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机制是国家之间进行协调和实践中最具实质性的成果,也是推动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的关键一环。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已有诸多平台,各国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以支持双方蓝色经济合作。随着RCEP生效,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伙伴关系的建构也拥有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一、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机制业已建立
2015年中国正式启动“中国-东盟海洋合作年”,中国-东盟陆续发表《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和《中国-东盟关于“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为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伙伴关系建立奠定了政策基础。蓝色区域经济领域,《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合作行动计划(2020—2025)》为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奠定了相应的框架基础,澜湄区域已签订诸多重要经济协议,为区域蓝色经济合作奠定了协议政策基础,如《中国-老挝贸易协定》《中国-印度尼西亚渔业合作协定》《中国-泰国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越南经济合作协定》《中国-柬埔寨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共计70个经济领域的双边合作协议。蓝色生态经济领域,2018年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提出了海洋塑料废物合作行动倡议,《中国-东盟环保合作战略(2009—2015)》《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3)》为东盟蓝色生态经济治理提供技术、方法、经验支持和能力建设。
中国-东盟也建立了多个蓝色经济相关的合作平台。蓝色经济研讨会、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中心、中国-东盟海洋科技合作论坛和东亚海洋合作平台等都对蓝色经济合作提供了技术和方法的支持。具体来看,“中国-东盟海产品产业合作马来西亚基地项目”“东南亚海洋观测系统(SeaGOOS)”“中国-东盟生态环保合作周系列活动”“海丝文化·东盟万里行”等活动和项目从海洋产业、生态安全、文化不同领域向蓝色经济合作提供经验支持。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目前中国-东盟区域内已经建立起多个金融机构,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共同开启“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蓝色经济合作新时代,为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伙伴关系的建构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机制业已建立
2015年中国正式启动“中国-东盟海洋合作年”,中国-东盟陆续发表《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和《中国-东盟关于“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为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伙伴关系建立奠定了政策基础。蓝色区域经济领域,《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合作行动计划(2020—2025)》为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奠定了相应的框架基础,澜湄区域已签订诸多重要经济协议,为区域蓝色经济合作奠定了协议政策基础,如《中国-老挝贸易协定》《中国-印度尼西亚渔业合作协定》《中国-泰国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越南经济合作协定》《中国-柬埔寨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共计70个经济领域的双边合作协议。蓝色生态经济领域,2018年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提出了海洋塑料废物合作行动倡议,《中国-东盟环保合作战略(2009—2015)》《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3)》为东盟蓝色生态经济治理提供技术、方法、经验支持和能力建设。
中国-东盟也建立了多个蓝色经济相关的合作平台。蓝色经济研讨会、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中心、中国-东盟海洋科技合作论坛和东亚海洋合作平台等都对蓝色经济合作提供了技术和方法的支持。具体来看,“中国-东盟海产品产业合作马来西亚基地项目”“东南亚海洋观测系统(SeaGOOS)”“中国-东盟生态环保合作周系列活动”“海丝文化·东盟万里行”等活动和项目从海洋产业、生态安全、文化不同领域向蓝色经济合作提供经验支持。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目前中国-东盟区域内已经建立起多个金融机构,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共同开启“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蓝色经济合作新时代,为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伙伴关系的建构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RCEP生效后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机制红利愈加凸显
RCEP实现了包括蓝色经济在内的众多经贸规则和标准的统一,有效削减非关税壁垒,促进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融合,进一步降低中国与东盟开展蓝色经济合作的成本。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等20个章节,多个章节内容着眼于降低贸易壁垒、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RCEP这一机制正式生效带来了助力,使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在疫情干扰下仍保持了强大韧性。
得益于RCEP带来的机制红利,中国与东盟应进一步完善蓝色经济伙伴关系的平台机制建设。
第一,增强蓝色经济政策信息透明化
其一,通过双方政府层面的协商与谈判,增强信息透明化。中国和东盟国家政府通过领导人线上交流、召开相关会议等方式,将会议信息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官微、电视媒介等方式公之于众,可以减少碎片化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化。其二,增强民众参与蓝色经济发展的热情,拓宽民众参与蓝色经济发展的渠道。通过召开相关问题研讨会,把研讨会的相关成果及时透明地公布于众,使企业、民众和社会组织可以及时明了蓝色经济政策,及时获取蓝色经济政策信息。其三,建立“一国一策”清单。鼓励企业在RCEP东盟成员国建设“海外仓”,提高海外仓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出口。
第二,建立蓝色经济多元化合作平台
其一,建立蓝色区域经济合作平台。当前虽已有澜湄合作等区域合作平台,但聚焦于中国沿海省份与东盟海洋国家的蓝色经济合作平台较少。中国-东盟可以通过建立中国沿海省份与印尼、新加坡、文莱等海洋国家的经济合作平台,及时沟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其二,建立蓝色生态经济合作平台。生态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因此合作平台需要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注,解决融资问题。该平台负责对蓝色生态经济政策的起草、制定及执行,应由高度专业的相关人士进行管理。其三,建设蓝色经济伙伴关系产业园区。以境内外园区共建形式建设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产能合作区、蓝色经济跨境合作区,建立RCEP蓝色经济合作产业园,加强外资服务、金融支撑、政策保障,集中归纳RCEP合作中关于蓝色经济的政策法规、市场信息、行政服务等资源。
文章来源:节选自《RCEP生效后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伙伴关系的建构》,原刊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作者:贺鉴,云南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王筱寒,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