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法视角下深海资源调查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4-06-17

海洋是资源的宝库,富含矿物、油气、生物资源,尤其是深海海底的资源更是无限。面对深海海底资源的巨大吸引力,深海资源调查成为各国优先的研究方向,尤其是深海海底硫化物、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等相关海洋资源调查项目是目前海洋科研的重点。

2016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填补我国在深海资源勘探领域的法律空白,我国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调查的研究进入新阶段,深海高技术装备在深海资源调查开发中的运用也进入新征程。

《深海法》的颁布实施开启我国深海资源调查事业发展的新篇章,更有力地推动深海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与开发。《深海法》是保障人类共同利益、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和共享深海科学技术的法律基础,为我国深海资源调查事业的发展提供顶层设计,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我国国情,具有理论性、科学性和前瞻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体系,是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我国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学习者、分享者、受益者,转变为全球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开创我国参与海洋生态环境国际合作的新天地。

《深海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类利益,其第三章规定深海调查开发、监测勘探应当运用先进技术,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进行必要的保护措施,保持海洋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深海法》的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同时为其他国家提供重要的方法和经验借鉴。中国与国际社会共同解决世界范围的海洋生态问题,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地球美好家园。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海洋治理变革

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中国的世界观和海洋观,其重点是合作、互利、共赢。深海资源调查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实践,是经略海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深海、探究深海、开发深海的重要途径。深海探索促进深海资源调查技术和装备研究,新技术、新装备不断应用于深海资源调查,并取得大量调查成果。

深海资源调查是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海洋治理变革的实际行动。为创新海洋治理模式以及引领全球海洋治理变革,我国需要积极参与深海科研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与其他国家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及讨论。借助“一带一路”倡议契机,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技术交流,共同开展深海调查研究活动,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发挥技术引领优势,推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建设,深化全球海洋合作伙伴关系。

三、推动可持续发展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一致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规范条例,均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主旨。《深海法》的宗旨是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安全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全人类的利益,其第一章至第六章均体现环境保护原则。

深海资源调查主要利用先进技术预先采取手段,将发生环境污染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并尽量避免其他相关灾害的发生;承包者在合同获批后要按照合同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管理区域进行调研,确定环境基线,预测环境影响;承包者要确定和实施环境监测计划,留存相关数据;承包者必须采取手段保护管理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履行国际义务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生效以来,沿海国家积极参与各项金属勘探以及国际生物多样性等规则的制定和讨论。部分国家根据相关国际法进行国内深海立法,我国也积极推进《深海法》立法工作,《深海法》于201651日实施。

我国是国际海底管理局批准矿区数量和类型最多的国家。国际海底资源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财产,深海资源调查具有公益性,相关国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向社会主体公开相关资料,为有意向在深海进行勘探、开采的实体提供参考意见。在《深海法》实施背景下的深海资源调查是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的有利抓手,顺应当今时代发展趋势,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充分展示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中的智慧与责任担当。

深海资源调查和勘探开发离不开科技和人才的支撑,深海资源调查装备的发展直接决定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深度和精度。要强化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使法律、经济、外交等专业与地质、生态、测绘等专业相互融合,为深海资源调查提供规范化流程,为完善深海法律法规做好技术储备。科研人员应积极关注和运用国内外深海资源调查的新技术,不断总结新装备的作业方法,使我国在低成本下大幅提高深海勘探调查的效率和准确率,获得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深海是地球上最大的未知区域,蕴含满足人类长久生存和发展需求的各种资源。深海空间宽广、战略纵深巨大,世界海洋强国都对其产生浓厚兴趣。《深海法》的颁布实施为深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我国参与全球深海资源调查和开发奠定法理基础。

 

文章来源:节选自《深海法视域下的深海资源调查装备发展研究》,原刊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23年第8

作者:王芳,系福建理工大学智慧海洋与工程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林群锋、王艺菲,系福建理工大学智慧海洋与工程研究院研究人员;耿承泽,系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工程学院研究人员;高秀晶,系福建理工大学智慧海洋与工程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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