有可能导致新的地质灾难。随着人类大规模进军深海,深海相对封闭的环境将受到外界更大的扰动,势必导致新的生态与环境安全问题。对此,中国都难以置身事外,全球深海的生态环境安全同样攸关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
另外,深海的生态环境恶化还将直接影响中国在深海的人员、资产、平台等的安全,给中国的海洋开发和军事活动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深海与中国海洋强国的三个创新
中国是个海洋地理条件相对不利的国家,人口众多、海洋空间相对狭小、人均海洋资源十分匮乏,海洋实践与经验远远落后于传统的海洋强国。而且,时空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任何国家均难以延续或效仿马汉笔下以“贸易即势力范围扩张”和“控制海洋”为基础的二元海洋强国之路。此外,随着海洋政治议程的日益多元均衡,海洋强国的内涵也正在发生变化,作为海洋大国,必须同时兼顾海洋控制、海洋发展与海洋治理三大议题,唯海权论、唯发展论、唯责任论都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因此,中国要成为真正的海洋强国,就必须进行范式、科技和制度三大创新,而深海恰恰是中国在国际海洋政治中推动创新、成就新型海洋强国的关键领域或舞台。
范式创新。历史上,各海洋强国的崛起无不伴随大规模战争,英国、美国、日本等均是通过海上战争奠定了自己的海洋强国地位。而今,既然总体和平大体可期,武力崛起缺乏可行性,中国就应以对海洋的有效利用、开发为目标,综合运用军事、外交和经济力量去拓展海洋利益。在强有力军事力量的威慑之下,高明的外交策略、卓越的国际规则塑造能力和强大的海洋经济经营水平是这种海洋强国建设的主要手段。大规模战争将不再是获取权力地位和海洋利益的主要途径,通常情况下,中国宜通过非战争方式,以和平的方式达成目的。
操作上,需要统筹运用好军事、外交、国际法及经济等各类手段。鉴于大国间大规模战争难以打得起来,武力的威慑运用将越来越普遍,武力之外,外交、国际法、海洋经济的进步也应得到足够重视。中国要推动农耕文明外交向海洋文明外交的转型,争取世界海洋政治的话语权,大力发展海洋经济。遵循“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的原则,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外交、国际法、经济等综合手段积极拓展海洋空间、获取海洋资源、赢得海上地位,以管辖海域为基础、以世界海洋空间为依托,成为综合性的世界海洋强国。
在世界海上权力日趋多极化的背景下,中国没有条件,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去和美国争夺全球海域的制海权;同样没有条件,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在东亚突破列强的环伺,成就所谓的“霸业”。但中国有可能走出一条新路,以对海洋的有效利用、开发为目标,将主要依赖外交和经济手段去拓展海洋利益。高明的外交策略,中国与外部世界的经济合作和繁荣强大的海洋经济是这种海权拓展的主要手段。纵观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这是一条全新的发展道路;横看世界历史上的大国兴衰,这也是全新的海洋强国之路。
范式创新能够成功需要有两大前提:一是中国能够在世界特别是亚太地区建立足够强大的战略威慑和行动能力,以确保主权和重大利益的安全;二是中国能够通过和平的方式实际占有其发展所必须的资源与空间。
而这两者都离不开中国在深海的经略,由于深海基本上处于未知区域,深海的军事竞争态势将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今后全球军事战略格局。中国如果在深海不能构建强大的威慑和反制力量,也就不足以成为真正的军事强国,和平道路也就缺乏必要的保障。
鉴于管辖海域的空间和资源不足以支撑中国成为一个海洋强国,因此依据《公约》,积极开发利用公海及“区域”的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区域”由各国在《公约》建立的国际机制下进行勘探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区域”及其资源进行管理,公海各国均有权进行和平利用。对于世界各国而言,大部分深海空间是完全动态的,各国可利用的国际公共海洋空间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各自对深海的开发利用能力。中国必须加大对公海和海底“区域”资源的获取和开发,只有中国在深海开发中占据优势地位,才能改变全球海洋空间与资源分配对自己的不公,才有可能实现海上和平崛起。
科技创新。历史经验表明,海洋强国通常是世界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没有一流的技术,也就不可能建成海洋强国。海洋强国无一例外都带有很强的技术烙印,科学技术在军事力量建设、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历史上,新型技术体系必然孕育着新兴海洋强国。一定的国家总体实力是成为海洋强国的基础,但国家实力不仅要有总量,还要有质量,因为与海洋事业相伴随的,往往是国内甚至国际领先的科学技术。质量不行,总量往往无济于事,历史已反复证明了这一点。1840年前后,中国GDP约占全世界30%,远远超过英国,但是却在鸦片战争中惨败于英国,之后又屡败于GDP规模远小于自己的英、法、日等列强。
更重要的是,没有技术创新,也就无所谓范式创新,技术创新对中国海洋强国的建设还有特殊的使命。在海上和平崛起的范式下,中国追求的是经济、社会、军事、文化等全方位的综合进步,是一种和平发展与和平竞赛。技术创新是范式创新的基础,是中国作为后发海洋国家进行“弯道超车”的根本前提。虽然,中国现在国民经济和海洋经济的规模已经位居世界前列,实力的规模已非常雄厚,但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仍是“短板”,实力的质量依然不尽如人意。中国要走向海洋成为世界海洋强国,就必须解决科技创新不足和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问题。
