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海洋治理在不断发展,其中有些优秀政策值得我们借鉴,也有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去警惕和预防。
一、法规制度方面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其中,并没有明确的包含“海洋”资源,仅“矿藏”与“滩涂”较为含糊地提及了海洋资源,说明海洋还没有明确地受到宪法的法律保护,而我国欠缺对海洋治理应有的重视程度。如果在《宪法》中明确“海洋”资源的重要地位,那么后续相关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可持续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等相关立法就能有据可循。
在以宪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中,与海洋相关的法律都可以纳入海洋法之中。虽然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等均含有海洋资源相关的规定,而我国现有的海洋相关法律有一般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特点是数量较多,设计方面较广,但是只针对单一的领域或者专门事项,缺少一部能够统筹海洋领域全部规范的指导性法律。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多次修订贯彻落实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但是只关注海洋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如果要出台一部与日本《海洋基本法》功能相似的法律,将海洋基本法提上议程,那么需要根据基本法的立法程序,将基本原则、领海权力、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都详细的涵盖,才能够更有效地指导我国的海洋治理事业。而一些优秀的、经过反复修订的成熟法规也可以被纳入该基本法中,《海洋环境保护法》就可以从保护海洋环境的角度提供充足的理论基础。此外,应该学习日方对于特定方面法律规定的细致,而不是任由某些方面法律条文缺失或仅浮于表面地规定原则性问题。对于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条文,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以完善。
日本的海洋治理法律分类十分细致,例如前文提到的海洋垃圾治理方面的法律,其中涉及陆地源头塑料垃圾的治理、排水系统管理、近海领域的水质污染管理。这样的法律法规主体明确、针对性强,值得借鉴,其中的法规条文也十分细致和完善,例如对于海洋垃圾按照区域划分,由不同的机构主体负责,这样做能够防止各部门或机构间推卸责任,提高海洋治理工作的效率。地方政府应发挥带头作用,协调各部门对海洋治理有关的源头、运输、再利用环节的具体细则,相关的环保、交通等部门在进行本职工作时还应与其他部门建立沟通,避免出现重复工作、相互干扰的现象,对于特殊事件成立专项的工作组,多部门配合来保障海洋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日本的《公害罪法》规定,将海洋垃圾污染等环境类犯罪增加过失危险犯的规定,即主观方面不仅仅限于故意,还包括过失造成的海洋污染。该法规看似比较严格,但能够对我国海洋治理的责任界定具有一定的启发,将过失犯罪的结果向责任转化,是因为个体没有依法依规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了危险的后果。出现于海洋治理不利的问题时,使承担治理责任的主体受到处罚,并对其他治理主体起到警示作用,能够督促其更用心地履行职责。
二、海上政治关系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视海洋问题的同时,也应当对周围海洋国家的政策和发展保持关注,例如日本与我国隔海相望,密切关注其海洋战略和政策,能够为我国的海洋事业提供借鉴和预判的参考价值。2023年8月24日,日本启动福岛第一核电站将核污水排海。周边的一些亚洲邻国表达了担忧,认为核污水的排放可能给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以及居民健康带来影响;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排放入海是一种相对安全可靠的处理方式。为了确保核能活动的安全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技术支持、监督执行和促进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IAEA为日本提供了技术专家、设备和方法;监督和评估福岛核污水排放计划和排放污水的放射性物质含量,确保符合国际安全标准;IAEA通过组织国际会议、研讨会等提供了一个各国交流经验和意见的平台,帮助日本应对挑战。在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声中,排放核污水必定会遭到质疑,但是日方遵从了权威机构的指导,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国际关系的影响下,一些没有良知的政府可能会违背自己制定的规章,完全与亲手制定的法规背道而驰,肆意祸害全人类的海洋。因此,对于中国来说,恪守自身的原则立场,与周边国家乃至西方海洋国家建立良好的政治关系。消除部分国家对中国政策的误解,不忘初心坚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将会对海洋治理事业有着难以估量的作用。
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由于其相对防御力量薄弱的原因,频繁受到恐怖主义和海盗的袭击。随着海洋政治价值不断上升,对于海上风险的防范也要更加重视,我国可以组织东盟国家信息共享,采用现代化科技成果维护海上航线的安全,有序开展护航行动。如果加强与沿途国家的合作,还能节约成本并强化国际关系,深化我国合作共赢的理念。为了推进沿海国家友好关系的建设,可以以历来与中国交好的国家为典范,对其他国家形成带头和示范效应。例如,巴基斯坦与我国的“铁杆关系”人尽皆知,两国在政治、经济、安全、外交等多个方面深度合作,而借助“中巴经济走廊”项目,中巴两国在全方位实现互联互通、互利共赢带来的经济效益,足以让更多的沿线和沿海国家与我国加强联系,加强区域合作。过去的西方国家主导了海洋霸权,践踏他国的利益和资源,这样的不公平关系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和弱小的国家不愿意看到的。如果中国塑造海洋命运共同体,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合理秩序,与合作国家共享成果,这样的国际、区域间协作将成为新的海洋治理里程碑。
政府之间对于海洋治理具有局限性,而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有补充价值,他们在海洋研究、政策游说和公众教育等方面承担着相应的角色。我国进行海洋治理时,也要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因为在当前大国博弈的背景下,如我国的外交遇到阻力,非政府组织的话语权就能够作为补充手段而不会受到特定国家的针对打压,利用其影响力发出与一些国家地区不同的声音,提出不一样的宝贵意见,缓解国际舆论的压力,通过非政府渠道来阐述我国的立场。
