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萍等:中国海洋安全内涵的新发展:“3+1”式海洋安全观

发布时间:2025-02-27

海洋问题的“安全化”已成为新时代思潮,随之而来的便是各国海洋安全战略的觉醒和海洋安全话语权的争夺。然而,任何国家的海洋安全战略的制定或话语表达均受本国“海洋安全观”的制约和引领。

尽管“海洋安全”和“海洋安全观”存在紧密联系,但二者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海洋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在世界各国的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样态表征。因此,海洋安全既具有呈现差异性和多元化样态的明显国家属性,又具有联通性、普遍性、合作性等共同属性。“海洋安全观”中的“观”是指“观念”或“理念”,具有“思想意识”“客观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形象”“信念”等含义。因此,“海洋安全观”是指由于人类思想意识到海洋安全问题对人类生存发展和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以国家为代表的行为主体开始对海洋安全持有的理念、信念、方向等基本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和系统认知。因此,随着海洋安全概念内涵及外延的变化,各国的海洋安全观也会随着本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战略利益的变化而不断演变、调整和丰富。

事实上,中国的海洋安全观并非一成不变、墨守成规,而是经历了不断认知、不断完善、不断丰富、不断提升的演变历程。20145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上首次提出“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即“亚洲安全观”。目前,我国已经将亚洲安全观从“区域层面”推广到“全球层面”,将其作为全球安全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4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海军成立70周年大会时将“亚洲新安全观”引入海洋安全治理领域。这是中国首次明确将“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引入海洋领域,是在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国领导人对海洋安全与全球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治理的新观点、新理念。

该海洋安全观提及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含维度层面和目标层面的内涵,并因此提出“3+1”式海洋安全观。其中,“3”是指“共同、综合、合作”三要素,是实现海洋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三个维度,或者说是实现海洋安全有效治理的三种方式,强调各个行为体要形成“共商共建共享共进”的海洋安全保障新思想。“1”是指“可持续”,是指各个行为体进行海洋安全治理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共同、综合、合作”的海洋安全治理新方式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安全保障协同共进的最终目标。因此,三个维度层面与一个目标层面之间并非对立冲突,而是具有辩证统一性,即“共同、综合、合作”作为保障海洋安全的三个维度或方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提条件,而可持续发展目标又会推动海洋安全治理三个维度的内涵日益丰富。因此,“3+1”式海洋安全观是指各个不同行为体应以“共同、综合、合作”三种海洋安全治理方式来促进与实现海洋经济发展和保障海洋安全协同共进的可持续目标,共同构筑海洋安全观理念的内容范畴。其综合表征为通过“共商共建共享共进”推进中国海洋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如图1所示:


一、海洋安全观的三个维度:共同、综合、合作

第一,将“共同”引入海洋安全领域形成“共同的海洋安全观”,是指任何国家的海洋安全利益都要被尊重和保障。一国的海洋安全利益不能建立在牺牲别国的海洋安全利益之上,即共同的海洋安全观应具有普遍性。共同的海洋安全观还应具有平等性。各国都有平等地参与地区和全球海洋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权利,也都有维护地区和全球海洋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责任。共同的海洋安全观应具有包容性。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第二,将“综合”引入海洋安全领域形成“综合的海洋安全观”,是指要统筹维护传统海洋安全问题和非传统海洋安全问题。当前海洋安全问题极为复杂,既有海洋领土划界争端、海洋军备竞赛等热点及敏感问题,又有海上公共卫生安全、海平面上升、海洋生物多样性危机、海上通道安全、日本核污水排海、非法捕捞等新兴挑战,传统海洋安全威胁和非传统海洋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通盘考虑各国、地区和全球海洋安全问题的历史经纬和现实状况,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协调推进国家、地区和全球海洋安全保障一体化建设。

第三,将“合作”引入海洋安全领域形成“合作的海洋安全观”,是指倡导通过积极对话和协商合作保障国家、地区、全球的海洋安全。增进海洋安全战略互信,减少海洋安全政策的相互猜疑,尽可能在海洋安全问题方面做到求同存异、和睦相处、合作共赢。着眼各国共同关注的海洋安全利益议题,从低敏感度的非传统海洋安全领域入手,积极培育海洋安全合作应对海洋安全挑战的意识,不断扩大海洋安全合作领域、创新海洋安全合作方式。

二、海洋安全保障的目标:可持续

“可持续”又称“可持续发展”,是指自然、经济、社会的协调统一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长远利益。目前,包括《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内的国际环境条约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事实上该原则已经超越环境领域,普遍应用在经济、社会、旅游等其他领域。将“可持续”理念引入海洋安全领域,是指要统筹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安全保障的协同共进,以实现海洋和平、安宁与可持久利用。

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安全保障是辩证统一、协同共进的,即对海洋安全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有助于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反过来会更好地保障海洋安全。因此为了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我们应坚持以“共同、综合、合作”的新思维和新方式去解决国内外海洋安全问题,构建“共商共建共享共进”的中国海洋安全保障体系。

综上,“3+1”式海洋安全观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及发展的现实需求,具有明显的逻辑性、整体性、体系性,不仅是破解目前国家、地区、全球海洋安全赤字的重要观念,亦可为新时代中国海洋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和现实因应。

 

文章来源:节选自《论中国海洋安全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原刊于《学术交流》2024年第1

作者:郭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严凌成,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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