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海洋法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诸如传统海洋法所固有的区域分割特点不利于解决具有跨界性的全球海洋问题,传统的海洋自由原则为发达国家仅考虑个体利益从事公海活动提供了空间,大国造法现象依然存续,发达国家通过援引国家责任来转移视线并规避海洋治理责任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传统海洋法体系和秩序的批判继承与发展,既是中国提出的理论,也是属于世界的理论。
一、合作共赢:从区域分割走向共同合作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合作共赢”思想要求全球海洋治理从区域分割走向共同合作。
传统的分区域、分领域的海洋治理方法本质上旨在将海洋划分为若干管辖空间,以平衡主权原则和自由原则。鉴于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种关注国家管辖权在海洋空间分配的海洋治理传统方法绝不会失去其重要性。但人为划定的管辖区域的空间范围并不总是与海洋生态系统相对应,跨界物种和高度洄游物种等物种并不遵守这些人造的划界线,海洋污染亦可能会随着海洋的流动性扩散到海洋边界之外。正如《公约》序言所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有鉴于此,对海洋的良好管理需要国家间开展密切的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监管和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引起的海水变暖、海平面上升和海洋酸化等海洋问题的前提,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也依赖于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由于海洋具有高度复杂性,即便是具有极强海洋科学研究能力的海洋大国也难以独自阐明海洋机制与原理,因而在海洋科学研究方面也需要国际合作。《公约》第十三部分第二节也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国家间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义务,要求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促进为和平目的进行海洋环境中的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积极促进科学数据的流通和海洋科学研究所得知识的转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如今,国际合作在海洋法领域变得愈发重要,相关条款仍有待在实践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适用。
可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合作共赢”思想并不是要推翻传统的分区域海洋治理方法,相反,它强调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重视并深化国家之间的海洋合作,从而实现在海洋领域的共赢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从开发为主走向保护优先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引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对海洋及其资源的利用从开发为主走向保护优先。
受限于当时海洋空间的有限用途,格劳秀斯在提出海洋自由论时主张,在捕鱼和航行方面,海洋资源是无限的,海洋不能被占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认知以及海洋的用途被不断扩大,具备先进技术和高度机械化船舶的发达国家继续坚持适用传统的海洋自由原则,它们在各方面对海洋及其资源不受限制的过度开发和利用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并加剧了发达沿海国和发展中沿海国之间的经济不平衡。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一切从有利于人类长远发展进步的角度出发”,建立平等互信的海洋秩序,兼顾各方关切,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处理海洋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关系,这不仅有助于破解当前各国在开发海洋资源上各自为政的难题,也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提供了指引。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在国际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之一,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反映的价值目标与该理念相契合,它也同样可以为改变不公正、不合理的海洋秩序提供理论依据,它将为重新思考和定义人类与海洋利用的关系指明方向,推动传统海洋法体系从注重国家本位主义转变为承认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而非独立于自然环境之外的真正平衡的法律体系,从而寻求有序开发利用海洋与管理保护海洋之间的平衡兼顾,实现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协调统一,对实现人与海洋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共商共建共享:从大国造法走向共商共建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全球海洋法治发展从大国造法走向共商共建。
第三世界国家不断挑战传统海洋法,提出了若干新的海洋法概念、规则和原则,使得《公约》最终在扩大沿海国管辖海域范围、创建国际海底管理局来管理“区域”内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许多方面充分体现并保护了它们的利益和关切,为当代海洋法的演变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不能忽略的是,大国造法的现象仍然存在。虽然第三世界国家广泛积极参与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谈判,但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大国始终把控着议题设置、规则制定等谈判进程的主导权。此外,《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区域”的大多数规定被认为保护了第三世界多数国家的利益,但由于海洋大国的反对,后续通过《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对《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内容做出了修订,使该部分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海洋大国的利益需求。
“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作为全球海洋法治发展的重要方法论,在支持联合国发挥核心作用的同时,强调“商量着办事”的重要性,反对由少数国家把控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主张最大化利用多边、双边等各式各样的对话协商机制,让所有国家共同管理全球海洋事务和制定国际海洋规则,推动全球南方和北方国家的平衡发展,不让任何国家掉队,共建机制,共迎挑战,让全球海洋法治的成果惠及各国。
四、和平与安全:从追责问恶走向解决基础问题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和平与安全”思想引导处理全球海洋治理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思路从追责问恶走向以解决基础问题为导向。
在处理国际法层面出现的问题上,西方国家倾向于从法律及意识形态的角度出发,将复杂的争议事件简化为二元对立的关系。换言之,西方国家试图通过援引他国对某一特定事态的国家责任,将复杂的国际现象以看似合理的线性方式归咎于地缘政治对手的作为或不作为,从而转移视线并否认自身对同一事态的国家责任。例如,面对气候变化引发的海洋治理问题,一些西方国家为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选择转移视线而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中国,试图将中国的碳排放行为解读为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违反了《公约》第192、194条等有关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定,并计划通过《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对中国提起有关气候变化的诉讼,向中国追究国家责任。然而,这种意图寻找替罪羊、转移视线的处理问题方法根本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使人们不再关注治理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家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不平等负担,由此加剧了原有的不平等、激化了原有的矛盾,甚至可能引发冲突。
海洋命运共同体强调义利统一的和平发展观,反对单边承担义务和责任。据此,在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等新兴海洋问题时,发达国家应切实履行气候变化承诺,并在海洋领域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合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海洋能力建设和资金支持,从而实现和平共处、共同促进海洋和平安全的目标。
文章来源:节选自《全球海洋法治视角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落实》,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3年第10期
作者:黄瑶,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法团队首席科学家;徐琬晴,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