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新等:大数据时代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法治进路

发布时间:2023-12-14

尽管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起步较晚,但是部分地方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实践取得不错进展。与此同时,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大数据顶层设计存在缺陷、大数据建设体制机制动力不足、大数据安全保障机制不足等。因此,亟需加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法治建设。

一、沿海国依法加强大数据安全立法

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问题,有关大数据安全的法律出台往往落后于社会发展。目前,出台针对大数据的法律时机尚不成熟,原因包括:大数据政策处于不断探索完善阶段;地方大数据法治建设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尚需时日积累经验;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相对稳定性,需要大数据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能制定。因此,在大数据技术发展成熟之时,我国有必要针对大数据安全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如表1所示,我国已经出台了大数据发展政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作为重要的指导方针,明确了建设内容和发展方向。结合目前大数据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提出大数据安全条例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建全数据安全等级制度;大数据网络应急预案机制;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大数据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大数据安全资金保障机制;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专门设立大数据管理机构。同样,这些制度适用于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领域。

表1 大数据时代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政策


二、专门设立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机构

在国外,一些国家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机构,作为专门管理生态环境的机构。例如在美国,为了管理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数据在内的环保数据信息,美国环保局设立环境信息办公室(司局级),由首席信息官领导。环境信息办公室负责数据信息的全过程管理,下设四个处级单位,包括信息收集办公室、技术运行与规划办公室、信息分析与获取办公室和项目管理办公室。美国各州环保部门设置环境信息办公室或者信息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收集、上传、维护、发布等工作  。美国确立的环境数据信息管理机制确保了环境信息从信息源到信息受体形成信息传递通道。为了解决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没有明确部门管理以及确保大数据信息质量,在生态环境部内设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包括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在内的生态环境数据,负责生态环境信息数据收集、大数据技术运行、大数据分析、大数据应用等工作。设立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机构是顺应大数据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生态环境大数据缺少统一监管的问题,维护生态环境大数据安全的必要措施。

三、提高相关大数据信息质量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信息来源广泛性。为了防止海洋生态环境环境大数据非透明化,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确保公众容易获得相关数据并进行监督,实现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高质量。为了防止依据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作出的监管决策进一步侵蚀公民环境权利,相关海洋生态环境法律应加强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为此,加强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补贴其购买和使用生态环境污染监测数据设备。确保弱势群体的海洋生态环境权利,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信息来源,进而促进据此数据信息作出的监管决策科学化、准确化。

四、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司法领域公私权益平衡

大数据时代,构建“智慧海事法院”是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司法领域公私权益平衡的重要保障。依托科技和信息手段,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一个以公平、正义、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智慧法院”。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规模的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审判海事、海商案件,其中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行政案件。“智慧海事法院”的构建有利于提高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效率和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智慧海事法院”可聘请专门处理大数据技术人员,专职负责相关案件的大数据处理。若海洋生态环境案件需要大数据技术的支持,相关技术人员负责组织收集、分析以及应用。原告与被告可以对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取的证据材料申请鉴定,也可以自行委托有大数据技术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了平衡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原告与被告的权益,处于弱势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大数据信息,若该大数据信息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且不涉及机密的,法院应当同意调取。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数据;该行政机关不同意,可以申请上级机关或者法院调取;若该大数据信息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且不涉及机密的,相关机关应当同意。总之,在海洋生态环境案件中,加强在大数据获取方面处于弱势的一方的保护,是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有效路径。

综上,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创新性工程,是实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催化剂。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标准制定,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的大数据标准体系,这也是大数据建设需要思考的问题。纵使目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体系不尽完善,但大数据时代海洋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变革有目共睹。因此,我们应坚持推进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完善法治保障体系。此外,如何推行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执法的法治化,如何提高大数据技术人员的法治意识,如何完善大数据时代海洋生态环境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文章来源:节选自《大数据时代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法治研究》,原刊于《广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作者:韩立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逯达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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