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良等: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BBNJ国际协定”的四个核心议题

发布时间:2024-11-22

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日内瓦联合国“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会议上提出“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其中,深海与极地大部分属于ABNJ,随着海洋活动的向外扩张,这些海域成为国际关系博弈的新舞台。“BBNJ国际协定”以ABNJ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这是国际社会的长远利益、共同利益,是不同国家利益的交集和最大公约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BBNJ国际协定”四个核心议题上有其制度基础。01左中括号

一、海洋遗传资源包括惠益分享

左中括号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利用现有生物技术对遗传资源进行生物勘探,进而开发出新的品种资源和各类生物技术产品方面。海洋遗传资源(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MGRs)亦是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核心组成部分。界定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是后续制度的制订前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海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强调人类共同利益,目的是防止单个国家或个人对某些资源的占有,但允许这些资源在特定情况下,在考虑环境保护代价的前提下,为了全人类利益加以开发利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与国际法中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高度契合,在ABNJ实施综合性治理,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来强化国际机构职权的价值取向,无疑是ABNJ海洋治理有效的合理选择。在“BBNJ国际协定”谈判过程中,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立场,积极传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治理观,强调共同利益,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树立共同主体的意识,摒弃以国家为中心的个体主义思维模式,是最大限度凝聚国际共识的一个思路。现有的国家管辖范围内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力图平衡的是提供国与利用国间的利益。而在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上,由于不存在提供国和利用国间的利益平衡问题,需要我们寻找理论基础来证成制度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看,由于各国存在利益关联性,在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分担不同角色,不仅要适度鼓励有能力的国家进行开发研究,以此增益共同体的福祉,而且要关注其他利益群体,保证各国机会均等,这构成了规制获取活动并进行惠益分享的前提。再者,基于资源的共有性,对于开发利用资源的权利源自于其他国家的明示或默示同意,后者参与惠益分享有合理性。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利益,在谋求本国发展的同时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旋律。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和构建主张,其能在促进高效开发利用ABNJ海洋资源和预防“公地的悲剧”之间发挥理论指导作用。02左中括号

二、划区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护区等措施

左中括号划区管理工具(Area-Based Management Tools, ABMTs)是指对一个封闭的区域提供比周围区域更大程度的保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平衡,并强调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交流,在划区管理工具推进过程中,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指导理念具备感召力。实践中ABNJ划区管理工具实践以公海保护区为代表,这也体现了上文所分析的公海自由原则的限缩和公海治理观念的增强。“区域”上覆水域为公海,从海洋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看两者不可分割,所以公海保护区的管理措施势必会影响到“区域”。国家管辖范围外构建海洋保护区的进程存在着国家个体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冲突,应通过设置适当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以及国际实践来保障共同利益,并力求使作出牺牲的个体利益获得补偿,最终给国际社会带来海洋可持续利用的潜在利益。实践中的公海保护区,即以该目的而设置,已在实质上落实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03左中括号

三、环境影响评估

左中括号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和显现滞后性的特征,由于ABNJ生态环境相对闭塞,更加脆弱、敏感,在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上,引入预防性措施便显得尤为必要。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s, EIAs)作为一种预防性保护措施,已成为预防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制度之一,《海洋法公约》在第十二部分对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为会员国在ABNJ设置了环境影响评估义务,并进一步设置了通知义务。一旦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启动,须将评价结果公开或提交主管国际组织,由后者将该报告提供给所有国家,蕴含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合作理念。
ABNJ环境影响评估目标是养护和可持续利用ABNJ的海洋多样性资源,符合各国长远的利益,旨在维护代际公平,强化国际合作意识,其运行要立足于国际社会整体和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和需求,要平衡海洋活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间的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旨在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并关注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倡导对话协商、共享共建、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与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设置理念一致,有利于促成各国在BBNJ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上形成共识。04左中括号

四、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

左中括号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Capacity Building and Marine Technology Transfer, CB & TT),在保障发达国家开发ABNJ海洋生物资源的同时,也对获取制度中的潜在非正义进行修正,使开发者收益,也能保证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开发的机会。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秉持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旨在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并保护弱势方的利益,以此推动可持续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合作意识,从相互竞争到相互依存,从独自追求利益到合作追求利益,实现ABNJ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实现其可持续利用。可见,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海洋法中的一个具体制度体现。《海洋法公约》第十四部分规定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制度,贯穿其中的两个原则是国际合作和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将会提高他们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护ABNJ海洋环境的能力,最终实现所有国家都可以从ABNJ中获益,且不会对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海洋法公约》同时强调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发展和转让海洋科学和技术能力,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旨在为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利用和分配奠定基础,可以更好地实现惠益分享,保证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文章来源:节选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现代海洋法的发展——以“BBNJ国际协定”的制订为视角》,原刊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王传良,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晏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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