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即有学者提出海警的核心能力建设要聚焦全域监控、实时指挥、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综合保障的目标,一定程度揭示出了海警力量建设的特点规律。海警担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对海洋态势的全域动态感知以及对突发情况的快速响应处置应当成为各项能力建设的重点。
一、依托智慧海洋建设不断提升动态感知能力
智慧海洋是以完善的海洋信息采集与传输体系为基础,以构建自主安全可控的海洋云环境为支撑,将海洋权益、管控、开发三大领域的装备和活动进行体系性整合,运用工业大数据和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实现海洋资源共享、海洋活动协同,挖掘新需求,创造新价值,达到智慧经略海洋的目的。智慧海洋工程是“工业化+信息化”在海洋领域的深度融合,也是军民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经略海洋能力的整体解决方案。当前,中国的海洋信息系统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海洋信息支撑海洋强国建设的潜能还未充分发挥。虽然中国已经将目光投向加快海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海洋自主感知能力、促进海洋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推动海洋信息智慧应用服务等领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早在2007年,美国就制定了《海洋行动计划》,提出对各类海洋观测点进行整合,建设综合海洋观测系统。其后,又推出《海军海洋科学发展计划》《海洋数据获取与信息提供能力增强计划》等一系列专项计划。在这种趋势下,美国海岸警卫队通过建设全球海域态势感知系统,实现了对全球海洋的监控警备,特别是“9.11”事件之后,更加注重感知针对美国本土的威胁,以“先发制人”战略将危险消弭于发端。对于中国海警来说,《海警法》第58条关于信息共享、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的规定,是实现海洋态势的全域动态感知的规范基础。要以智慧海洋助力海上维权执法能力的全面提升,成为海上的千里眼、顺风耳。在领域拓展上,要在现有生态、水质等领域已建成的相关信息系统基础上,逐步融合其他水文、船舶商业数据以及生物多样性资源数据等;在空间延伸上,要逐步从中国管辖海域、重要海峡通道向重点关注海域和南北极拓展;在开发共享上,要推动制订出台海洋信息管理与共享政策法规,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各类海洋信息资源深度融合,建设国家海洋大数据中心和共享云平台等。在具体实现策略方面,需要在更高层面围绕海洋数据的信息共享建章立制。可以按照2022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实现海洋数据的融合共用,将海警机构一并纳入。
二、不断锤炼常态守备、接警即动的快速响应能力
基于全系统的动态感知能力,需要海警的快速响应能力以匹配。海上维权执法中,判断属于海上行政执法还是海上刑事案件,需要第一时间查缉取证;对于外国船舶非法进入中国领海等情形,必须第一时间予以坚决制止,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这都对海警的响应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在静态上,海警的部署要根据国家的自然地理状况和岸线分布情况,在力量配置和任务区分上相对均衡、全面覆盖。同时还要在任务重点区域适当加强力量配置。在动态上,一是形成快速的响应机制,包括预想充分、论证严谨的各类维权执法预案方案,确保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可以迅速依案行动、规范化处置;二是建立实时高效的应急指挥机制,即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多级联动指挥体系,确保行动时指挥员能迅速就位并基于充分的信息推送科学指挥;三是完善有序的协调联动机制等,包括与海军、其他中央和地方海上维权执法力量、其他海警友邻力量的相互支援、协调配合。在被动响应方面,中国海警成立了95110海上报警服务平台,在参考公安110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四级联动”模式,并且修改完善了《95110海上报警服务平台接处警工作规则(试行)》。在主动响应方面,应当依托海域态势感知能力和协作机制等,一旦获取维权执法有关信息,即能分类响应,快速处置。
三、勇于担当积极构建向多领域延伸的能力
“时”即时空,全时警备,不止有时间维度的要求,更有空间维度的展望。在中国管辖海域开展维权执法是海警的基本职能,但是逐步拓展发展领域,是发挥中国海警功能,维护中国包括海外利益在内各种权益的重要途径。日本岸田政府在2022年12月发布《关于强化海上保安能力的方针》,规划了一个时期内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建设。2019年美国海岸警卫队发布《北极战略展望》,2021年又发布新的《网络空间战略展望》,就单个领域能力建设提出方案。可借鉴这一做法,结合“十四五”规划落实等,围绕中国海警远期建设制定“战略展望”“行动计划”等规范性文件,或是出台有关意见,规划海警建设方向。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新兴领域。近年来,以美国海岸警卫队为代表的外国海警力量,逐步将目光投向网络、极地、深海等新兴领域。对于中国海警来说,在属性定位上,其更适合成为中国在深海、极地等领域的利益维护主体。因此,要逐步发展无人深潜、大型破冰船等专用设备,提升新兴领域维权能力,引领构建基于共同的国际规则的多领域秩序。二是从浅蓝走向深蓝。近年来,为贯彻执行联合国大会46/215号决议和《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等国际公约与协定,中国海警每年都会派遣舰艇编队赴北太平洋开展公海渔业执法。这是海警力量走出的重要一步。海警力量应当是一支走出去的力量,除在管辖海域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外,应当逐步在公海执法、中国重要航路安保、国际护航等领域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三是建设航空力量。《海警法》第3条规定,海警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这就要求海警建立能够适应海上空中维权执法的航空力量。海警空中力量建设,应当与海军航空兵和空军进行差异化设置,更加注重无人机、舰载直升机、轻便小型固定翼飞机和水上飞机的装配和发展,以满足海上维权执法中紧追、拦截、取证、救援等任务需求。
文章来源:节选自《论中国海警的组织目标及其建设路径》,原刊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3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李卫海,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