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海洋政治是国家对海洋权利的主张和立场,关系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关联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发展进程。所以,海洋政治是海洋研究的重点。
国内外学者对海洋政治的研究成果多是从海权、权力、权利,以及海洋自由等视角,分析海洋强国对海洋的霸占和海洋资源的利用,以及依靠海上军事力量繁荣和发展国家的历史。如美国阿尔弗雷德·塞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的《海权论》,主张应拥有并运用优势海军和其他海上力量确立对海洋的控制权和实现国家的战略目的;并把地理位置、自然结构、领土范围、人口、民族特点以及政府的特点和政策等作为影响海权的六个条件。
荷兰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从自然法和神法等角度强调海洋对所有人开放,人人拥有交通便利的权利,主张海洋是自由的。受此影响,一些国家在海权发展进程中为追求自身的利益独霸海洋及其资源利益,进行持续扩张和殖民统治,这种违反海洋本质和特性的行为,以及过分追求自身利益、损害整体利益的做法自然遭到挫折和失败,教训和损失惨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在其第2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在国际关系中尤其在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时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原则,所以这种利用军力的海权发展受到限制,需要通过和平的方法维护海洋秩序,在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各国实现国家海洋利益诉求和目标。
国内学者在对传统海权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地缘政治理论、相互依赖理论和国际法理论,对世界海洋政治的主要理论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提出了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海洋发展理论,以替代传统主要依靠武力发展和利用海洋的海权理论。如刘中民的《世界海洋政治与中国海洋发展战略》(2009年)和牟方君、孙利龙编的《世界海洋政治概论》(2017年)等。
换言之,海洋政治研究经历了运用武力向适用制度和规则,规范海洋利益的发展阶段,相应地,国家对海洋的政治诉求的实现也需要做出调整,特别应从国际法的视角分析和研究国家海洋权益主张和这种权益获取的合理性、正当性,以消除先前对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制度研究海洋政治不足的状况。
实际上,在高度重视海洋的空间和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现今社会,因各国所处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文化和历史各异,以及理据的差异等原因,国际社会存在着多个与海洋问题有关的争议,这种情况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1994年11月16日)后更为突出,如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增加了沿海国的管辖范围,另一方面呈现了海域重叠现象并需要在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进行海域划界的工作,所以海洋成为各国竞相角逐和较量的场域,以获取较多自身发展所需的海洋利益。当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为规范海洋事务和海洋活动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换言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既有优点,也有弊端,因为它是一揽子交易,折中和妥协的结果。出现这种结果的主因是平衡各方的海洋政治主张和要求,换言之,研究海洋政治问题就显得特别紧要。可见,海洋政治核心是各国针对海洋的政治诉求及运用力量和手段获取海洋利益为目的和对象的学科。本文所涉及的海洋政治是指广义的海洋政治或立体的海洋政治,其内容包括各国对海水、海空和海底及其资源的主张和要求,在空间维度上包括新疆域政治,如太空、深海和极地制度。
在各国之间的海洋政治尤其是领土主权的博弈过程中,特别需要考察历史和国际法的依据,为合理解决各国之间存在的海洋争议提供遵循和指导。从历史上看,传统领土取得理论包括先占、割让、征服(合并)、时效和添附。在这些方法中,既有单方面的行为,也有双方面的行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在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成为国际强制法后,国际社会的领土争端均被要求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尤其在领土取得理论中,出现了民族自决可取得领土主权的新理论。
国际法中的上述理论和原则,也应运用于海洋政治领域,因为规范海洋问题的海洋法是国际法的重要而古老的分支,因此各国既要运用国际法的理论包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处理海洋问题,更应顾及海洋领域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在现代海洋法中,规范海洋事务的综合性成文法主要为“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体系(1958年)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体系。它们经历了在历史性的产生、发展和演进后,由主权原理、海洋自由原理和共同体原理支撑海洋法制度,并已细化为多项原则,例如,陆地支配海洋原则、距离原则、公海自由原则、公平(衡平)原则、适当顾及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保护海洋环境原则、合作原则、和平利用海洋原则、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原则等。尤其应该指出的是,为丰富和发展海洋法规范,国际社会一方面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身的组织机构补充和完善有关制度,另一方面通过涉海国际组织和国家实践制定具有指导性的文件和制度,以进一步补充和发展海洋法制度性规范,从而体现海洋法是一种通过内外方式方法不断发展的鲜活的制度性条约体系。其目的是为合理处理海洋争议问题尤其是海洋政治问题提供丰富的规范性制度,实现人类与海洋和谐共生,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目标。
