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海洋治理旨在解决事关全人类利益的全球性海洋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对全人类在海洋领域的共同利益的确认,也是对处理全球性海洋问题的有力回应。促进海洋法治是实现这些共同利益的有效路径。关于何为共同利益,前国际法院法官布鲁诺·西玛(Bruno Simma)将其定义为“一种共识,根据这种共识,对某些基本价值的尊重不应由各国单独或相互之间自由支配,而是应作为所有国家关切的问题而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并受其制裁”。但西玛法官也坦言,共同利益是一个难以对其进行抽象定义的概念,识别共同利益并非源于科学抽象,而是源于对具体问题的认识。在海洋法中,维护海上安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和平都可以被视为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具体示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和平、安全、发展、合作、可持续等要素,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海洋和平与安全既是全人类的向往,也是海洋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的前提。因此,在全球海洋法治的视角下,大致也可以从这四个维度来理解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法律内涵。
一、共同维护海上安全
在习近平总书记首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际就已阐明,海洋的和平安宁关乎世界各国安危和利益,共同维护海上安全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
海上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日益突出,是具有全球性的海洋问题。联合国大会每年的“海洋和海洋法”议题持续对海上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表示关切,并呼吁各国依据国际法采取措施,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走私、针对船舶、近海平台和其他海事利益的恐怖主义行为等威胁。《公约》虽未明确提及海上安全或海洋安全,但其序言指出,《公约》所确立的海洋法律秩序旨在“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巩固各国间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深化国家间海上安全合作、保障国际航道安全、参与海上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提供海上公共安全产品,提高共同应对海上安全威胁能力,走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是从海上安全的角度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与海洋安全法、军事法密切相关。
二、共同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洋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正确处理海洋资源养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对海洋资源进行长期可持续的合理利用,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一大目标,而且完全符合并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这一国际法原则。
“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它旨在平衡生态与经济、平衡保护与利用、协调代际问题。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特殊表现形式之一。致力于实现海洋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平衡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海洋法领域适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故此,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意味着引导国家在有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特别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能力建设,尽一切努力共同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和多样性,切实履行代际责任,并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保护的协调统一。这些内容都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关切。
三、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
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丰富的国际条约基础。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是《公约》序言所列出的宗旨之一,《公约》第十二部分更是专章规定了国际法上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内容,要求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此外,《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第2条、《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条,以及其他涵盖防治各种海洋污染的国际性和区域性条约,也都有强调国家有义务单方面或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四、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海洋利用与合作的过程中难免产生各种冲突与争端。坚持平等协商,完善危机沟通机制,推动涉海分歧妥善解决,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要求。
中国一贯主张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基础上,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有关海洋争端,避免采取使局势复杂化的单方面行动,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这是《联合国宪章》中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和平共处原则在海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海洋法治的必然要求。《公约》第279、280条也规定了各缔约国要用各方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海上争端的义务。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和平解决有关争端是基础的制度保障。
文章来源:节选自《全球海洋法治视角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落实》,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3年第10期
作者:黄瑶,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法团队首席科学家;徐琬晴,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