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等:海洋命运共同体研究的未来展望

发布时间:2024-01-09

自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以来,学界围绕该理念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本文系统回溯了我国海洋命运共同体研究的相关文献,梳理了海洋命运共同体内涵、价值、理论来源、制约因素与实践路径五个层面的研究成果。已有研究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和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出发,概括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生态五个方面的具体内涵;二是明晰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和意义;三是挖掘出海洋命运共同体丰富且深厚的理论来源,找到海洋命运共同体背后科学的、历史的基因。

以上研究成果对筑牢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根基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海洋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一种理念,还是一种治理实践,应该认识到,学界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研究尚存不足,这也从另一方面指明了未来学界研究的方向和议题。

一、加强对海洋治理主导国家的研究

脱离国际环境尤其是脱离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关键主体来讨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没有意义的。美国及欧洲一些国家是全球海洋治理中关键的国家行为体,主导现行国际秩序,在未来研究中,分析美国海洋战略与欧洲国家海洋战略对中国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造成的挑战,发掘中国与关键国家合作治理海洋的可能性,是十分必要的。

一方面,保持与美国的和平共处。海洋命运共同体提出至今,美国经历了特朗普政府和拜登政府的更迭,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单极化战略,拜登政府则奉行对立的两极格局,两者都十分警惕中国海军力量和海洋话语权的崛起,美国政府恶意解读包括海洋命运共同体在内的中国海洋战略,导致国外部分学者将中国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看作是掠夺式经济”,形成了认知偏差乃至错误认识。尽管海洋命运共同体面临诸多来自美国的约束,但中美在全球环境议题上存在共同诉求,或许可以在环境领域达成战略互信,进而推动全方位的交流。

另一方面,加强与欧洲国家的合作。中国与欧洲国家在环境与气候方面的合作由来已久,持续加强环境与气候领域的合作可能会成为中国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新契机。中欧气候与环境合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早在1994年中德两国就签署了《环境合作协定》;2005年中欧发布《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宣言》,建立起气候变化伙伴关系;2020年中欧领导人建立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机制,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不断深入发展。

二、对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其他海洋治理理念的关系研究

指导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十分丰富,包括和谐海洋和可持续发展等诸多理念。和谐海洋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和谐社会”理念的延伸,和谐海洋强调人海和谐共处、海洋活动中的国家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理念是1987年提出的,强调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三大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是现行的、指导全球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文件,该议程提出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旨在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维度的问题,让全球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可持续发展、和谐海洋等全球海洋治理理念具有诸多共通的精神与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其他海洋治理理念相比的独到和创新之处在哪里?如何借助既有的、成熟的海洋治理理念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这是学界在未来可以深耕的内容。

三、加强对非政府组织在海洋命运共同体中作用的研究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是多元的,主权国家、非政府组织、跨国企业、环保主义者等都可以成为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主体也应该是多元的。但目前学界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主体聚焦在主权国家上,忽视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具有政府、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在身份上具有中性的特点,且已经具有较高的国际接纳度,在公共外交领域,非政府组织可以与其他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打通国家间敏感话题的民间通道,可以成为全球海洋治理中的重要着力点。在未来,学界可以进一步探究非政府组织在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作用、方式等内容。

总之,涵盖政治、安全、经济、文化和生态五个维度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对我国海洋强国建设和解决全球海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海洋命运共同体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未来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既需要学者们在理论研究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知识体系,也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等主体在实践中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向纵深发展。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命运共同体:研究进展与拓展认识》,原刊于《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

作者:王琪,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曹文健,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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