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保护地体系下我国海洋保护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4-06-26

2019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旨在建成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设置,建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为社会文明和经济建设奠定生态根基。在该指导意见中,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并借鉴国际经验,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三类,即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海洋保护区也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已经有着较长时间的实践经验,在当前新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下,如何进行完善管理和创新发展值得探究。

一、加强顶层设计,抓紧推进海洋型国家公园建设

以更大的决心和更高的战略定位,推进海洋型国家公园建设,进一步统筹海洋保护工作。当前,浙江、山东、广东、海南等沿海地区都有条件建立海洋型国家公园,可对在各地的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地资源加以整合,统筹保护开发利用,建立海洋型国家公园,严格按照《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建设管理。同时,可对各区域的建设情况进行比对优选,一些建设条件相对比较成熟,有较好管理基础的,可先行启动创建工作,成熟一个申报一个。截至目前,已有山东长岛和黄河口启动创建海洋国家公园的相关工作,广东珠江口国家公园、浙东(舟山)海洋国家公园、南海国家公园等都在谋划之中,需加快推进步伐。

二、抓紧实施海洋自然保护地调整优化,归并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对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海洋自然保护地进行有效整合与优化,要将分布在海洋和海岸以及河口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部纳入新的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海洋保护区面积,如位于浙江的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单个面积就有225×104hm2,同时也彻底消除海洋自然保护地多部门管理的弊端。继续选划沿海和岛屿生态保护关键区域申报海洋保护区,如一些沿海岛屿(特别是无居民海岛)、沙滩、岩岸等天然海岸及其附近海域等,要做到应保尽保,一些符合条件的地域还要尽可能多争取选划海洋自然保护区。

三、根据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创新发展和建设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地

要创新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分类和方法,重新梳理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需要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海洋保护,并开展适应性管理。对于部分人口稀少的海岛建制镇,占地面积非常小,几乎没有土地可以耕种,一些历史遗存村庄面积小而分散,虽然处于“一般控制区”内,却未达到改变保护区“自然属性”的程度,少量当地居民活动对海洋影响在可控范围内,没有必要调出保护区。如果把这些海岛建制村庄简单化地“调出”自然保护地,会使这些地块失去法律约束,反而有可能造成海岛旅游失控如乱建民宿等旅游设施,蜂拥而至的游客最终还将对海洋造成较大的破坏,保护区海洋环境和资源的处境将变得更加糟糕。另外,海洋保护区是开放性的,在海域里也没有必要照搬陆地保护区进行边界勘测设牌,在海上划界立碑易受风浪影响很难实施,可在海洋自然保护宣传上多下功夫,同时可思考构建数字化智控防护系统,例如设立海上电子围栏等。要尽可能扩大保护区海域的范围,但要允许船只无害通过。

四、完善海洋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推进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对于海洋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国相关部门已建立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其中,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方面,除国务院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外,还有原国家海洋局作为海洋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管理技术规范以及类型和级别划分原则等技术标准。而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方面,主要有原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选划论证技术导则、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及分类分级标准等。作为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的管理、建设和监督需要,原国家海洋局还颁布了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和建设指南、监督检查办法等。另外,原农业部作为渔业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但由于这些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出台时间过早,加上海洋自然保护地特殊性以及保护对象均与陆地有显著差异,划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后,最近已有《湿地保护法》《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等出台,还需要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理顺现有管理职能,制订和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地政策、制度和标准,实行有效管理、考核和监督。

五、构建海洋自然保护地网络,扩大保护范围共享资源与信息

由于海水的流通性和海洋生物的迁徙洄游、移动扩散,生态系统和物种分布区经常与行政区或保护区边界不一致。因此,需要在省之间、地区之间、国家之间和保护区之间开展合作管理,建设海洋保护地网络。我国沿海一些邻近的海洋保护区之间存在明显的生态联系,需要互相合作管理,并要求政府、科研机构和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形成共同保护机制,才能取得良好的保护效果。构建海洋保护区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海洋保护区政策法规、管理体制、信息共享、培训交流、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将海洋自然保护地打造成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标杆。各地还要设法实现共享使用各种保护设施和工具,包括专用码头、视频监控、雷达、管理船以及人员等,减少重复建设,以便节省资源和资金。要建立海上综合执法队伍,同时要充分发挥好中国海警局的海洋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职能,为我国管辖海域特别是12海里领海以外海域的海洋生态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六、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地的长期监测和科技支撑

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大学和研究单位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地相关专业和研究机构,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集中利用我国海洋科研资源,联合攻关开展相应项目研发,为海洋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参照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地如鼎湖山、长白山等做法,推动科研院校在重点海洋自然保护地建立长期野外监测研究站,开展海洋生态基础研究,协助提升海洋自然保护区科研和宣教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地各类科研平台建设力度,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地相关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打造更多的海洋科技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科技平台在海洋保护地建设中的支撑能力。

 

文章来源节选自《新自然保护地体系下我国海洋保护区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原刊于《安徽农业科学》2023年第20

作者毛梦盼,系浙江海洋大学水产学院硕士;蔡厚才,系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总工程师;钱卫国,系浙江海洋大学水产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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