可以预见的是,海洋法体系的发展趋势已呈现保护海洋利益多元(保护法益的多元化)、促进人类共同和可持续发展,以及采取预防方法和综合性管理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在这种不断变化和调整的过程中,中国在海洋领域已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包括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利用和平方法与公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原则、倡导“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倡导“和谐海洋”、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并正在为实现其蕴含的具体目标不断地努力,尤其在回顾历史、立足现实和展望未来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国内海洋法制和政策,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并解决已存在的海洋争议问题。
从上述目的和愿望出发,本书立足中国,面向未来,考察了海洋自由的缘起、海洋自由的理论争议、一些主要海洋大国的实践,在指出中国的海洋政策和法律制度,以及新疆域的现状和特点后,提出了海洋政治应依法处理即依法治海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所谓的依法治海就是依法主张权利、依法维护和使用权利、依法解决权利争议。此处的“法”应是国际社会或多数国家广泛接受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如果对“法”的认知、解释发生争议,则应在有关国家之间进行商议,包括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加以适用。通过对海洋政治的研究,期望为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等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海洋政治所涉领域宽、范围广、意涵深,存在历史性、民族性、安全性、法理性等特点,需要运用综合性知识和交叉性学科的分析工具和动态方法,才能窥见其真谛。对此,仅靠我们主要从历史学、政治学和法学(国际海洋法)的视角展开分析,又限于我们的人力和学识,显然很难驾驭海洋政治的本质和趋势。我们组织策划该教材,希望本书的出版如能推动本学科的发展,也能为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则是我们大家之期望。热忱欢迎各界人士和读者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后续的工作中补充和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海洋地缘政治与海洋自由概要
第一节 海洋地缘政治理论
第二节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
第三节 海洋政治的国际法理论
第二章 海洋政治规范性制度
第一节 海洋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海洋区域的划分
第三节 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
第四节 海洋科学研究制度
第五节 海洋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章 世界海洋政治实践概览
第一节 近代海洋政治的兴起
第二节 第二次英法“百年战争”中的海洋政治战略
第三节 日本、德国与美国海权崛起对英国霸权的挑战
第四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海洋政治
第四章 新疆域海洋政治的现状与特点
第一节 极地(南北极)
第二节 深海底制度
第五章 中国的海洋政治概述
第一节 中国针对海洋问题的政策与立场
第二节 海洋政治中的原则与倡议
第三节 海洋秩序与海洋规则的关系
参考文献
后记
主编简介:
金永明,中国海洋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日本笹川和平财团、早稻田大学、东京大学等单位的访问学者、客座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际海洋法,中日关系。代表作有《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初版,2014;增订版,2016;第二版,2023)、《海洋问题时评(中文版)》(第1辑,2015;第2辑,2018)、《新时代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研究》(2018)、《新中国的海洋政策与法律制度》(2020),以及8篇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专报(2012-2016)。现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主任,中华日本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太平洋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等职。
副主编简介:
弓联兵,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兼政治学系主任,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比较政治、“一带一路”政治风险等领域研究,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项目近10项,出版专著教材5部,发表CSSCI等期刊论文30余篇,曾荣获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金仲华国研杯”等奖励。
宋宁而,日本神户大学海事科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华日本学会理事,中国日本史学会理事。主要从事日本海洋战略与中日关系研究,在《日本学刊》《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东北师大学报》《太平洋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主编《海洋社会蓝皮书》(2015-2020年卷),个人专著包括《日本濑户内海的海民群体》等,外译译著有《世界权力的转移》(日文版,阎学通著,日本晃洋出版社,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