而深海是未来最可能出现重大技术创新与突破的领域,某种程度上它可算是新兴领域。目前,人类已探索的海底只有5%,还有95%的海底是未知的,海洋开发的前景十分巨大。近10年来,各大海洋国大力发展深海观测监视网络和载人/无人水下深潜器,在深海大洋的感知、开发和活动等方面的能力大大增强。由于海洋科技的快速发展,人类正在进入一个全方位开发利用海洋的阶段,特别人类对深海的探索和开发将很快有实质性突破,海底基因资源、海底金属矿产等都可能在未来数年内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目前,美、英等国都已将深海科技政策纳入到其整体海洋战略之中,凸显了深海科技创新的重要性。2004年,美国出台了《美国海洋行动计划》,试图为21世纪美国海洋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指南;英国政府在其颁布的2010~2025《英国海洋科学战略》中指出,深海已经成为重要的全球性议题;2015年9月1日,欧洲海洋局发布题为《钻得更深:21世纪深海研究的关键挑战》的专题报告,详细阐述了深海研究的8大目标与相关关键行动领域。
在深海进行经济开发和战略布局,科技装备是基础保障。没有一流的科学技术,将在深海寸步难行。随着人类的海上活动重点从近海转向深海远洋,从管辖海域转向公海、海底“区域”等公共海洋空间,从水面、空中、海底转向全海深、全方位,深海技术创新将是一国在海上进行空间及权力拓展的最重要前提。
制度创新。虽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旧盛行,但当今的国际社会的政治文化毕竟已非同往昔,核威慑的出现、人类政治文化的进步、国际机制的约束等因素正在渐进地改变国际政治进程。国家的实力和利益固然需要得到国际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国家发展的模式和其所代表的潮流在世界上有足够的吸引力。与传统海洋强国以制海权为焦点有所不同,现代海洋政治的核心是“秩序”,处于金字塔尖的海洋强国首先要思考的就是,如何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引领国际机制或规则的变迁与进步。
而且,实力和权力结构的变迁,必然会带来世界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如果没有合适的制度进行调适,必将导致混乱与战争。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创新也是推动权力和平转移,避免“修昔底德陷阱”的一大基础条件。因此,中国如果没有制度创新的能力,就不足以确保自己能够和平崛起。
随着《公约》的签署与实践,围绕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蓝色”圈地规则已基本确定。各国在加强管辖海域的权益管理的同时,正积极参与深海规则的构建。未来海洋秩序建章立制的焦点已从领海、专属经济区等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海域转移到公海、海底“区域”及极地的探索、开发与管理。
中国从深海汲取的战略收益的多寡,很大程度上,将由我国在深海秩序中的国际地位决定。作为成长中的海洋大国,中国只有在深海国际政治中有足够的话语权,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在深海的利益,更好地塑造国际海洋秩序,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美国主导的海上秩序之所以在20世纪中叶开始走向瓦解,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美国的“海上自由”原则缺乏对主权和公平原则的适当顾及。当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政治上崛起后,这种秩序注定难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当前,延续了四百余年的“开放与封闭”“自由与主权”的海上秩序之争正将走向一个新的平衡,当英美所倡导的海上自由原则走向了一个极端之后,其必然要进行一定的回摆与调整,对主权和公平原则给予更多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将迎来塑造海洋秩序的难得机遇。
具体到深海,中国应主张“自由、安全与公平”的海洋秩序。自由与开放是海洋与生俱来的基因,绝大部分属于人类公共空间的深海关系到全球贸易、通信、环境及生物种群等体系的稳定,为保障全球的任何行为体都有和平利用的便利,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都不应试图进行圈占。安全,即各行为体在自由行动时需要顾及到深海的环境与生态安全,并兼顾到其他行为体及其资产的安全。公平,是指在进行深海利益分配时,既要看到各国人口规模大小和发展需求的差异,也要考虑到各国的能力强弱和所做贡献的多寡,充分践行“公海和海底区域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的精神。
需要指出的是,构建这样的海洋秩序是对现今海洋秩序的变革,而不是颠覆;是对人类海洋历史经验的总结升华,是对海洋政治发展趋势的客观体现。这样的创新也绝不可能凭中国一己之力完成,需要全世界的共同努力。不过,中国要想成为一个真正的海洋强国,就必须在这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就必须在深海的制度与秩序的变革与塑造中,嵌入较为明显的中国烙印。
文章来源:本文节选自《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18期)
作者:胡波 北京大学海洋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