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伟: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未来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12

一、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未来发展应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理念和根本价值追求”,那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则是现代海洋法的基本价值。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既因应了当前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碎片化现象凸显而亟需新的价值理念,又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引,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欧美国家秉持的“重博弈、轻合作”全球海洋治理观截然不同。海洋命运共同体是指主权国家、国际组织等行为主体,通过明确海上安全制度、制定“区域”内资源开采规章、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及丰富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制度的方式来发展和完善国际海洋法,从而推动国际海洋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形成更加开放、包容、更具灵活性的新型海洋合作关系。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包括“海洋安全共同体”“海洋利益共同体”“海洋生态共同体”以及“海洋和平与和谐共同体”“海洋责任共同体”等。可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蓝色伙伴关系的宗旨“共促蓝色繁荣、共享蓝色成果、共建蓝色家园”是一致的。因此,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无疑有利于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健康发展和良性互动。

二、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未来发展应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

首先,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逐步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呈向国际法基本原则发展之势。一方面,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理念,已写入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以及其他区域组织等有关文件中,如2017年联合国安理会第2344号决议等。另一方面,截至20231月,中国已经同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这些国际合作法律文件,均强调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这说明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已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

其次,“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但深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而且拓展了国际合作原则的具体形式。例如,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既强调平等参与、充分协商,尊重各国选择适合本国的发展模式;又坚持互利共赢、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积极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等。

最后,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契合《蓝色伙伴关系原则》的要求。一方面,《蓝色伙伴关系原则》开宗明义就明确指出:“通过共商、共建全球蓝色伙伴关系,共享蓝色发展成果”。另一方面,《蓝色伙伴关系原则》原则10“坚持开放包容”、原则11“融合多方参与”、原则13“开展共同行动”、原则15“共享发展成果”等,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在蓝色伙伴关系领域的具体化,也为构建蓝色伙伴关系提供了应该遵循的原则。

三、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未来发展途径

首先,利用、协调现有的合作机制。一方面,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作用。例如,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鼓励各国利用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项目”之“东亚海域环境管理区域合作计划”(Partnership 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for the Seas of East Asia: PEMSEA)衍生出来的海岸地区管理系统,来监督海岸地区的环境影响;推动各国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亚太渔业委员会(APFIC RAP-711)框架下开展渔业管理合作等。另一方面,在积极利用现有合作项目及平台的基础上,加强既有合作计划、平台间的对接。例如,借助RCEP大力发展蓝色海洋经济;加强“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的对接,深化“保护海洋生态”“应对气候变化”“防治海洋污染”“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促进蓝色增长”等领域的全面合作。此外,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借鉴北极理事会的成功经验,整合和协调现有的中国—东盟的合作机制,建立南海合作理事会,作为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重要平台。

其次,推动软法向硬法过渡。一方面,《南海各方行为准则》的磋商及其三读案文的审议,表明中国与东盟各国均已意识到硬法在区域海洋治理方面的重要性,同时也昭示了无论是区域海洋治理还是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构建的法律基础均呈软法向硬法过渡的趋势。另一方面,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涉及的合作领域,如“保护海洋生态”“促进蓝色增长”等均属于低政治敏感度领域,也容易实现从软法向硬法的过渡。

再次,拓展“蓝色”合作领域。《蓝色伙伴关系原则》明确指出了构建蓝色伙伴关系的合作领域,如“保护海洋生态”“应对气候变化”“防治海洋污染”“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促进蓝色增长”等。无疑,这是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未来发展的重要领域。与此同时,海洋微塑料污染的防治、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管理等新兴领域,也是将来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合作的重要内容。海洋微塑料污染对人类的生产生活的影响日益明显,但相关的区域治理机制和国际治理机制都处于缺失状态;而针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管理,可以建立共同管理渔业的机制,加强政府与渔民之间的沟通,实现渔业产业发展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之间平衡。此外,海上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也是今后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发展的合作方向。海上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既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域划界前的一种临时安排,也符合中国与东盟有关国家的共同利益和现实需要。

最后,建设危机预警与管控机制。一般认为,危机预警与管控机制是指通过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危机地区的信息,预测危机的爆发和升级,并提出预防措施,促进关键行为体对国际危机进行防范的管理活动。鉴于东盟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各异、一些国家政局不稳或者存在恐怖主义的威胁,再加上美国等外部势力的干预,因此在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中国应深入研究东盟成员国的内政走向、影响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因素、蓝色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时关注南海局势的发展变化,密切跟踪美国在亚太地区设立的小多边机制的发展动向,通过设置蓝色伙伴关系指数、舆情研判分析等方式,建立危机评估与应对小组,提升危机预警与管控能力,从而为蓝色伙伴关系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文章来源:节选自《全球治理区域转向背景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成就、问题与未来发展》原刊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3年第2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杨泽伟,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团队首席专家,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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