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等: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路径

发布时间:2024-01-11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一项全球性工程,必须基于全球法治视野,确保国内海洋法治与国际海洋法治协同推进。

一、建立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法治体系

(一)建立系统完备的海洋法律规范体系

海洋立法为向海开放、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提供了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提升海洋立法水平与质量,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初具规模的海洋法治体系。然而,随着经略海洋的程度逐步加深,海洋领域的新问题日益倍增,现有海洋法律法规也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在现有海洋法治基础上,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亟需推进海洋立法工作。首先,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适用海洋立法。在国内海洋立法过程中,应重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法治意义,提升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地位,彰显人海和谐”“陆海统筹”“公平正义”“开放包容等价值原则,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明文载入相关海洋法律法规。其次,加快海洋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中国海洋法律法规已初具规模,但是要更好地适应全球海洋发展大势,仍然任重道远。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加快海洋具体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实施,不断完善海洋运输、海洋环境保护、海上安全等重点领域立法,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法律武器。

(二)打造严格高效的海洋法治执行模式

在海洋领域,海洋行政执法是我国行政执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海洋事务的基本形式。当前,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要重视海洋行政执法改革,推进建立严格高效的执法新模式。首先,推动建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的执法体制是海洋执法的有效保障。海洋行政执法既要改革管理体制,优化海洋行政资源配置,整合海洋行政执法队伍,建立并完善海洋行政分级管理,统筹发挥海洋行政执法效能;又要改革执行体制,建立海陆联合执法模式,全面明晰海洋综合执法的详细内容,强化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综合执法的能力、效率与质量;还要改革监督体制,加大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宣传,拓宽社会海洋执法监督渠道,保障海洋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其次,严格海洋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严格海洋执法是海洋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执法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既要保证严格依照海洋法律法规办事,杜绝公权私用等腐败行为,保障执法的公正性与透明性;又要保证执法过程的科学严肃,熟悉海洋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运用正当规范的执法路径,保证执法的有效性与规范性。

(三)塑造公正文明的海洋法治实施样态

目前,我国专门化的海事司法主要集中于审理与航运贸易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对海洋缺乏全面管辖。中国海洋司法领域还存在不足,需继续加强海洋司法建设。同样,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要深化海洋司法实践,建立公正文明的海洋法治实施样态。首先,完善海洋司法组织保障建设。在海洋司法领域,要不断深化诉讼审判机关建设,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推动涉海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的集中统一审理,增强海洋司法工作的科学性。此外,设立专门的海事高级法院,专职负责重大涉海案件的审理工作,全面突出海洋司法的专业性与特殊性,保障海洋司法工作的公平正义。其次,强化海洋司法审判理念建设。在海洋司法领域,不少司法人员缺少涉海相关的实践经历,涉海领域的特殊理念与现实认知也有所欠缺。因此,要增加海洋司法人员的涉海实践认知,推进实地调研、现场考察等实践的开展,确保海洋司法人员具备完善的司法审判理念。最后,推进海洋司法队伍能力建设。海洋司法队伍是海洋司法的实践主体,要加强海洋司法人员的政治建设,增强个人组织纪律和服务意识,培养良好的政治素养与道德水平。同时,重点开展司法专业技能培养与锻炼,提高履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办好涉海案件。

(四)形成广泛有力的海洋社会守法机制

中国海域面积广阔、涉海事务繁复,海洋法治建设需要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全面参与。以法治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要重视海洋守法关键环节,在营造全民守法的法治氛围基础上,形成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守法机制。首先,建立内外结合的守法模式。长期以来,国内普遍应用外在强制性守法模式,而疏于内在自觉性守法,导致守法实践出现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因此,必须优化守法模式,既要加强外在强制守法建设,又要通过认可促进自觉守法,推动海洋守法内外结合、共同发力。其次,打造多维一体的普法平台。守法由强制转向自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法治教育宣传至关重要。因此,必须统筹海洋法治宣传相关单位和部门,向全社会普及海洋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公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和守法意识。例如,学校开展学生普法活动,社区做好居民普法工作等。最后,形成多元立体的监督机制。全社会监督是海洋守法的保障,要调动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海洋守法立体监督,对海洋违法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建立完善的海洋守法监督机制。

二、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建构

(一)弘扬海洋命运共同体法治精神

海洋命运共同体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精神,并与国际海洋法秩序有机契合。当前,基于全人类共同价值共识,探索并弘扬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精神,成为推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首先,深入挖掘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精神。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意蕴丰富,要顺应新时代的发展现实及趋势,探索海洋命运共同体更深层的法治内涵,总结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精神谱系,为进一步开展法治精神的国际传播提供理据。其次,官方交往弘扬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精神。官方交往是最为直接有效的传播路径,弘扬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精神要用好官方传播渠道,通过官方会晤交换法治理念、官方会议论坛阐释法治精神,保障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精神获得权威阐述,打通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官方传播通道。最后,民间交流弘扬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精神。民间交流是各国文化理念融通的重要路径,弘扬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精神要推动民间合作,通过举办国际性学术研讨会、开展学者互访交流等形式,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精神研究,促进国际社会对海洋命运共同体法治精神的价值认可,最终奠定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文化基础。

(二)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国际立法

在新的时代趋势下,继续完善国际海洋法秩序,加快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建设,成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诉求。首先,加快填补国际海洋法治的既存缺陷。面对国际海洋法治的缺陷,既要系统考察《公约》的缺失议题,就相关海洋议题广泛开展国际谈判,细化充实《公约》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公约》作为海洋宪章的普适性与权威性;又要立足《公约》的法治基础,遵循全人类的共同海洋价值诉求,整合各类碎片化的海洋法律法规,结合时代需要制定新的海洋规约。其次,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国际海洋法体系。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具备法理意蕴,在国际立法定规工作中,要充分彰显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内容。一方面要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成为法律编纂的新议题,使其明文载入国际性海洋会议的相关决议;另一方面要在国际涉海事务的执法司法实践中,广泛普及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意识。最后,建立海洋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平台。在中国的努力下,全球范围内正在形成更多国际性的海洋合作平台,此类平台的法治化建设对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意义重大。例如,加快深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建设,建立沿线区域适用的海洋法律规范,保证沿线海洋治理合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三)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法治话语体系

法治话语是法学理论思想体系和法律话语应用体系的综合表达。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倡导的海洋秩序,能否在国际范围内广泛传播是其发挥效用的关键所在。当下,在不断完善国际海洋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推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还要建立系统的法治话语体系。首先,提升海洋命运共同体法治话语影响。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理内容丰富,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应积极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海洋法融合发展,科学表达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合法性,提高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影响力与认可度。其次,搭建多元化的法治话语传播平台。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新时代,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搭建话语传播平台势在必行。在实践过程中,要创新对外传播的技术手段,搭建高效的话语对外传播平台,突破西方发达国家的话语垄断,保障海洋命运共同体法治理念的有效传播。最后,加强专业化智库力量建设。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发挥智库作用,建设好智库联盟和合作网络。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智库力量,要打造大批专业过硬的国家级海洋法治智库,肩负国际平台法治话语传播的重任,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话语效果。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理分析与法治建构》,原刊于《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23年第1

作者:王茹俊,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王丹,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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