三、海洋循环经济
海洋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利用、再循环”为特征,其循环过程为“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十分符合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样做能够减少海洋资源的消耗,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使得海洋经济和和海洋生态得以共存。对于日本来说,财政支持是其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因为其技术和产品容易受到冒充、剽窃,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资往往不能够达到预期水平,所以投资成本就会高于收益,仅仅依靠企业自身来吸引投资会很困难,中国政府也可以对海洋循环经济进行更多的金融支持。使用经济手段能够有效刺激海洋循环经济发展,可以制定一系列对循环经济有益的政策,在税收、保险上给予优惠政策或限制。例如,政府可以针对高能耗产品、包装材料等对海洋产生重大污染的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额外的企业征税;再比如,将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不论是设计商还是承包商,在涉及该情况而没有投保将不能取得工程合同。通过制度来提升公民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有助于我国的海洋循环经济趋向成熟。
此外还应该为循环经济的未来发展做打算,可以争取以政策性资金为导向,带动商业性信贷资金跟进;促进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商业银行的合作,由政策性银行向商业银行批发贷款,为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要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科技和创新是根本,在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的同时,对国内自行研发的海洋循环经济项目加大投资并给予信贷优惠。
在海洋教育方面加大力度对中小学进行海洋教育投入,提升国民整体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在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陆海统筹发展已成为未来趋势。由于我国国土广阔,我国的海洋教育进展主要体现在浙江、上海等沿海地区,受到地域限制。因此,海洋教育体系也有待完善,除了沿海发达城市外,海洋教育也要往内陆发展,实现沿海城市和内陆互通的“海洋意识”,这将是通过海洋教育来完善中国海洋治理和海洋循环经济的下一个阶段性目标。
四、海洋防灾减灾措施
中国与日本同处太平洋板块与亚欧板块的交界处,而经受的海洋灾害都以风暴潮为主,因此日方的海洋防灾体系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灾害要有危机感,对海洋灾害的风险排查与评估是海洋防灾减灾的第一条防线。2020年,我国发布了《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来阐述关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海平面上升这五类我国主要海洋灾害的规范,同时推出了《海洋灾害风险图编制规范》,规范了海洋灾害防范的标准。根据我国自然资源部的报道,赤潮、绿潮等也在我国有一定程度的发生率,对于频发的或是影响重大的海洋灾害,也应当被规范地录入技术指导中。2019年3月,日本预估在海啸淹没预警范围内的市町村有675个,占已公开发布区域性灾害风险图的91%。目前我国全国性风险图的编制已经完成,有助于宏观上对灾情的认知。我国也应当重视区域性灾害风险图的编制,这对于实质性的防灾减灾有着直接帮助的作用,因为其内容涉及疏散点、疏散路线、灾害损害程度等。目前,山东、浙江等沿海城市已经完成县(区)尺度灾害风险图的绘制,完善沿海地区灾害的风险图绘制工作,能够为预防海洋灾害打下基础。
我国的海洋观测预警和地理信息系统已初步建成,但是基础设施、信息和资源共享以及对公众的海洋灾害预警还不够完善。目前海洋遥感产品基本实现了从科技创新到业务运行,但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级产品开发仍然有所欠缺,目前遥感卫星的主要应用领域仅涵盖了防灾减灾、科学研究、环境监测等方面,还具有很强的商业化开发潜力。提升海洋预报的服务水平、预报的精确度等都是强化我国海洋灾害预警监测能力的发展方向,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也应及时向各部门报告海洋灾情信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还应积极响应国际合作,针对全球变暖等全球性问题加强科技合作,推动全球性的灾害数据平台建设和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与日本相比,我国民众相对缺乏防灾意识与自救能力,防灾减灾社会化的观念相对薄弱。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定期推送,给沿海城市居民进行防海洋灾减灾教育,普及民众的观念意识;周期性地对中小学开展海洋防灾的知识普及,进行避险、互助、自救等的演练。对于在救灾过程中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应加大宣传并给予荣誉性奖励,加强公众团结一心抗灾的凝聚力。
五、日本海洋自然公园建设与管理
首先,日本建设海洋自然公园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观光,对于经济发展和树立环境友好型的国家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国借鉴。不过,我国也要吸取日本海洋自然公园建设失败的教训,在建设类似的海洋主题的设施时要尊重生态系统的构成和自然规律,平衡对海洋的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其次,日方在海洋自然公园管理方面的漏洞也给我们带来了经验教训。在海洋公园内可以划分不同的区域分而治之,最核心的保护区域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活动范围和限制,有可靠的相关程序和应对措施;在普通的控制区域可以采用比较宽松的规定。其中,应该以核心保护区域为主体,在不同区域设置合适的比例,避免某些人类活动对核心保护区域造成负面影响。海洋公园治理其实是整个海洋治理的一个缩影,在旅游业、渔业、海洋能源开发等方面都要注重保护生物多样性,注重生态链的完整性才能塑造海洋公园的独特景观和多样性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游客和顾客光顾。
文章来源:节选自《日本海洋治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原刊于《中国渔业经济》2024年第1期
作者:金泽伦,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周剑,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