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气候变化对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明显。气候变化导致沿海和海洋出现海水升温、海洋酸化等一系列海洋环境恶化现象,进而引起生物多样性锐减等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危机。同时,科学也证明了沿海和海洋的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情况对气候变化具有反作用这种气候变化与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出一种大气、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相互影响的逻辑,即“大气—沿海和海洋环境—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逻辑,简称“气—海”逻辑。在“气—海”逻辑下,因全球气候变化所致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对全球交通、贸易等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当前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国际治理议题,受到2023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的关注,其呼吁国际社会解决对气候、自然和人类有深远影响的沿海生态系统退化和海洋栖息地破坏的危机。在2024年联合国大会发布的海洋法秘书长报告中,应对气候变化被列为重点议题。可见,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国际社会有必要加强团结合作,共同推进气候变化背景下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治理。
“治理是个人和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多种方式的总和,包括须强制遵守的正式机构和制度,以及人们和机构已经同意的,或认为符合他们利益的非正式安排;通过这个持续的过程,冲突或多样的利益得到调和,合作得以开展。”据此可知,治理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法律作为治理的手段之一,与环境治理密切相关。将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研究的抓手,有助于聚焦治理研究的方向。据此,国际法律治理便是本研究所选取的主要抓手与焦点。中国作为人口和经济体量庞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决定,表明了中国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法律治理之决心。
作为气候变化应对以及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践行者,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国际法律治理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日益凸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这不仅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也为中国更深入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国际法律治理提供了方向指引。中国不仅为既有国际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完善提供了国内模范立法的参照,并且向国际社会提出了既有国际法律规范解释和完善的中国方案。
一、国际法律规范解释和完善之国内模范法的孵化
国家是联结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国际法律治理和国内法律治理的桥梁。不仅国际法能够成为国内法创制与实践的模范法,国内法也可以成为国际法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交互借鉴有助于达成国际法与国内法互促演进的效果。中国引领性地发起国内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通过设计绿色低碳发展编,把在经济社会中存在的具有生态属性、发挥生态功能、达至生态目标的行为和系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法典对气候变化形势下的低碳减排和包括海洋在内的生态系统的健康承载能力保护之有机融合。中国有关法律编纂的立法实践对既有国际法律规范的解释与完善具有借鉴意义。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绿色低碳发展编将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这一思路有助于启发气候变化应对国际法律规范的缔约方在进行相应国际法律规范解释和完善的过程中,实现经济增长和气候变化应对双重目标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注重将海洋生态系统特别是海洋健康承载能力的保护纳入法律框架。这一思路启发缔约方在进行相应国际法律规范解释和完善的过程中,强化气候变化背景下海洋生态系统的适应性能力建设。
中国于2023年完成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新修订的法律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领域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与完善。这些修订成果使得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等领域的具体制度设计从防治海洋环境污染,转向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国际法律规范的协同问题作出了模范参照。一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系统性观念的引入启发了国际社会将增强国际法律规范之间的协同纳入具体条款和适用解释当中。另一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特别是陆源污染物的防治;这一思路向国际社会展示了如何更好地解决因气候变化导致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避免造成气候变化应对义务与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相混同。
二、国际法律规范解释和完善之国际共识达成的参与
中国在为既有国际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完善积累国内模范先行立法经验的同时,也在积极地为既有国际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完善提出并推广“中国方案”。中国明确提出,气候变化应对国际法律规范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核心地位,《公约》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免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方面发挥辅助作用。2024年10月,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马新民在联大全会审议国际法院报告时发言,强调中国期望国际法院强化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为核心的国际气候变化法在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基础性和优先性地位。对于减缓和适应制度的实施,中国在《框架公约》第27次缔约方大会上作出逐步推进甲烷排放控制的减排承诺,同时与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合作,依托气候变化应对国际法律规范推动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项目和计划,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宝贵支持和帮助。对于相应国际法律规范之间协同的促进,中国同各国一道推动气候变化应对领域、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际法律规范的衔接。中国在其承办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昆明宣言》中,同其他缔约方一道承诺加强《生物多样性公约》与现有多边环境协定之合作协调。
文章来源:节选自《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国际法律治理与中国因应》,原刊于《江海学刊》2024年第6期
作者:白佳玉,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开磊,系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